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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授权率

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授权率

一、新颖性

经过与很多国内客户打交道发现,其实很多时候,客户最在意的还不是发明创造能不能得到切切实实的专利保护,而是专利申请能不能授权,以及在能够授权的基础上,如何尽快授权。

这种心情可以理解,毕竟很多时候,客户需要授权专利来申请高新企业来办理税收优惠,那省下的可都是真金白银啊,或者用于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或者申报科技项目,以便为后续研发申请资金,等等。

还有,客户中的很多技术人员,也希望靠着授权专利来评职称、申报奖励呢。

因此,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授权率,也就成为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授权率呢?

下面,本博主从操作层面上,就这个话题逐一做些阐述。

 

1. 新颖性

新颖性是一个专利能被授权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影响授权与否的关键的问题之一,我想大多数发明人都明白新颖性问题“一票否决”型的份量。

虽然新颖性主要涉及技术问题,应该由发明人来负责,本不该由我这个代理人来操心。

但我多年执业实践中发现,新颖性问题出现的根源,往往在于发明人的一些错误认识和不当行为以及不合理的申请规划上,如果这些错误认识或不当行为能够克服,或者能够合理规划专利申请的步骤,则新颖性相对创造性来说,还是好预防和解决的。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新颖性是有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的,一般容易加以论证,发明人自己一般也能够根据其掌握的技术文献八九不离十地指出其发明创造“新”在哪里。

但并不等于新颖性不会出问题,实践中,在新颖性方面,以下几个方面最容易出问题:

A、对发明创造的创新性过于自信,连最基本的查新性检索都不做,结果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才发现,前人甚至在多年前(我最多见过在60多年前)早已经申请过类似专利。

这是很多自信心过强或井底蛙型发明人常犯的错误。

其实,他们不是不懂得查新检索的重要性,更多时候是省事心理和/或侥幸心理在作怪。

当然,很多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完善的检索条件也是一个客观因素,但基本的几个到处都能免费上的专利数据库,例如中国专利、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数据库,还是应该上去提前检索一下的。

B、先发表论文,后申请专利,或者先出售产品,后申请专利,会导致丧失新颖性;随着发明人专利意识的普及,现在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出现地较少了,但仍有个别发明人犯此类错误。

有时,甚至先做产品广告或宣传册,因为印上了一些细节技术信息,也会导致产品发明丧失新颖性,这样的例子,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经常看到,无效请求人往往用专利权人自己印发的广告宣传册或发表的论文作为证据,来证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没有新颖性,面对这样的难以否认的证据,专利权人往往是有苦难言,悔不该当初……。

C、随着研发的持续开展而做一系列专利申请时,如果不对专利申请做出合理规划,常导致自己在审查在后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被在先申请的专利破坏掉。

这种问题的发生通常较为隐蔽,因为这一系列专利是在不同时间申请的,每个专利在撰写时,除非有认真负责的专利代理人专门对此进行把关,否则常常会出现这个问题。

本博主在执业过程中,也常常提醒申请人,如果有在先系列申请,一定要拿给我研究一下,以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D、某些肉眼难以看出区别的产品发明,例如一种组合物试剂或催化剂或一种玻璃,审查员在依据本发明的信息不能判断其与现有文献中的同类产品有何区别时,有权推定二者相同,进而认为其没有新颖性,这是法律赋予审查员的特权。

因此,此类发明,一定要明确写出其组成信息,如果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组成信息不能明确确定,则要写明其性能参数或制备方法等信息。

否则,一旦被审查员“推定”为没有新颖性,就麻烦大了,因为沉重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轮到申请人来承担了。

 

当然关于新颖性,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但那些问题更多是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要考虑的问题,对于发明人来说,注意到并避免以上问题,就基本上能确保新颖性不出问题。

或者万一出了问题,发明人因不存在自身错误,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对老板好交差。

二、创造性

创造性问题同样是影响专利授权与否的最关键的问题,也属于“一票否决”型影响因素。

创造性主要涉及技术问题,同样应该由发明人来负责,本不该由我这个代理人来操心。

但我多年实践发现,如果发明人与代理人充分沟通,在创造性方面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找好找准发明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撰写的话,还是非常有利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论证创造性的。

“开创型发明”,其创造性是很容易论证的。

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因为现实中开创型发明是比较少见的。

实践中,大多数都是“改进型发明”,即基于前人的技术成果,在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做出或大或小的改进。

如同新颖性一样,创造性的评价也是要基于检索出来的对比文献来进行。

因此,如果发明人能够提前做些必要的检索,哪怕是不完备的检索,也有利于对自己的发明的高度有个基本的认识。

但是,国内发明人有个很不好的习惯,那就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隐藏一些做出本发明(尤其是改进型发明)时所依赖的关键文献资料,以体现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创新性高度,对代理人也完全不提这些文献资料的存在,仿佛怕自己的技术水平被打了折扣似的。

但其实这样做根本于事无补,以现在专利局的数据库完备程度和审查员的检索水平,肯定(几乎是100%)能检索到这些文献资料,到时候提出创造性问题,由于发明人和代理人都没有提前在申请文件撰写上进行必要准备,将会非常被动,严重时甚至会导致难以授权。

我就见过不止一个这样的发明人,因为在撰写时隐瞒了最关键的文献资料,且遇见的代理人也仅仅是“格式刷+二传手”型代理人,没有做实质性深加工,到了审查阶段,该关键技术资料被审查员检索到,创造性难以论证,最终专利没有授权。

其实,如果事先找准找好发明点的话,还是有授权希望的。

评价创造性,说白了就是要看“技术增量”。

如果技术增量足够高,或者足够出乎意料,那么就认为有创造性,否则,就没有创造性。

形象点说吧,如果您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那么,用你的大袍子挡住巨人,别人乍一看肯定会觉得您身高水平挺高;但是,如果审查员经过检索发现了巨人的存在,那么您的真实发明高度,可能就是您自己的身高那么高。

如果提前与代理人讨论后弄清楚发明点,那么撰写时会把重点针对您的身高来着重渲染,强调在此巨人基础上再长高几厘米是多么的不容易,并有针对性地完善实施例和对比例的布局,那么就会为将来争辩创造性打好充分的伏笔,创造性论证就容易被审查员接受。

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撰写阶段就向代理人和盘推出技术发展脉络,以让代理人真正把握发明高度和掌握好笔墨的分配,并做必要的创造性预判,显然,这样做是非常明智的。

与上述隐瞒关键技术资料截然相反的是,有很多发明人,为了体现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多么的引经据典、多么的有理有据和多么的真实,往往把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构思原理、所依据的主要科学规律和定理、技术推导细节、主要参考文献、技术试错和摸索过程,等等,原封不动地写入申请文件中,以为这样就能体现发明高度。

殊不知,这样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反倒不利于创造性的判断。

有句老话讲,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同样,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在进行任何发明创造时,都是有其技术构思过程的,甚至是一个很长的技术构思链条,如果把这其中的每一步都写出来,那么审查员正好根据这个技术构思链条来说明这个发明创造是常规技术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或有限次实验而得到的,进而否定该发明创造的创造性。

这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很难应对的,因为审查员用于否定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就直接来自该专利申请文件本身,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从证据学角度来说,力度很强,申请人或发明人常有口难辩,无法应对。

虽然说,这种类似于事后诸葛亮的判断方法,在创造性判断中是不允许的,但如果发明人确实把每一步构思过程都写明了的话,那申请人一方也很难证明审查员是事后诸葛亮。

一旦不能证明审查员是事后诸葛亮,那么,审查员的否定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就难以被驳倒,该发明的创造性也就难以论证。

既无破,何谈立?

 

其实,关于创造性的判断,尽管《审查指南》上提供了标准的三步法判断方法,但面对具体实践问题时,创造性判断仍是一个相对主观性的、因人而异的过程。

三步法是审查员常用的判断方法,在用来否定一个发明的创造性时是非常管用的,但对于正面证明创造性成立,则显得十分不足。

毕竟,建设要比破坏难。

关于创造性的正面证明,是专利领域中最迷人最富有争议性的话题,也是最考验代理人技术功底和法律功底的。

因为其需要深入涉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细节,有时还要涉及外文资料的理解和技术比对,工作难度大,因此,过去很多“二传手型”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没有能力去做这件事情,往往将这个最棘手的活推给发明人去做,这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创造性论述,理应由专业的专利代理人负责和主导,也是专利代理人的份内之事,发明人可以在技术提供支持,但代理人绝不能完全将皮球踢给发明人。

总结一下,从提高专利授权率的角度来说,为了在创造性方面能顺利过关,建议申请人或发明人:

1. 提交专利申请前,进行必要的提前检索,对自己的发明的创造性高度有个初步定位;

2. 不要向专利代理人隐瞒你做出发明时所依赖的关键文献资料,提供这些资料给代理人,将有利于代理人弄清你的发明的“技术增量”在哪里,进而在撰写时有针对性地分配笔墨和准备好实施例证据;

3. 请不要在申请文件中透露自己的完整的技术构思链条,这不仅无助于创造性论证,而且简直就是在教育和启发竞争对手。

4. 任何时候,请尽量找专业技术经验和专利代理经验都丰富的专利代理人,远离“格式刷+二传手”型代理人。

虽然学历不代表一切,但从统计意义来说,高学历、名校硕博出身的专利代理人,以及涉外专利代理人出身的专利代理人,整体素质要更强些,毕竟,在创造性争辩方面,技术功底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技术细节方面的细微区别,甚至是可能被发明人忽视的细微区别,都有可能就是论证创造性的得力着手点,没有深刻的技术洞察力和技术敏感性,是无法发现这些细微区别的。

询价是个技术活-专利代理费用揭秘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代理一个专利多少钱?

经常有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包括很多博友)问我,你们事务所代理一个专利多少钱?

对于这个问题,我每次都表示无法回答,这倒不是因为涉及什么商业秘密,而是因为这样的询价就跟有人问“买一辆车要多少钱”或“装修一间房屋要多少钱”一样,显得太外行且没有技术含量。

代理一个专利的收费,其实没有统一的价格,如同车价和装修价一样,显然要看具体车的配置情况或房屋的装修标准以及是否包工包料等具体分工而定。

专利代理中的收费也是与具体案件情况密切相关的,没有统一标准,其中影响收费多少的因素有很多,但很多申请人并不清楚这其中的具体情况。

现在很多专利事务所也利用申请人对影响专利代理收费的因素的不熟悉,在报价和服务项目上利用模糊概念,大打擦边球,要么把很多原本代理人要承担的工作转嫁给申请人,要么在合同外额外收费,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为了让申请人对专利代理的价格构成有个认识,现就本人接触过的专利代理情况,就其中影响收费的十大因素列举如下,以便今后各位申请人在向任何专利代理机构询价时,能做到心中有数,内行询价,不被忽悠。

1.是否有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书是否完善。

没有技术交底书或者仅有几张示意图或者仅有个idea就要求代理人撰写出完整的申请文件,显然代理人付出劳动更多,有时甚至要承担发明人的角色,收费自然要高些。

2.发明创造在技术上的复杂程度,越复杂的,或者发明点越多的,技术领域越交叉的、或者技术上越偏门冷门的,收费就会越高。

3.是事务所代缴专利局官费还是自行缴纳专利局官费。

这个要问清楚代理费中是否包含官费。

4.是否要求代理人对技术交底书做从(纯技术上的不规范表述)向(法律和技术都严谨的表述)的实质性深加工;还是仅仅要求代理人规范格式即可。

如果要求法律和技术上都严谨的表述,需要代理人真正懂发明技术且在表述上要做到滴水不漏,显然收费要更高;而仅要求代理人规范格式,其实相当于申请人或发明人自行撰写,代理人或事务所仅仅是个格式刷和二传手,收费自然不能太高。

5.是否要求代理人代为起草审查意见答辩稿。

简单说,专利局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若干篇对比文件来否定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代理人和申请人在分工上有两种模式:

一是申请人或发明人自行阅读理解和做做技术比对,负责技术答复并拟定初稿,然后代理人在此初稿上负责文字整理形成正式答复稿回复给专利局,此时代理人仅相当于二传手,不承担答辩能通过的责任,反正是发明人自己做的技术答复嘛;二是代理人负责阅读理解和做做技术比对,并做技术答复并拟定初稿,发明人或申请人只需就此初稿说yes或no或者补充意见即可,此时代理人的作用相当于(发明人+律师)代理人要对答辩是否能通过向申请人负责,毕竟是代理人自己负责技术答辩嘛。

显然第二种模式下代理人付出劳动更多,承担的责任更大,对知识水平要求更高,收费理应比第一种模式更高。

这其中还有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献是英文或其他外文的情况,是发明人自己阅读理解外文还是代理人负责阅读理解外文,显然对应的劳务分工和收费也是不同的。

6.是否要求提前进行完备的检索,以预判新颖性和创造性。

7.撰写时是否要求刻意避开某些现有专利。

本人在代理实践中常遇见一种情况,客户要求代理人负责全部文件的撰写工作,同时提供若干篇客户认为有可能会影响其发明授权的现有专利文件或期刊论文(有时还是外文的),或者提供若干篇竞争对手的同领域专利,要求写出的申请文件必须相对于这些专利或期刊论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要避开这些专利的专利权。

这种情况,显然代理人要承担更多的工作和责任,收费自然也要高。

8.事务所是否承诺包授权。

客观来讲,任何正规专利代理事务所在进行完善的检索工作之前都不会承诺包授权的;未经检索就做出这样的承诺,显然是对申请人极不负责任的,有忽悠之嫌。

一些无资质的黑代理们揽活时常用“包授权”来吸引客户,他们敢做这样的承诺,要么靠所谓的跟专利局各级领导们关系很铁,要么靠把权利要求写的很窄很具体,从一个保护范围缩小到一个保护点,成为传说中的垃圾专利。

9.是否要求授权后的专利是“进可攻,退可守”的高质量专利权。

换句话说,是否要求专利具有“可授权性”、“防规避性”、“抗无效性”和“易行权性”。

显然,对质量要求越高,收费也越多。

是否要满足做到些方面的要求,代理人付出的劳动可能会有天壤之别。

10.是否将来有申请国际专利的计划。

客观来说,如果一个发明创造要走向国际去申请PCT专利或者直接去美国、欧盟或日本等国去申请专利,那么对其撰写的要求就比简单申请一个中国专利时要高出很多,最起码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清楚性”、“完整性”和“支持性”方面,以及实施例数据结构的逻辑自洽性方面,要写出一整套符合各国审查标准的申请文件来,此外还要求申请文件便于准确翻译,此时的撰写收费就比简单写个中国专利要更高。

严格来讲,目前的中国专利如果要走出国门,80%的申请文件需要重新撰写做规范化表述以避免上述缺陷,否则到了国外,光是处理形式问题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都会是巨大的支出,想想国外稍微象样点的专利律师高达400-800美元/小时的收费标准吧。

而这些支出原本可以通过精心撰写而避免的。

一言以蔽之,专利代理的收费高低,是与质量和责任挂钩的,要求的质量越高,要求代理人方承担的责任越大事务越多,则收费越高。

显然“奥迪”和“奥拓”不可能是一个价。

此外,专利代理实践中,常常有所谓的“包干价”,这时,申请人一定要问清楚,到底哪些劳务是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哪些劳务是属于包干范围之外要另行单独收费的。

以免遇到具体事务时各执一词纠缠不清。

专利代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还经常选择所谓的“报价最低”的事务所,这时您要注意了,为了确保不赔钱或者确保基本的利润,事务所多半会在上述十个方面的某个方面给您打折扣的,否则就赔钱了。

更有甚者,有些胆大的事务所还会外聘没资质的人做撰写,以图盈利。

当然,这种情况下受害的是申请人的权益。

请牢记古谚,一分钱一分货,好货不便宜,便宜无好货。

看了上述影响专利代理收费的因素,除非你对您自己的专利真的毫不关心,否则您还会问出“代理一个专利多少钱”这样的外行话吗?

您还会秉承“最低价成交”的理念吗?

九招教您鉴别合适的专利代理人

【博主注释:

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相信很多企业专利主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老师们现在都渐渐明白,要想把事情真正做好,还要找专业的人来做,靠企业内部的工程师或者靠学生,因为没有专利方面的实战经验,很容易出错,且由于专利法第33条的限制,专利方面一旦出错,往往没有有效的挽救措施。

因此,找专利代理人来做专利方面的事宜已经逐渐成为共识。

但很多人也疑问,目前代理人市场鱼龙混杂,该如何找到合适的专利代理人,如何鉴别代理人的水平?

对此,本博主将给出一些合适的鉴别方法。

不过在此之前,本博主先转载一篇来自思博知识产权论坛的阿叉版主的博文。

请参考本转载博文给出的建议。

最后,本博主将给出其他一些合适的辨别方法】

本文旨在以比较条理化的方式,梳理企业聘请或委托专利代理人时,需要对专利代理人的哪些方面进行了解,从而让双方能够尽快进入角色达成双赢。

找对的人,作其擅长的事,成就双方的利益。

1.专业背景

重要性:

不言自明,只有具备你要申请专利的技术背景的代理人才能理解发明的技术内容,从而跟你讨论出一个最佳的申请方案,比如是否有必要申请专利,申请一项还是几项专利,每一项重点放在保护哪一个技术方案,几项专利之间如何进行交叉配合,形成覆盖较大范围的专利网;也只有这样的代理人,才能知道应该在专利文件中撰写哪些技术内容,并且在考虑背景技术、满足充分公开的前提下,适当保留你的一部分技术诀窍(KNOW-HOW),不但能够满足授权的要求,同时还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权益;也只有这样的代理人,才能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充分驳斥审查员的错误观点或者错误理解,使你的专利尽快授权,并且范围较大。

鉴别方法:

在初步接触时,让发明人跟代理人适当交流一部分技术内容,看其是否理解技术内容。

注意,这里是让发明人进行交流,而不是联系人。

目前,许多重视专利的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本公司的专利、商标等工作,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许多公司是招聘法律专业的人从事这项工作,他们从事商标工作完全能够胜任,但是发明专利涉及较深的技术内容,他们一般难以理解,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的考虑,却不愿让发明人直接与代理人沟通,自己随便找个代理人也不考察其专业背景就委托了,或者哪家代理机构的报价低就委托谁(这样可以向其领导请功,节省了费用?

)。

这是对企业的极度不负责任,结果公开了技术内容却不能授权,将研发成果拱手送给别人特别是竞争对手,或者授权范围很小起不到专利应有的保护作用,竞争对手很容易绕过专利保护,造成企业大量的人力、资金等研发投入就此葬送了。

防止误区:

有些代理机构规模不大,不可能配备所有专业的人员;有些公司的某某领导可能有合适的专业背景,但是领导一般都很忙,不会亲自给你处理具体事务的,即使你愿意负高价,他们也未必会真的亲自处理,这取决于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负责态度。

所以在洽谈业务时不要听信其自称的人员实力,只要坚持让具体办案人员直接跟发明人交流即可。

再者,各研发企业应该有合理的考核体系,评价负责专利事务的工作人员时不能只考虑眼前是否付出的成本较低,更要考察其负责的专利案件的质量,这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才会有结果。

2.外语水平

重要性:

生物技术、医药等高新技术发展很快,最新成果经常是以外文出现,相信任何一个医药企业也不会招聘一个不懂外语的人从事研发工作,因为他们需要经常阅读外文资料。

同样,专利代理也需要较高的外语水平。

试想,当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外文时,代理人连对比文件都看不懂如何能跟审查员争辩?

鉴别方法:

在委托第一个申请案时,只提供给代理人一些英文的背景技术,让其自己取舍内容,看其撰写的申请材料中有无翻译错误、外行话,是否真正理解了背景技术。

如果不理想,以后就要考虑其他的代理机构了。

防止误区:

一般情况下硕士以上学历者外语不会太差,但是外语必须与专业背景一起考虑,即使一个北大的外语教授也未必能够看懂你的生物技术基本术语。

况且,目前教育质量严重滑坡,我也曾经见过某些所谓的“海龟”的翻译质量还不如一个普通的本科毕业生。

3.实践经验

重要性:

专利代理跟律师、医生一样,都必须具备相当的实践经验以后才能做好工作。

只有做过大量专利撰写的代理人,才能知道应该在专利文件中撰写哪些技术内容,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给你确定一个好的保护方案,使专利申请具有较好的授权前景;只有答复过审查意见的代理人,才知道在撰写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防患于未然。

如果等到出现问题他才想办法给你解决,那你的这件专利岂不已经成为他的实验品了,你的目的就是要花钱来作别人的实验品吗?

鉴别方法:

很简单,让代理人给你讲几个处理过的经典的案例,或者他对最近业内影响较大的专利无效、侵权等案例的看法,最好是属于你的技术领域,这样你能听得懂。

水平较高的代理人肯定善于总结经验,那些典型的案例即使数年后也不会忘记。

如果连一个都讲不出来,那么他无论从业多少年,怕都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了。

防止误区:

从业时间长不等于实践经验多(这期间他可能到南非的某个小岛钓了几年鱼,或者到美国的某餐厅刷了几年盘子?

),也不代表代理水平高(老资格的代理人一般会有种莫名其妙的优越感,疏于学习,墨守陈规,往往难以跟上专利法的发展变化)。

4.法律意识

重要性:

申请材料的撰写不仅关系到能够授权、授多大的权,而且还关系到授权以后是否稳定,是否能够经得起无效的考验,特别是那些具有较大市场的产品和技术。

如果代理人能够熟知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诉讼等各阶段的知识,那么他在专利撰写时就会考虑这些问题,哪些本领域的典型案例会不由自主的浮现在眼前,避免重蹈覆辙。

鉴别方法:

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代理人肯定会关注最近业内影响较大的专利无效、侵权等案,并且会有自己的看法,让他给你讲一讲。

5.代理费用

目前收取较高代理费用的代理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实水平较高,能够保证你的案子的质量,这种人自然也能通过上述四种鉴别。

诚然,专利费用是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并不是决定因素。

花太多钱是愚蠢的,但更愚蠢的是花太少的钱。

当你花太多的钱的时候,你失去了一小部分钱。

当你花太少的钱的时候,你将失去每一样东西,因为当你将一样东西买来后你并不知道这样东西的用途和实际价值。

一个好的专利所带来的收益将远远超过你所付出的成本,甚至会超过你的想象,你为啥不将这么重要的事务委托给较高水平的代理人呢?

还有一种收取较高代理费用的代理人,他的明显特征是不具有你所委托案件的专业背景,其所在的公司也没有合适专业的代理人,他想用高额代理费吓退申请人;如果有申请人不知好歹,一定要做冤大头,那么他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朋友帮忙处理案子,自己从中抽取一部分好处费,而这时的案件质量就难说了。

 

本博主提供的更为专业的辨别方法:

1.内行考察内行法:

正常情况下,您总会有一个师兄师弟师姐师妹是从事这行的,让这些你信得过的人作为内行,来帮您考察,内行的眼光一般来说还是比较准的。

如果您实在找不到认识的内行,找本博主即可。

一般人去中关村买电脑为防止受骗都喜欢带个懂电脑的内行,就是这个道理。

2.代表作法

让被考察的代理人拿出其已经被专利局公布的代表作来,最好还有对应的交底书,您自己考察其撰写水平,或考察其成稿与交底书之间的增量,一般来说,增量越大,措辞越严谨,说明代理人水平越高或越认真。

3.外语突袭法:

这个相对简单,拿一篇您要申请的专利所在领域的英文文献,突然拿给代理人看,要求其翻译,基本上,对本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基本上都能看懂,并说明大概意思,当然个别技术术语不懂很正常,但如果大片大片的内容看不懂,那基本上就属于专业不对口的。

4.考察表达法:

代理人懂技术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还需要懂外语,然而,这些都不构成核心优势,最好的代理人,应该在懂技术和懂外语的同时,还懂得高效率且布局严密的表达。

考察一个人的表达能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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