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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资料1

生命伦理学

1.生物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

2.医德《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3.医学伦理学:

医德关于公益的理论:

各层次医院、诊所、卫生研究所、公共卫生机构的社会公益事业—公正。

4.生命伦理学与基础伦理的区别:

义务论与价值论的差别堕胎问题:

作为婴儿我不希望妈妈流产,作为妈妈有权利对自己身体自主控制。

5.应用规范—生命伦理学:

(1)道德哲学范畴伦理学—关于理由的学科(做不做/好与坏/同意与否)

(2)任务:

寻找和确定与行为有关的行动、动机、态度、判断、规则、理想和目标的理由(实践性)(3)与描述性的道德不同,是可证明的:

*由于利益冲突而提出的”应该”问题:

优先及轻重缓急(功利主义---最大利益原则)*道德难题引起的”应该”问题:

道德要求或义务的冲突(母婴冲突—保大人呢还是保孩子义务论或功利主义)*由于伦理学不一致产生的”应该”问题:

不同文化、宗教、意识形态产生的不同(耶和华作证派病人反对输血,医生是否要尊重病人的错误信仰?

)一1.伦理学的伦理决定方法

(1)义务论“我的责任是什么”或者“我的义务是什么”问题开始来做出伦理决定的方法。

(一般例证便是犹太基督教传统中的“十诫”)

(2).结果论(后果论)根据对于各种行为后果的审查或者结果被建立起来的,因此被命名为结果论。

(分支学科境遇伦理学)主张行善是不够的,一个人也必须知道在许多可能的善行中,哪种是最佳的,并因此成为正当行为基础的善。

2.局限性:

(1)义务论伦理学尤其忽视了行为的后果

(2)结果论并没有提出一种评价各种后果,或者对比各种结果的方法(3)境遇伦理学强调的只是去做产生最佳或更好后果的行为,但是它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用来判断或分辨后果的标准。

3.其他:

(3)权利论伦理学:

包括什么权利或道德权利要求来解决伦理困境。

因此要根据权利的等级秩序来解决困境。

(4)直觉主义:

直觉主义者不是通过求助于情境、责任或权利,而是通过一个人的道德感来把握正当与否。

二、基本伦理原则(四点):

(一)自主性个人行为自由的一种方式,人们按其来确定符合自己选择计划的行为过程。

其一是思考行为计划的能力,人们必须能够审查各种选择,并在它们之间做出区分;其二是人们必须有能力把计划付诸于实践,自主性包括一个人实现或完成所决定事情的能力。

(二)不伤害:

它是一个最具传统性的医学伦理学原则“:

首先,不伤害。

”我们要避免的伤害尤其被理解为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但是伤害也包括对人们利益的损害,平衡利益和负担的恰当方法是采用被称为“均衡”的理由,在我们正在试图达到的特有价值(健康)、我们的意图(为什么我们在做这件事)与我们希望获得的利益(治愈专门的疾病)之间产生一种平衡状态。

(理查德麦考密克的观点均衡的理由三个要考虑的因素第一,存在着风险一种价值至少与被忽略的价值同样重要。

第二,目前没有伤害更小的方式保护我们正在追求获得的利益。

第三,追求价值的途径不应当破坏未来的价值基础。

(三)仁慈/行善:

仁慈责任主张当我们能够这样做,而对于自己没有风险时,我们有义务协助他人促进利益的实现。

比彻姆和奇尔德雷斯(美国)的方法人们可以用来评价伤害的险,确定我们的义务程度第一,我们将帮助的人处于巨大损失的风险或危险之中。

第二,我能直接完成一种与防止这种损失或者伤害相关的行为。

第三,我的行为有可能防止这种伤害或损失。

第四,作为我行为的结果,这个人获得的好处将是:

胜过对我的伤害;把对我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公正:

公正解决资源分配问题:

它强调按照公正的标准分配利益和负担、产品与服务,但是确定这样一个公正标准却一直是古往今来复杂的,令人困惑的事情。

公正(相对性):

相对公正:

相对公正的要点是平衡个人之间对同一资源的需要的竞争。

非相对公正:

通过与其他人权利主张无关的标准来确定产品或资源的分配。

(原则)公正的基本原则:

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

形式公正原则是非相对性的,因为它强调一个准则,人们通过这一准则来权衡分配。

实质公正原则被设计出来解决应用问题,指明某种相关特性或准则,人们能够在这些基础上进行分配。

例子:

器官移植知情同意:

是病人在治疗被实施之前,知道和同意特有的治疗形式。

1.能力2.开诚布公3.理解力4.自愿家长主义包括对于个人行为自由的某种干预,尤其是在关系到个人利益时,这种干预便得到证明。

在中世纪伦理传统中,我们并没有发现权利术语;相反我们倒发现了责任术语。

第二章:

出生技术

1.人类生育的基本原理!

!

!

2.生育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其伦理之争:

1.避孕2.人工流产3伦理之争:

**在关于流产的争论中,宗教起到重要作用:

天主教徒与清教徒妇女的流产比例是相同的。

但是,天主教和清教双方好像都不赞成流产。

大多数美国人也“都不赞成非医学理由的流产”,然而“,在每年130万实施流产术的人当中,只有不足10%的人是出于健康、强暴或乱伦的原因。

”而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更多的美国人把流产描述为不道德的,而不是支持法律直接禁止流产。

”**流产辩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生命神圣性的概念。

始于对于生物学生命本身魅力和丰富性的认可。

这反映出方济各神学家波拿温彻的观点,他认定创造包含着上帝的脚印。

被创造物是创造者的影像,也正是由于如此,他们也是珍贵的。

当生命以人的形式表达出来时,便呈现出新的神秘意义和价值。

**一方面,遵循德日进(teilharddechardin)的想法,我们能够说,人的生命是成为意识本身的创造。

对一个人来说,创造能够意识到本身,体验到本身,知道他的来源和命运。

另一方面,具有人之特征的智慧和意志反映出传统上被称为体现于人身上的上帝影像。

也就是说,理解和选择的能力反映出神在创造我们时赋予我们的神性,这就是个人生命的尊严:

一个人能够确定他是谁,做什么,并能自由地投身于那种角色中去。

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种尊严从他们最初存在的时刻起,就在人类种族的所有成员身上呈现出来。

人类种族的所有成员始于一种表达个人生命的潜能。

按照这一方向,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能力的发展,而不是自身的现实发展。

这些能力并非偶然地赋予每个人,而是这个人本质的组成部分。

因此,即便是由于遗传病或某种子宫内的伤害,这种潜能不可能得到实现,这个人也仍旧由于他具有生命,以及具有人的本质能力拥有价值。

**在人的最初,很多认为这样的“人”是无知的。

在他们作为人来发展的最初阶段,他们还不具有道德责任。

此外,在他们存在的非常阶段,这些人也是无助的,需要依赖于他人。

许多人判断说,这种绝对的无知性和依赖性要求绝对的保护。

唯有这种绝对的保护才是把握生命价值真正的表达。

**生命神圣性讨论正在思考人们如何把流产导致的生命终结同其他情况下的生命终结问题联系起来。

许多道德和宗教伦理理论允许或鼓动在某些情况下自卫、捍卫私人财产、战争和极刑情况下的杀人。

**在这里,生命的价值,也就是生命的神圣性必须与其他重要价值个人身体的完好性、保护一个人私有财产的权利、民主、自由和社会安全相权衡。

道德问题通常并非指我们是否可以杀人,而是在什么情况下杀人是被允许的。

**彻底的和平主义对于这种情况做出某种反应,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的任何杀人或暴力。

其他人提出一些诸如公正战争理论一类的律令,它有助于确定一个允许杀人的有限范围,另一些人强调,某些情况下的杀人是禁止的,如流产和直接安乐死。

每一种解决都给谋杀道德问题的解决带来一些问题,但是每一种解决都尽最大努力地促进了生命的神圣性。

三.三种基本学派:

遗传学派:

人定义为具有人的遗传密码的任何存在。

这一倾向主张,人的地位是同受孕时个人遗传密码的确定一并出现的。

进一步的生长和发展仅仅是表达出这一特定的人的遗传密码的含义。

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把一个人同遗传密码等同起来,为人们谴责的遗传决定论留下了空间。

发展学派:

尽管遗传密码的确定建立起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某种程度的发展,以及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被看成是一个存在物成为完整的人所必需的东西。

这一倾向强调,除非与环境进行交互作用,否则一个人的遗传潜能并不能充分实现。

对人的这种理解更具有生物学的维度。

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试图在这种更多生物学维度可能意味着什么的意义上来寻求取得一致。

社会结果学派:

社会结果学派使问题的重心发生巨大变化。

这一倾向背离了生物学和发展的因素,聚焦于社会认为人们存在有价值的东西。

这一学派首先确定社会想要哪一种人,然后据此给出定义。

在公共政策中表达的社会欲望要优于生物学或发展。

这一观点的问题是,古代和现代历史揭示了一些对于那些并不满足于或者合适于社会认可标准的人们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

另一种探讨

先看一个存在物可能被说成是人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也就是说,我们要成为一个人,什么是必不可少的,即便是不充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在这一讨论中,两个重要的生物学标志起了关键作用。

1.个体性的确认:

大约在两或三周限制过程出现的时候发育中的胚胎植入前的胚胎细胞具有一种双重能力。

它们具有被称为全能性的特性:

任何细胞都有能力成为身体的任何部分。

细胞能够从发育中的胚胎植入前的胚胎中分离出来,而且有能力发育成一个完整的组织。

被提取细胞的生物体并没有被伤害,而且本身可以成为一个完整的组织。

神经系统的发展

五:

神经系统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出现在发展的第三周左右:

原始条纹和神经沟的发展。

这是将最终发展成神经系统的生物结构.第二阶段大约在周左右,胚胎开始能对刺激做出反应。

神经系统发展到足以把一个信号传入大脑。

第三阶段大约在周左右,完整的中枢神经系统被整合起来,胎儿也有能力发动行为。

在发展的第一阶段,胚胎还没有意识能力,因为大脑的物质发展尚未出现。

同样,在第二阶段,胚胎也没有自我意识能力,因为缺少完整的神经系统的整合。

只有在中枢神经系统完全整合之后,才满足人的先决条件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而中国似乎是无脑儿畸形胎的高危国家。

6、关于流产的三种立场:

1保守主义观点:

任何情况下的流产都不应当被允许,宗教和哲学理由是:

生命的神圣性、无辜的人类生命的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他无防御能力的人,如残疾人和老人对于自由流产政策的社会暗示的恐惧。

2自由主义立场:

在许多情况下允许流产许多人设想了道德证明的宽泛性,自由主义立场更倾向于接受所谓柔性的流产理由:

胎儿生命的质量、妇女精神健康的地位、她的身体完整权、现有家庭的利益、事业的考虑和计划生育。

3温和派的立场:

这种观点认为,胎儿和妇女都拥有权利和权利资格,意识到解决这种权利冲突的企图将包括苦难和痛苦。

因此,尽管认为在道德上可以接受一些流产,温和派只是带着巨大的悲剧和损失意识做出这种承认。

这种观点通常把对流产的考虑限定在对于流产所谓的严格说明上:

健康或者胎儿的畸形、对于母亲生命的风险、强暴和乱伦。

七、两种世界观

第一种世界观:

把性与生育看成是自然的一部分。

它们是秉受天意而具有的一种基本的生物功能,尽管是令人快乐的,但与生育有内在的联系。

既然造物主定义了自然,并且在照管着它,通过人工避孕或者流产手段干预这种秩序就是违背了这种秩序。

这种看法是流产问题上的一种典型的保守主义观点。

第二种观点:

不是以对生物秩序的静态理解来看待所表达的天意,它看成是人类历史中的一种谦和行为,它使人们对自身和环境负起更多的责任。

性具有超出生物学的意义,它是一种私人行为,也是有许多维度的人类现实性。

避孕是履行这一责任,而不是违背生物秩序的手段。

按照这一观点,流产便有了道德可能性。

**世界观上的差异不能解释人们之间的所有分歧,然而,它们可以帮助人们认识为什么人们之间有如此之大的差异。

人们从不同的起点出发,或许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直到他们被推回到某种基本的观点上。

因此,最有意义的分歧领域或许并不是如何解决诸如流产等特有的道德问题,而是我们关于个人负有多少责任,或者生物秩序是否能够改变的假设。

这些观点决定了个人做出道德决定的背景,形成了他们对于道德责任的理解。

第三章生育技术

一.以往人们对于不育的基本解决办法:

或是接受自己的命运继续生活,或者去领养。

许多人仍然有一个愿望:

有一个自己的孩子。

除了不孕以外,遗传性疾病等因素也促进了生殖技术的发生和发展

二、1.人工生育技术:

英国1性与生育分离,口服避孕药的出现2生育与性分离,体外受精3性与生育二者同传统家庭模式的分离,代孕母亲2.辅助生殖技术(ART)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精子或卵、受精卵、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主要包括:

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精子和胚胎的冷冻保存、受精卵输卵管移植、代理母亲、单精子卵胞浆内显微注射、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助孕、无性生殖或人的生殖性克隆等。

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由性交、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

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代替上述自然生殖过程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

三.人工生殖的方法1.人工授精2.体外受精:

通常要植入三个胚胎,以增加怀孕的可能性。

输卵管内配子转移,输卵管内受精卵转移,细胞浆内精子的注入:

样本中选择一个精子用于受孕3.低温保存。

例子:

丈夫精子不行又要自己的“种”,可以拿出一个精子,用试管将它“保送”到妻子卵胞浆内,再将胚胎移植入妻子子宫内,妊娠期满,生出“自己”的孩子。

这种孩子患病风险大,需长期甚至终身监测;同样体外受精(试管婴儿)生出的孩子,因受精在试管培养液内,而培养液不是最佳的,这些孩子也需长期监测。

4体外受精过程中的风险:

准确地说,与体外受精相关的风险主要是针对妇女的,因为这一过程是在妇女身体内完成的。

最初,人们用药物强烈地刺激妇女的子宫,以便得到大量卵子。

传统上,这些卵子进而通过腹腔镜检查并采集。

在这一过程中,妇女被置于全麻状态,在肚脐下方切一个小口.在卵子被取出之后,经过受孕和孵卵又被植入妇女体内。

全身麻醉具有患病和死亡的风险。

使用荷尔蒙刺激卵子能够导致子宫破裂。

如果受精卵植入到输卵管内而不是子宫里,也存在着宫外孕的危险。

四.多胎怀孕:

孕对于母亲的生育系统、总体健康状况、怀孕和生育期间的不舒适都构成问题.也会对胎儿造成问题。

因为空间的缺少将导致他们被早产,这也将给他们带来某些健康方面的问题。

此外,由于更多地使用新生儿紧急照顾系统,也会导致社会花费的上涨。

五、对于父母身份的理解1.对于妇女来说,有七种可能的母亲身份:

(1)提供卵子的基因母亲;

(2)怀孕的生育母亲;(3)养育孩子的养育母亲;(4)提供卵子、怀孕,但并不养育的基因一生育母亲;(5)提供卵子、养育,但并没有生育的基因一养育母亲;(6)怀孕和养育这个孩子,但并没有提供卵子的生育一养育母亲;(7)提供卵子、怀孕和养育孩子的完整母亲。

2.对于男性只能得到三种父亲身份:

(1)精子来源的基因父亲;

(2)养育孩子的养育父亲;(3)提供精子和养育孩子的完整父亲3.基于技术干预的各种新的可能性显然使父母身份问题复杂化:

精子或者卵子的卖主或者代理母亲一类的其他人被卷入进来的时候。

这些可能性带来了关于是否自然的、养育的,或者这些因素的某种结合应当成为新的父母定义基础的争论,尤其是关系到社会政策时更是如此。

六.1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

.知情同意的原则,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且符合适应,须让其了解实施该项技术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风险以及接受随访的必要性等事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对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须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捐赠是无偿的、健康检查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信息等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

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遵照我国抚养——教育的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父母离婚,在裁定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不受影响。

3.互盲和保密的原则:

凡是利用捐赠精子、卵子、胚胎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均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须保持互盲。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4.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

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捐精博士)5.严防商品化的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用于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妇。

供精、供卵、供胚胎应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

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

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后剩余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但禁止买卖。

六、伦理审查的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和医学等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依据上述原则开展工作。

六.代理母亲

(一)代理的类型:

代理的基本类型是妻子没有生育能力,因而丈夫与另一位妇女代理母亲签订合同,为她人工受孕。

(二)代理母亲中出现的问题1.妇女的对象化(商品)

代理母亲通常基于她们的外表、精神和身体状况被选择。

此外,她们也需要特别证明自己的生育能力。

还有,人们也根据代理母亲的生育能力把她们分成三六九等。

这种选择方法为把妇女看成一个对象,或者达到目的之手段保留了空间,而且增强了妇女扮演母亲角色的社会定式。

因此存在着一种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的危险。

2.孩子的买卖,代理母亲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为是否她在出卖孩子。

这位妇女签了合同,生育一个孩子,她由此接受一笔钱,孩子也改变了家庭。

一些人争论说,这是标准的买卖孩子。

其他人争论说,这位妇女接受的钱是服务费用。

他们坚持说,由于孩子通常是使用丈夫的精子生育的,所以这个孩子是他的,没有必要出钱买他。

3.花销:

妇女每天是小24时怀孕,一周七天,大约怀孕周。

算起来也低于最低工资。

而且,无论代理母亲投入怀孕的时间有多长,费用都是固定的。

一个最著名代理母亲案件中的玛丽贝思怀特黑德共做了九次人工授精之后才得以怀孕。

4.家庭:

代理母亲的丈夫:

如果丈夫同意自己的妻子用另一个男人的精子人工授精,所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被看成是这位丈夫,而不是精子捐献者的。

这仍旧是代理母亲在法律上没有解决的复杂问题。

代理母亲的孩子:

人们希望代理母亲用自己的孩子证明她的生育能力,显示她作为一位母亲可能多么称职,但也是一个复杂的因素。

5.妇女权利:

一部分的观点:

否定妇女做代理母亲的机会就是否定她们在社会上作为真正成年人行为的能力。

而否定她们的这种能力就是以明确指出她们不能自我作主的父权制方式对待妇女。

七.生命伦理学提供评价我们在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领域行动是否合适的伦理框架1克隆人:

反对克隆人的论据:

无性生殖是低级生殖方式,一套不变的基因组易发生突变,对克隆出来的人造成伤害;新的机体产生必须重编程序,克隆迫使这种重编在短期内进行,易发生程序差错和缺失,对克隆人造成伤害;人不应该被“制造”;克隆人会造成错误对待人的“道德滑坡”2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评价我们行动的规范性伦理框架,第一原则:

尊重人。

对人类生命、人本身的尊重,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凡涉及到人,必须尊重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知情选择权,保密隐私权。

对人类生命的尊重表示我们对人类基因、受精卵、胚胎、胎儿以至对人类尸体等的操纵或处理应有一定限度。

对人的不尊重是我们社会的最大弊病之一:

人本身是目的,不能仅仅当作手段(康德)。

3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不伤害人:

代理母亲技术很容易伤害人。

即使对动物,我们也要考虑这种伤害(例如拿动物做实验)是否必要?

(2)有益于人:

例如考虑谁是父母时就要考虑如何对孩子最为有利。

(3)对人公正:

分配(资源、服务、风险、负担)的公正。

回报的公正。

对这些技术和案例我们都要考虑对有关的人是否造成伤害,对他们是否带来益处,这些益处是否超过给他们带来的风险、代价,是否做到知情同意,是否对他们一视同仁等等。

八.人类生命十字路口的抉择:

1目前坚持自然为主、人工为辅的方针较为合适。

2技术之用于解决不育、疾病的治疗预防,应不成问题(包括人类干细胞研究)。

3技术之用于并非不育的问题,而是单亲、同性恋者的需求,也应逐步开放。

4对于有争议的克隆人、人类基因改良需要慎重,一方面有待于技术的完善,另一方面有待于社会各界意见的磨合。

安乐死

1.人格意义上的“人”:

拥有独特的生物学分类中人(HomoSapiens)的独特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结构(尤其是脑)和机能、具有自我意识、有理性的、直接处于社会关系中拥有一定社会角色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实体。

2.死亡:

1死亡的形而上学概念:

死亡的形而上学概念是以有关“生”的必要条件观点为前提条件的哲学判断。

死亡的生理学概念和死亡的方法学概念能够从一个恰当的死亡的形而上学概念中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来。

人的人格能力,一个具有自我意识或意识经验能力的“人”才是人的唯一特征,所以,只有人的这一能力的完全和永久地丧失,才能标志着一个“人”的死亡。

2:

死亡的生理学概念:

死亡的生理学概念是死亡的操作标准。

“全身死亡”:

根据常规的方法,例如根据心-肺功能不可逆终止的方法定义死亡。

“脑死亡”:

作为整体的大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3:

死亡的方法学概念:

是指确定死亡的生理标准的方法。

确定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的方法:

如观察脉搏、呼吸、血压或/和心电图描记。

对于中枢神经系统而言,观察瞳孔、脑电图等。

确定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如《哈佛标准》、《悉尼宣言》中的“脑X摄影”标准、1969年美国的“脑电图标准”等。

3.脑死亡:

1脑死亡概念的发展:

(1)1959年,法语“comadepasse”:

“超昏迷”(beyondcoma)。

指在脑结构上遭受了大面积不可逆损害的患者所处的一种状态。

(2)1968年,H.Beecher领导的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在一个报告中作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人可被宣布为死亡。

2脑死亡概念的解释:

(1)“整合功能”的观点:

由各器官所构成的人体系统的功能形成了生命,这个系统的中心就在于心、肺、脑所形成的一个三角的中心。

当大脑死亡并且由呼吸机取代肺脏功能的时候,其它器官仍然可以具有功能,但是在这种状态下器官的工作并不是被真正地整合在一起的。

(2)“主要器官”的观点:

把大脑特别是脑干视为对其它器官功能进行整合的一个器官,如果其它器官的连续性活动是从重症监护病房(ICU,IntensiveCareUnit)的仪器上而不是从未受损的大脑中获得指示的话,那么,既使这些器官的功能看上去似乎彼此是协调一致的,它在事实上也不是被整合在一起的。

3.美国总统委员会的脑死亡概念的缺陷:

把脑的重要性解释为整合主要系统功能的基本器官和机体整合性的一种证明,而不是把脑的重要性解释为意识的支撑者。

不能为区分人的生物学死亡与“人”的死亡提供一个准确的合乎逻辑的基础。

这样的脑死亡定义必然导致在生命终止决策时穆棱两可的状况.

4.PVS与“人”的死亡:

(1)PVS的概念:

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本质是“患者长期处于缺乏对外部环境适应性反应的一种醒觉状态;患者缺乏任何能够证明其具有接受或发出信息的智力功能的证据”

(2):

一个只能发挥生物学功能而没有内在人格生命的人体并不能支撑起一个道德主体。

处于PVS的人即便不是在生物学意义上,那也是在道德意义上死亡了。

PVS的确标志着能够做出承诺和形成道德主张的实体的消失。

5.安乐死:

1从“安乐死”到“尊严死”:

世界上虽然仅有美国一个国家的35个州立法支持“尊严死”,但世界上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旨在为“尊严死”的实施铺平道路的临终关怀机构,提倡“文明死法”,体现社会进步“安乐死”源自希腊文的“好死”一词,意为“有意识地引导绝症或承受巨大痛苦又治愈无望的病人,在相对没有痛苦或在相对轻松状态下告别人世”。

早在上一世纪初叶,美国就有人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正式提出这一概念。

目前,尽管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正式立法为“安乐死”开了绿灯,但不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安乐死”所包含的积极、乐观、人道、文明理念已得到越来越多人士的认可和接受。

2.美国的现状:

美国虽有35个州立法支持“尊严死”但反对的声浪从未停歇过,由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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