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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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发〔X〕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个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X〕46号)和省政府《X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X政〔X〕32号)和《X市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X政综〔X〕39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淘汰落后造纸产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

X期间,我区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关停和取缔了一批非法和污染严重的落后小造纸企业,有效地促进了造纸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造纸行业污染问题。

但由于我区竹木资源丰富,小造纸投入成本低,部分区域监管不到位,致使落后小纸厂在我区仍然存在。

经初步排查,截至X年8月,全区有造纸企业19家,各类设备39台(套),产能19万吨。

在这些企业中: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正式排污许可证的仅1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5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9家,无工商营业执照和无排污许可证的非法企业4家,而且这些造纸企业主要分布在X河、X江等重点流域,严重污染水环境。

因此,加快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已迫在眉捷,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淘汰落后造纸产能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发〔X〕7号);

(四)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年本)》;

(五)《部分工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X年本)》(工产业〔X〕第122号);

(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X〕46号);

(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

(八)《X省人民政府关于X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X〕30号);

(九)《X省人民政府关于X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X政〔X〕32号)等。

三、淘汰落后造纸产能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及时间要求

1、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造纸企业的调查摸底和核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造纸企业进行认真登记造册和甄别,在10月15日之前做好调查核实和分类工作,并将取缔无证照、证照不全和淘汰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

2、取缔非法造纸企业。

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非法造纸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环保法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3、清理整顿证照不全造纸企业。

对辖区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或环保手续正在办理期间的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整顿,10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按下列原则分类处理:

(1)对流域水质差、没有环境容量,企业规模和装备水平属于淘汰类落后产能、临时排污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不能同时提供完整环保审批手续(包括环评报告、“三同时”验收报告、X年度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的企业,由区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依照环保法规和产业政策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2)对流域有环境容量、项目通过审批或核准、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企业规模和装备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整顿治理能够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颁发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环保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前,应由经贸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提出审查意见,对属于淘汰类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企业在取得正式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过治理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根据有关环保法规,由区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4、关闭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企业。

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企业或设备,由区政府在X年10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经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对公告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未列入关闭淘汰的合法造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造纸污水排放标准,按照环保要求,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二)验收标准

1、对淘汰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

2、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

3、依法拆除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

4、清除造纸原料和污染物,捣毁填平减法沤制池和污水处理池。

(三)验收时间

X年11月,区政府组织监察、环保、工商、劳动、质监、经贸等部门,对取缔无证照非法造纸企业、清理整治证照不全造纸企业和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企业的现场验收,并在X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情况和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

四、淘汰落后造纸产能的工作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淘汰落后造纸产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环保意识,使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能得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如实上报取缔和清理整顿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取缔和清理整顿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不能完成取缔和清理整顿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部门,由区政府责成限期完成任务。

对未将应取缔、清理整顿及淘汰企业列入名单的瞒报行为和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工作未能履行部门职责或配合不力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和验收工作,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区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要组织监察、环保、工商、劳动等部门督查和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取缔非法造纸企业、清理整顿证照不全造纸企业、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

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环保、质监、国土、公安、经贸等部门配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取缔。

对证照不全及经治理整顿后达不到颁发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企业,由经贸部门牵头,组织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对淘汰关闭的造纸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收回注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收回注销排污许可证、税务部门收回注销税务登记证。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关闭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自来水公司依法予以停供生产用水、电力部门依法予以停供生产用电。

(四)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淘汰落后造纸产能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在关闭前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做好职工安置。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承包租赁的,由承包租赁方承担,如承包租赁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由企业发包方负责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

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等,要在淘汰关闭前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予以解决。

劳动、工会等部门要根据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的特点,深入企业指导职工安置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关闭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积极做好关闭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档案托管,为他们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鼓励政策,促进工作落实

1、资金奖励政策。

⑴奖励标准。

按淘汰落后造纸生产设备型号核定奖励标准,1760型纸机35万元/台,1575型纸机25万元/台,1092及以下型号纸机15万元/台;全厂关闭的企业,每一个企业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

对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造纸企业和碱法制浆地池,依法关闭取缔,不予资金补助;对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不含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淘汰企业,按标准全额奖励;对于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在有效期内的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淘汰企业,按标准的70%奖励;对有工商营业执照,无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但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环保部门准许其试生产的企业按标准的50%奖励;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无排污许可证,且未通过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企业,按标准的30%奖励。

⑵分级负担。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X区辖区内的淘汰企业,奖励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

⑶奖励办法。

淘汰关闭企业首先进行现场产能和奖励标准核定,企业关闭后先拨付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安置职工和拆除设备;待设备拆除并通过验收及职工安置后,再拨付50%奖励资金。

2、引导关闭企业转产。

落后造纸产能企业淘汰或关闭后,在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规划要求的条件下,可转产其他项目,在项目审批和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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