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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资料

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1.进出境运输工具:

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2.进出境货物:

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3.进出境物品: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1.运输工具报关: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

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2.物品报关:

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即:

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1)“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2)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3)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2.代理报关:

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

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

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1)直接代理报关:

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2)间接代理报关:

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

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

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制定87:

6.19:

1-7修改00:

9.16:

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

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

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2.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即组织机构独立。

3.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4.优益性:

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

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

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

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限制

区域

对象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1.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2.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3.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

“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查验权:

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

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4)查阅、复制权:

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

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

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

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5)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连续追缉权:

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8)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担保

1)处罚担保:

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2)税收担保:

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3)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1)佩带、使用武器权:

适用范围:

缉私;

使用对象:

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

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2)连续追缉权

(3)行政裁定权:

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

(四)海关权力行使原则:

(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

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

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五)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1.工作方针: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2.管理体制:

1)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

2)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3)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

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1.海关总署:

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2.直属海关:

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3.隶属海关:

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98年设立。

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

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

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

(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1)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2)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3)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

接受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

1)报关企业:

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海关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有两类:

(1)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2)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报关。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行为与责任

报关企业

代理方式

行为属性

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委托人);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间接代理

以自身名义,视同为自己报关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的法律责任。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后获得注册登记。

(二)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

1.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2.注册登记资料:

(外贸资格)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

1.获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见后)

2.当地海关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的90天内)

3.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4.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3年

2.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

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1.登记变更

(1)程序:

报关企业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收发货人工商变更,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2)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人(负责人)等变更

2.注销

情形:

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六)关于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直属海关提请、直属海关决定)

1)设立条件:

境内法人资格;不少于150万的注册资金;报关员不少于5名;负责人5年以上的外贸或报关经验;投资者、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无因走私行为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2)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3)时间:

(0+5+20+20天)

4)申请资料:

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报关员资格证书;从事报关行业可行性报告;负责人工作简历;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如系委托申请许可,则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1)处理:

受理、不予受理、当场修(补)正资料的决定,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即为受理。

(2)审查:

20天内做出审查意见送审直属海关。

(3)作出:

直属海关20天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核发“(不予)注册登记许可”书面通知。

被拒绝,则可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1)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

2年。

(分支机构同)

(2)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延续

变更:

前提——注册地海关提交,直属海关行政许可。

情形——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负责人)变更

延续:

许可期满前40日提出申请。

(3)许可撤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超越职权作出的;

◆法定程序作出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但,如果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许可注销:

◆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规定

1)向拟注册地直属海关(即另一直属海关)递交“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由其比照作出许可,(然后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总部条件: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满2年

◆最近2年未有走私受罚纪录

◆增资50万/每分支

3)报关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报关员不少于3人

◆固定经营场所与设施

◆负责人5年以上外贸或报关经验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

可异地报关。

(2)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3)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4)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专业报关企业:

(1)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辖区内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2)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3)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同上。

(4)义务:

1)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2)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3)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4)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

(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5)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6)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行为规范

名称

行为规范

自理报关单位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1.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书。

2.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报关纳税;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报关。

3.设立专职报关员,并对其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缴纳滞纳金。

5.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接受海关稽查。

6.规范收费并对外公布标准。

7.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9.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1)代理报关企业只能在本单位承揽、承运货物内接受委托。

2)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须出示报关委托书。

五、报关单位法律责任: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

4.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出让其报关名义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

8.未报、漏报、申报不实: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50%罚款

 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

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

监管货物仓储企业、保税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不具有报关资格,但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它们必须海关批准并注册登记,但不是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1.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监管区内的仓库、场所:

存放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待装出口货物

◆保税仓库:

存放放行后继续监管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

存放办结出口手续并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保管期间造成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应承担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2.加工贸易生产加工企业

◆不管其是否具有报关资格,只要接受委托,从事出口制成品的加工生产,都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

但自主经营出口并报关时,才为报关单位(管理相对人)

◆必须办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

3.转关运输货物境内承运人:

◆经海关批准,它和它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必须办理海关登记注册。

◆运输工具和设备必须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运输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必须受雇于一个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报关员资格:

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直属海关注册申请核批为报关员(发《报关员证》)

报考资格考试例外:

港澳台中国居民可以参加考试

◆受到刑事处罚的

◆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吊销报关员证的

◆行贿构成犯罪的

◆因欺骗行为被撤销报关员资格许可,不满3年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正常报关权

◆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拒绝权

◆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对海关人员的监督权

◆走私犯罪行为的举报权

2.义务:

◆熟悉货物情况

◆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配合查验

◆缴纳税费、罚款

◆销案

◆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察和涉违案件的调查

◆档案管理

四、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1.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执业。

2.被暂停恢复执业后,1年内又被暂停,则取消执业资格

3.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

4.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

5.骗取注册登记,撤销登记,30万内罚款;

6.未取得报关资格而报关,没收所得,并处10内罚款;

7.警告、2000元内的罚款情形:

1)有禁止执行行为的

2)有变更事项,而不办理变更的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名称

法律责任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责令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

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可暂停报关企业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出让其报关名义的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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