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银行承兑汇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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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银行承兑汇票
销售合同,银行承兑汇票
篇一:
承兑汇票购销合同模板
篇一:
承兑购销合同(此份为准)
购销合同
需方(甲):
晋江市星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供方(乙):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拟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二、质量标准:
按国际iso9001为标准。
三、供货方式:
有供方单位负责送货到需方指定仓库,。
四、运输方式:
汽运,运费由供方自理。
五、验收及质量异议方法:
按需方验收标准验收,如发现问题向供方提出异议,经双方确认自行协商解决。
六、结算方式:
以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七、违约责任:
如有其它异议,由双方面议解决,如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则按国家《合同法》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生效,货款两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以增值税发票为准。
篇二:
购销合同样板工控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sqydXX-6-5
签订地点:
西安
签定时间:
XX年06月05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同意
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供方:
陕西盛秦仪达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
石家庄菲斯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一、产品规格、数量和价格:
1二、产品执行技术标准:
保修及维修日期,标准按照生产厂商提供标准。
。
三、交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1、交货地点
2、运输:
运输。
供方代办托运及保险费。
费用由
3、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5天,若需方对供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当在需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20天内交货。
但需方未能按约定付款,供方有权拒绝交货,需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供方有权延期交货。
4、货到交货地点需方负责卸货。
四、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按生产厂商产品出厂标准验收,货到交货地点由需方验收;
2、有试验要求的,在试验结果出来并证明合格后,方可视为需方验收通过;
五、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标准按供方企业标准执行。
六、配件:
无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需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3日内向供方预付货款30%货款,余款由需方在收到供方产品之日起6天内付清。
需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供方价款。
2、供方在发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需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收票据并拒付款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量及时供货,并造成买方损失的,每延迟一天须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物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按合同中标的向
守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篇三:
定制类购销合同模板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提供,包装费用由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办理,运输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办理,保险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
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天内交货。
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元。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
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篇二:
承兑购销合同(此份为准)
购销合同
需方(甲):
晋江市星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供方(乙):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拟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二、质量标准:
按国际ISO9001为标准。
三、供货方式:
有供方单位负责送货到需方指定仓库,。
四、运输方式:
汽运,运费由供方自理。
五、验收及质量异议方法:
按需方验收标准验收,如发现问题向供方提出异议,经双方确认自行协商解决。
六、结算方式:
以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七、违约责任:
如有其它异议,由双方面议解决,如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则按国家《合同法》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生效,货款两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以增值税发票为准。
篇三:
委托担保合同-银行承兑汇票
编号:
第号
委托担保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向申请开立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向甲方提出为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万元的敞口部分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申请。
甲方通过调查,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向以保证方式为乙方提供担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担保业务是指:
甲方在接到提出的因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
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负责偿付被拖欠的债务。
甲方向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甲方为乙方所担保总额。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甲方保证范围:
仅指乙方与签订的金额为万元整的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给付义务。
甲方保证的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甲方的保证范围与金额最终以甲方与签订的为准。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
甲方保证的期限以甲方与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四条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年费率%向甲方支付年担保服务费为:
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以转账/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担保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本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甲方退回该笔保证金。
第五条反担保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双方另行签订。
乙方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甲方享有的追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双方的其他权力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从甲方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担保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出具正式担保文件。
乙方如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发生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在保过程中,乙方接受甲方对其的生产销售状况以及帐务往来进行全程监管,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帐户进行监管,并在银行预留印鉴中加入甲方印鉴。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转让债务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债务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乙方与签定的《合
同》)解除之日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及其他
本合同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同意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特别约定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情形的约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若乙方违约的,甲方不退还收取的任何费用,乙方还应按担保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委托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没有及时告知甲方;
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到期义务,甲方代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五日内,乙方仍未将甲方垫付的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甲方发现乙方在此申请中,向甲方提供的公司资料及项目资料和陈述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形之一的;
在担保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发生转移、变卖、价值缩水、冻结和重复抵押等情形的;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出具的保函失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退还已收取乙方的任何费用。
费用包括:
担保手续费、项目评审费及其他各种相关费用;
双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和反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月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年
日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XX日XX月
篇四:
企业合作协议书样本(承兑汇票)
合作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顺德市北滘镇蓬莱路
法定代表人:
何享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
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丙三方之间互利合作关系,确保甲方之下属公司顺德市美的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销售公司”)和乙方于年月日签定的编号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
“销售合同”)的履行和确保甲方之美的销售公司及时预收货款,丙方愿意为甲方之美的销售公司和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
为此,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作协议,供协议各方恪守履行。
本协议所称合作业务,是指甲方授权履行本合同的美的销售公司之经销商乙方,向丙方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美的销售公司支付货款,美的销售公司凭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向乙方发货,首次发货价款不超过乙方向丙方交存保证金的数额。
乙方销售资金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丙方累计通知美的销售公司发货的价款不超过保证金帐户余额,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帐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如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丙方累计通知美的销售公司发货的价款不足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甲方负责将甲方之美的销售公司实际收到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现款支付给丙方。
第一条乙方订货的付款方式
甲方、乙方同意,为履行甲方之美的销售公司与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由乙方负责在销售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向丙方申请开出以甲方之美的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金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编号:
),作为甲乙双方销售合同约定数量的订货付款和货款结算方式。
第二条承兑银行
丙方为乙方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
丙方有权按照自身的业务规则和条件决定是否给予乙方承兑授信及授信的有效期限、数额和授信条件。
丙方根据销售合同的业务量,给予乙方在指定有效期限内的最高承兑授信额度。
在承兑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乙方申请和使用的承兑额度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最高承兑授信额度。
甲方或甲方之美的销售公司收到乙方预付货款后,有权自主支配该资金。
乙方违反最高承兑授信额度项下的任何一份银行承兑契约时,丙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承兑额度或削减乙方可以使用的承兑额度,并要求乙方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条承兑的保证金
乙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美的销售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笔向
丙方交存符合丙方要求的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最低不得少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帐户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承兑的保证金,丙方有权拒绝和不受理乙方的此类申请。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七日内,乙方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证金比例外的票款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上,如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乙方未及时足额地将保证金比例外的票款交足,丙方将按照垫款处理并计算垫款的利息和罚息。
第四条提货申请与提货通知
乙方保证,乙方每次提货时,需提前一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追加用于承付的、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的银行承兑款,方可提取与承付款项价值相当的合同货物。
未经丙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提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货物。
丙方在甲方预留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有权签字人的签名字样及公章印样,并由甲方予以确认。
甲方保证,乙方每次提货时,按照第十一条第5款的规定认真审查提货通知。
甲方凭丙方签发的提货通知给予乙方提货。
否则,甲方不得给予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提货,由此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第六条所述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逾期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若乙方未及时足额地承付承兑汇票款项,即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逾期,构成乙方和丙方之间《承兑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第六条甲方付款的责任
如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则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甲方实际收到的本合同项下有效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乙方预付货款)票面总金额扣除丙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总金额以外的本金余额的付款责任。
第七条付款责任的发生和通知
甲方付款责任的发生仅限于:
在银行承兑到期后十天内乙方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补足票款。
发生甲方付款责任时,由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并随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付款通知书一经送达,甲方须及时履行付款责任,并在五日内给予丙方书面的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默认丙方处理意见和请求。
篇五:
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本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授权或委托财务总监授权。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承兑汇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出承兑汇票
第六条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银行工程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或短期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需根据当月资金计划,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出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章收到承兑汇票
第九条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信用政策的规定收取承兑汇票。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第十条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
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票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收取。
第十一条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上注明本公司名称。
销售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将承兑汇票交到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双方签字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应对所接受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行或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核实,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四章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及贴现
第十三条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
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付款申请单、合同履行与结算单据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核实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相一致。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
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时须签字请领。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在“背书人栏”注明贴现金融机构名称。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必须于贴现当天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或承兑
第十七条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的工作日,财务部门负责持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本公司开出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工作。
第六章承兑汇票保管与检查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管的第一责任部门,财务总监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承兑汇票登记薄》,对承兑汇票应有专人进行登记、保管,严格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
承兑汇票数量较多时也可以将承兑汇票委托本公司开户银行进行保管,并与委托保管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分清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必须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与承兑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进行复核,检查与复核情况要形成记录,检查人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财务总监。
对外
委托银行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部门必须安排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核对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要不定期对公司有关承兑汇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承兑汇票管理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承兑汇票管理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认定。
(一)对于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的责任人为信用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销售业务经办人。
负责制定信用政策的部门、销售业务的经办部门为应收承兑汇票的责任部门。
(二)对于购买产品、原材料和设备及材料开出的承兑汇票,如发生承兑汇票开出而货未到或出现量差、质量等问题,应付票据的责任人为购货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采购业务经办人。
负责采购业务的部门为应付承兑汇票的责任部门。
(三)承兑汇票开具、保管、贴现、背书转付环节的责任人为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及保管人员。
财务部门及经办背书转付的业务部门为承兑汇票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五条承兑汇票管理责任的解除与追究。
篇六: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核查要点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查要点
根据《福建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与管理指引》(福银[XX]240号)、《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通知》(闽银监[XX]45号)、《厦门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厦银监发[XX]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汇总整理出以下几方面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查要点:
一、确保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
经办客户经理须核查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贷款资金、贴现资金以及其他非法所得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