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酒店转让合同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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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店转让合同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酒店转让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收购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负责处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

所有清洁工作必须按照深圳市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环保局的规定进行。

如有违反深圳政府的规定及行为,甲方将负全部责任。

甲方必须全部负责为乙方处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认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费用。

2、甲方指定一个或几个人员做专职的“垃圾处理服务人员”。

他们将负责从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规定的垃圾。

无论何种天气(雨天、雪天、冷天、热天等),垃圾的清运工作每天都要照常进行,包括节假日在内。

3、甲方准备一份其指派的专职服务人员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给乙方的管事部经理。

每两周一次。

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每天的值班时间如下:

早班:

7:

00-17:

00

晚班:

15:

00-24:

00

甲方将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每天从上午6:

30-24:

00至少安排二名员工在垃圾房内清理垃圾,每天清运垃圾的时间为:

早班7:

00-8:

00,晚班19:

00-20:

00.

4、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要时刻听从乙方管事部经理、其助理或当值负责人的管理,并必须把待运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齐、妥当,保证垃圾处理的周围环境整洁、干净达到乙方规定的卫生要求。

5、在乙方人员对垃圾房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维修,清洁卫生工作时,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给予大力协助,使得此地区的卫生状况符合深圳市卫生保疫站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对于将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员,甲方要提供他们的登记照(两张),身份证和完整的人事资料。

此外,每个甲方的指派服务人员必须交有效健康证,以证明他们没有传染病或其它健康问题。

7、如甲方指派人员不具备第6项要求,这些人员不可以在乙方管辖区内的酒店任何地区工作或逗留。

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6项条件的人员替代。

8、对于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员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甲方必须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9、甲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这些过程与清洁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关。

甲方处理全部垃圾时,必须严格遵照深圳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

(甲方不负责酒店任何装修垃圾。

10、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酒店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

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

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11、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

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2000-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

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

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员工手册”为标准。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15、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保安及卫生的规章制度。

16、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

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17、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

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18、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19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19、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

下列物品属于“或卖垃圾”。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乙方不再使用)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铝、锡制盒或罐(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玻璃瓶(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用过的食用油(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泔水(不可以倒进市内排水系统里)

各种供动物食用的垃圾(人适合人类使用)

除非乙方要求使用可卖垃圾,这类情况时,请参考第20条规定。

20、对于需要在酒店内使用的某些可卖垃圾,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不予出售。

如果乙方不愿出售,甲方不可以因失去这些垃圾而提出赔偿或补偿。

不过,乙方会保证这些垃圾在第21条规定的时间处理。

21、乙方声明:

按此合同规定,甲方是可卖垃圾处理的独家代理,乙方不可在此合同期内,就可卖给垃圾处理一事,再与第三方签约。

但是,若深圳市环卫局有指示或要求,此规定就不适用。

此合同的终止:

A.乙方将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而无须作任何解释。

B.如果有关省市或政府部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者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如果发生此情况,甲方无权要求赔偿或补偿损失。

但是甲方可得到预付风险抵押金的退款。

C.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算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书告知对方其要求终止此合同。

D.如果甲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且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预付给乙方的款项。

22、此合同之有效期为壹年,即2001年02月01日至2002年02月01日。

23、如果双方合作良好,服务到位,则会在此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

24、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同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会

乙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甲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位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陷阱1:

共用场地变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

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

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

“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提示:

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2:

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

《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

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提示:

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3:

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

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

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提示:

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4:

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

当然不是。

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陷阱5:

改造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提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陷阱6:

租赁期限超过20年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

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就是由律师365的编辑为您带来的关于买卖车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希望的整理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要提醒大家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如果在这方面还有法律问题的,欢迎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寻得帮助。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除了遵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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