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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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资料
报关员考试重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1.进出境运输工具:
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2.进出境货物:
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3.进出境物品: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1.运输工具报关: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
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2.物品报关:
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即:
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1)“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2)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3)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2.代理报关:
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
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
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1)直接代理报关:
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2)间接代理报关:
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
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
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制定87:
6.19:
1-7修改00:
9.16:
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
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
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2.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即组织机构独立。
3.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4.优益性:
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
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
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
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限制
区域
对象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1.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2.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3.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
“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查验权:
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
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4)查阅、复制权:
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
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
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
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5)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连续追缉权:
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8)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担保
1)处罚担保:
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2)税收担保:
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3)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1)佩带、使用武器权:
适用范围:
缉私;
使用对象:
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
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2)连续追缉权
(3)行政裁定权:
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
(四)海关权力行使原则:
(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
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
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五)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1.工作方针: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2.管理体制:
1)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
2)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3)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
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1.海关总署:
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2.直属海关:
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3.隶属海关:
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98年设立。
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
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
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
(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1)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2)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3)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
接受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
1)报关企业:
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海关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有两类:
(1)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2)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报关。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行为与责任
报关企业
代理方式
行为属性
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委托人);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间接代理
以自身名义,视同为自己报关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的法律责任。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后获得注册登记。
(二)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
1.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2.注册登记资料:
(外贸资格)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
1.获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见后)
2.当地海关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的90天内)
3.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4.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3年
2.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
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1.登记变更
(1)程序:
报关企业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收发货人工商变更,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2)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人(负责人)等变更
2.注销
情形:
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六)关于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直属海关提请、直属海关决定)
1)设立条件:
境内法人资格;不少于150万的注册资金;报关员不少于5名;负责人5年以上的外贸或报关经验;投资者、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无因走私行为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2)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3)时间:
(0+5+20+20天)
4)申请资料:
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报关员资格证书;从事报关行业可行性报告;负责人工作简历;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如系委托申请许可,则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1)处理:
受理、不予受理、当场修(补)正资料的决定,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即为受理。
(2)审查:
20天内做出审查意见送审直属海关。
(3)作出:
直属海关20天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核发“(不予)注册登记许可”书面通知。
被拒绝,则可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1)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
2年。
(分支机构同)
(2)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延续
变更:
前提——注册地海关提交,直属海关行政许可。
情形——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负责人)变更
延续:
许可期满前40日提出申请。
(3)许可撤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超越职权作出的;
◆法定程序作出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但,如果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许可注销:
◆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规定
1)向拟注册地直属海关(即另一直属海关)递交“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由其比照作出许可,(然后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总部条件: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满2年
◆最近2年未有走私受罚纪录
◆增资50万/每分支
3)报关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报关员不少于3人
◆固定经营场所与设施
◆负责人5年以上外贸或报关经验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
可异地报关。
(2)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3)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4)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专业报关企业:
(1)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辖区内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2)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3)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同上。
(4)义务:
1)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2)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3)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4)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
(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5)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6)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行为规范
名称
行为规范
自理报关单位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专
业
报
关
企
业
1.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书。
2.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报关纳税;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报关。
3.设立专职报关员,并对其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缴纳滞纳金。
5.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接受海关稽查。
6.规范收费并对外公布标准。
7.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9.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1)代理报关企业只能在本单位承揽、承运货物内接受委托。
2)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须出示报关委托书。
五、报关单位法律责任: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
4.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出让其报关名义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
8.未报、漏报、申报不实: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50%罚款
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
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
监管货物仓储企业、保税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不具有报关资格,但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它们必须海关批准并注册登记,但不是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1.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监管区内的仓库、场所:
存放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待装出口货物
◆保税仓库:
存放放行后继续监管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
存放办结出口手续并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保管期间造成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应承担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2.加工贸易生产加工企业
◆不管其是否具有报关资格,只要接受委托,从事出口制成品的加工生产,都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
但自主经营出口并报关时,才为报关单位(管理相对人)
◆必须办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
3.转关运输货物境内承运人:
◆经海关批准,它和它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必须办理海关登记注册。
◆运输工具和设备必须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运输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必须受雇于一个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报关员资格:
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直属海关注册申请核批为报关员(发《报关员证》)
报考资格考试例外:
港澳台中国居民可以参加考试
◆受到刑事处罚的
◆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吊销报关员证的
◆行贿构成犯罪的
◆因欺骗行为被撤销报关员资格许可,不满3年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正常报关权
◆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拒绝权
◆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对海关人员的监督权
◆走私犯罪行为的举报权
2.义务:
◆熟悉货物情况
◆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配合查验
◆缴纳税费、罚款
◆销案
◆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察和涉违案件的调查
◆档案管理
四、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1.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执业。
2.被暂停恢复执业后,1年内又被暂停,则取消执业资格
3.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
4.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
5.骗取注册登记,撤销登记,30万内罚款;
6.未取得报关资格而报关,没收所得,并处10内罚款;
7.警告、2000元内的罚款情形:
1)有禁止执行行为的
2)有变更事项,而不办理变更的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名称
法律责任
报
关
单
位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责令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
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可暂停报关企业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出让其报关名义的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