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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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防城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以及防城港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加强党的领导。

引导企业将党建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融入现代企业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优势。

第六条 突出发展质量。

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七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

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八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

引导企业在服务我市发展战略、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我市重大专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九条 坚持创新发展。

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重视国际化经营。

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广西“三大定位”政策优势及防城港市沿边沿海、东盟门户、海陆枢纽的区位优势。

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规范、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 健全问责机制。

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及经营难度系数,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兼顾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自治区发展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我市发展战略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适时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并合理确定资本成本率。

承担我市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的商业三类企业,在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等方面。

引导企业重视经济效益,维护金融秩序,提升经营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企业积极服务于我市发展战略需要,发挥金融调控作用,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对公益一类企业。

以支持企业更好地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

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根据不同企业特点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

第十七条 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的公益二类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文化企业的功能作用,科学合理设置反映市场接受程度的经济考核指标。

保证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占50%以上,重点考核企业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引导企业增强实力、活力、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控制力、影响力,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对公益类企业的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并运用相关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导向、经营性质、发展阶段和管理短板,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企业承担我市重大专项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 目标制定及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经营业绩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或当期计划为基础予以核定。

基准值分为年度考核基准值和任期考核基准值。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

任期考核基准值是指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计分根据不同企业功能分类以目标值或基准值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授权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根据具体授权,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其中: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1)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本级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之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用以计算绩效年薪。

绩效薪酬的计算为:

绩效薪酬=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用以计算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为: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年薪总水平×2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三十六条 分配系数的确定。

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企业负责人的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等因素,按照权责利相适应、合理拉开差距、消除平均主义等原则,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拟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确定,由市国资委考核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绩效年薪的兑现。

企业人员基薪列入企业当年成本,由企业按月支付,月支付标准为基薪的1/12。

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按6:

2:

2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国有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自治区及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企业科研开发支出,在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时给予综合考虑。

第四十二条 对行业对标成绩优异,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及在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和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及新增上市公司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四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须完成当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对于拒缴、少缴、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

第四十七条企业须完成当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

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其完成任务程度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薪金。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四十九条 薪酬兑现涉及税收问题,按有关税法和税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总额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纳入劳动工资统计,但在计算企业在岗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免职、辞职等时,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结果兑现。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主要负责人变动、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解除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外派挂职、学习等情形的企业负责人,根据本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所在挂职、学习等单位评定意见综合确定。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五十七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及处于特殊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制定的《防城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防城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一类)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和国有资产负债率。

①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业绩考核范围)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损益额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

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减少利润的,直接减少的利润额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视同业绩利润,但不纳入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非经常性和不可比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准。

②营业总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业绩考核范围)营业总收入。

③国有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债权人所提供的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

(2)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包括党建工作指标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

(1)党建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按照党章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工作。

3.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主要工作部署的综合能力。

(二)年度考核计分规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营指标得分+党建及党风廉政工作指标得分+综合评议指标得分+奖励分

1.经营指标计分

经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加减分采用线性计算。

经营指标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完成值未达到基准值,则该项指标得分不乘经营难度系数。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营业总收入得分+国有资产负债率得分

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计分均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实际完成值。

计分时分别以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准值计算得分,然后按60:

40计算本项指标得分。

①利润总额计分

利润总额得分按下表规则计算:

计分

项目

利润总额基准值≧10亿元

10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5亿元

5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1亿元

1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5亿元

0.5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0.1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完成基准值时得基本分

55分

完成值与基准值对比每增减

3%

3.5%

4%

4.5%

5%

60万元

6%

加减分

1分

最高加分额

 

基准值≧0时,最高加11分;基准值<0时,最高加6分

 

 

最高减分额

11分

  ②营业总收入计分

营业总收入基本分为15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15分;超过基准值时,每超过8%,加1分,最多加3分。

低于基准值时,每低于8%,减1分,最多减3分。

③国有资产负债率计分

国有资产负债率基本分为10分。

国有资产负债率为51%-55%(含),得10分。

国有资产负债率为36%-40%(含),得13分;国有资产负债率为41%-45%(含),得12分;国有资产负债率为46%-50%(含),得11分;国有资产负债率为56%—60%(含)的,得9分;国有资产负债率为61%—65%(含)的,得8分,国有资产负债率为66%—70%(含)的,得7分,国有资产负债率为71%-75%(含)的,不得分;国有资产负债率高于75%的,倒扣3分。

(2)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一般确定2个。

分类指标基本分共20分,加减分的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计分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基本分10分。

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企业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考核办法确定。

3.综合评议指标计分

综合评议指标基本分20分。

实行扣分制,发生下列情形进行逐项扣分,最多扣20分:

(1)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战略性任务,以及市国资委部署的重点工作,未按进度推进或完成效果不理想的企业,每项视情扣1~5分。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导致较大决策失误、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存在“三重一大”违规行为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每项视情扣1~5分。

(3)企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每项视情扣0.5~5分。

(4)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报表。

主要指标预算值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实际完成值低于预算值20%以上,每个指标视情扣0.5~2分;主要指标预算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实际完成值与预算值出现20%以上偏差,每个指标视情扣0.5~2分。

(5)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及债务风险事件等情况,每项视情扣1~5分。

(6)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国家税收、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行为或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先足额补缴再扣分计算绩效,每项视情扣0.5~3分。

(7)企业未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以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每项视情扣0.5~5分。

(8)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司法等机关部门立案审查的,考核等级给予降级处理;企业副职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每起扣5分;集团中层干部、子企业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每起扣2分。

发生以上情况,实行责任追溯。

企业主动发现、主动报告的,不扣分。

(9)除上述事项外,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每项视情扣0.5~3分。

 4.奖励计分

奖励分主要是对推动上市、创新驱动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的加分奖励。

(1)对标加分

对标加分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确定。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是依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企业年度财务指标,从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绩效定量评价,并按不同规模类型及评价结果类型进行排序,用以判定企业财务绩效水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同行中所处位置。

对标所属行业由企业自行申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对标加分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对应关系如下:

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

对标加分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

A++

5.00

A+

4.00

A

3.00

B+

2.50

B

2.00

B-

1.50

中(平均)

C

1.00

C-

0.50

D

0.00

E

0.00

(2)资本证券化加分 

①推进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募股(IPO)。

当年在证监部门进行IPO备案的,每户加 0.5分;当年证监会受理 IPO 申报材料的,每户加1分。

当年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并购上市公司成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一大股东的,每完成一户加5分;当年实现境外上市的,每完成一户加4分;新三板挂牌的,每完成一户加0.5~1分。

②当年控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加3分,融资规模达到3亿元(含)至10亿元的加2分;融资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加1分。

③企业为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所控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市值排名上升,且在广西上市公司中排名上升位次居前三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市值排名根据上市所在地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与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相比较。

企业同一项目符合不同加分条件的,仅得该项目最高单项加分。

(3)创新驱动加分

①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加4分,二等奖的每项加2分;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②获批并完成设立自治区级科技研发平台或取得自治区级科技研发资质的,每项加2分;获批并完成设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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