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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司法考试错题本汇编
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错题本汇编
1.甲某于1997年1月到1998年1月,连续实施十余次入户抢劫犯罪行为。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对甲应适用旧刑法的规定
∙对甲应适用新刑法的规定
∙对甲应使用新旧刑法两部刑法典中规定处罚较轻者
∙对甲应使用新旧刑法两部刑法典中规定处罚较重者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1998年12月2日高检对此问题的批复,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才终了的行为,属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直接适用现行刑法,而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理由如下:
高检的原文:
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1998年12月2日)备注:
2.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不均衡刑罚
参考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3对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处罚
∙从重
∙从轻
∙免除
∙减轻
参考答案:
C,D
答案解析:
《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从事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而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一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
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4下列解释中,按照解释方法分类的是
∙文理解释
∙伦理解释
∙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
参考答案:
A,B
答案解析: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刑法解释按照其效力分为三种: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要按照语言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有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5任某是某印刷厂工人。
1980年4月15日,用刻板套色印刷的方法,伪造10元券人民币100张。
当年6月15日在使用其伪造的假币时,被当场抓获。
任在公安机关对其逮捕后的6月30日,乘看守人员不备逃跑,流窜到某林场,伪造身份证,当了工人。
1999年,任在偷偷回家探望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1979年刑法规定伪造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该案尚未审判,请判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
∙任某犯伪造货币罪的追诉期限至1990年4月15日届满
∙应当追究任某的刑事责任
∙任某犯伪造货币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参考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979年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较之1997年刑法轻;所犯伪造货币罪的追诉时效因犯后罪(脱逃罪)而中断,即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
但任某一案符合时效延长的规定,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
6.以下古语中,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思想的是
∙杀人者死
∙刑无等级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BC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想。
“刑无等级”应该怎么理解呢?
可以理解为刑法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
7.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的思想,因此,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并不排斥立法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但是,刑法的明确可以由立法和解释共同实现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是: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是:
明确性原则与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与禁止不均衡的、残疟的刑罚)。
但是,法律主义并不是说要求刑法本身达到绝对明确,事实上,由于文字本身及其他原因,决定了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因此,刑法的明确可以由立法和解释共同实现。
D选项正确。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的思想,因此,当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同时不会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冲突时,允许类推解释。
所以,B选项错误。
但是,根据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一切不合理解释,所以A选项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不但禁止司法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的类推解释。
所以C选项错误。
8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排斥)
答案解析:
C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②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④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⑤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
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⑥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最佳答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立的一组概念。
记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则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
例如,关于杀人罪的客体“人”,尽管对于“人”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在学说上有争议,但只要确定其解释,法官就可以不进行价值判断,直接对“人”进行认定。
与之相对,规范的要素是指,尽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释,法官还是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否则无法认定其存否。
例如,关于猥亵的概念,虽然有判例将其定义为“引起性的刺激或刺激性欲,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耻心并违反善良的性的道德观念”,但是单凭此定义并不能认定猥亵,还必须经过一般的社会文化的评价才能予以认定。
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和刑法立法、解释、适用的知识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既简单又复杂。
说简单,因为是单项选题,得出正解意外地容易。
我国在刑法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C项完全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正解。
从找到正解的角度,与其说这是考罪刑法定原则还不如说考从旧兼从轻原则。
好在是单项选择题,找到一个正确的选项,就不必考虑其他了。
说复杂,本题其他三个(非正选)选项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
A项的毛病大概出在“扩张解释”上,罪刑法定并不禁止司法上合理的扩张解释。
另外,在学说上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分是疑难点。
是否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存在争议,通说似乎认为不应禁止。
B项是法律解释基本知识,罪刑法定禁止司法类推,但不能禁止立法机关类推解释法律,因为立法机关自己就拥有创制法律的权力,类推解释已有的法律,可以认为是其行使法律创制权题中应有之义。
D项极为复杂。
首先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
根据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包含价值内容(或是否要求作价值判断确定)被分为:
(1)“记述的”(或“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种。
前者,指不包含价值内容(规范内容)的要素、或(法官)不需要作价值判断即可认定的要素,如盗窃枪支弹药罪之“枪支、弹药”,故意杀人罪之“人”;法官“认定”这样的要素是否存在,只需要“认识”、“认知”它是否存在即可。
与此相对,后者,则包含有评价内容(规范内容),如贩卖淫秽物品罪之“淫秽物品”,强制猥亵妇女罪之“猥亵”,还如,“邪教”、“淫乱”等。
法官认定这样的要素需要作价值判断。
比如,张三贩卖“人体照片”被抓,该“人体照片”是否“淫秽”?
就需要作价值评判,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可能看法不一致。
再如“猥亵”的认定也存在相同的困难,男人摸女人几下,这个事实好认定,假如法律规定“男人摸女人处……”,这属于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好认定。
只要认定甲男摸过乙女事实,就可认定具备“男人摸女人”的构成要素。
但是,要认定这是否属于“猥亵”,则需要考虑摸者有无邪念、被摸者是否感到遭冒犯、第三人是否看得惯等等。
不是认定存在男人摸女人的事实就能判断有罪的,比如夫妻、情人之间的抚摸就不能认定为猥亵。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与规范性要素的关系。
因为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通过法律词语对事物的描述、表述,比较明确,较少引起歧义。
为了使刑法规定明确,立法时应尽量使用“记述性的”规定(构成要件),同时,意味着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大多采取的是记述方式,也意味着刑法的基本是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记叙构成要件要素以及有关罪刑法定与法律解释问题,有兴趣者可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或(日)大塜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第2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与此相对,规范性的构成要素中的“规范内容”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势、风俗习惯、民众的心理以及判断者(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念(或文化)进行认定,具有一定的易变性和模糊性。
所以,为了追求刑法的明确性,立法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包含规范性要素的构成要件。
但是,有时还不免需要使用规范性要素。
这对刑法的明确性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自然排斥缺乏明确性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中存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协调的。
相反,知道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的冲突,立法时尽量避免使用,司法时应慎重解释。
典型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淫乱”、“淫秽”之类的东西。
很不确定,往往因时代、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
在古代的“卫道士”眼里,别说裸体、“比基尼”,就是露出手脚就觉得淫秽、淫乱。
即使是在当代,政治家和法学家殚精竭虑也不能明确界定出淫秽的界限。
遇到认定这样的要素怎么办?
看不清、吃不准的,最好宽容一点。
再次,D选项可能引起歧义的地方:
(1)D项前半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其中的“刑法规范”一词就有歧义。
法或刑法就有两层意思:
其一是“法律规定”(或称法条、法规),即人制定的法律;其二是“规范”,它是指人制定法律规定的依据,是一种带有普遍价值准则或行为准则的意思。
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尊重生命、人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要偷盗、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就是“规范”。
这些规范支配人们制定法律维护,比如,刑法中惩罚盗窃公民私人财产的条款是法律规定(人制定的法律),其依据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只能要求人定的法律规定具有明确性,不能说也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因为二者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讲,D项可能错在前半段。
不过,我国学说大多不在意这样的区分,“法律规定”和“规范”有时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如果是这样,D项前半段就没有问题。
(2)D项后半段,“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很难说是错误的。
因为现代各国的刑法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难免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既然二者能并存,所以说“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好像也不是什么问题。
相反,说罪刑法定原则……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反倒不太符合现状。
或许,在这题中使用“排斥”与“不排斥”一词表述二者的关系有点“重”、有点“生硬”。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明确性较差,的确不太符合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
但还不至于像司法类推那样与罪刑法定相互排斥。
在刑法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一直普遍长期共存的事实,使人们很难断定“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这话不对。
如果换一种方式,说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缺乏明确性,对罪刑法原则存在威胁或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和谐,需要尽量避免使用或慎重适用,或许更容易判断一些。
9、下列罪名中,属于1997年刑法典新设罪名的是
∙重婚罪
∙洗钱罪
∙妨害公务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答案解析:
1979年刑法已经规定了重婚罪。
10、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特别规定”,是指什么?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香港澳门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民族自治州所制定的针对刑法所作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刑法实施后,新制定的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所作的特别规定
参考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详见《刑法》第11,90条。
根据刑法第90条规定,只有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对刑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但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现在普遍认为特别规定包括四项: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的情况包括: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2)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犯罪,不适用全国性刑法。
(3)刑法典公布后又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
(4)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性规定所规定的犯罪。
如果特别刑法与新刑法的规定发生法规竞合,应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上述《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不过,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特别内容。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但由于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的“刑法”属于我国的区域性刑法,故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
(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
11、金某,男,22岁,中国公民。
1980年3月6日晚,金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清源市元山郡两营里,将该国公民崔XX强奸。
同年3月8日晚,金携带菜刀又窜到该国清源市元山郡十城里学校附近的便道上,持刀威逼小学生林某欲强奸时,被过路的群众发现逃回我国。
对此,下列表述哪些不正确?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可以不予追究
∙应当适用朝鲜刑法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参考答案:
B,C,D
答案解析:
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本案金某属于我国公民,在外国犯强奸罪、强奸未遂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对金某在我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有刑事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刑罚范围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中国在外国犯罪,只有根据我国刑法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才不予追究,否则应当适用于我国刑法
12、留学中国的荷兰籍留学生托马斯一日在北海公园因买票时与英国籍游客保罗发生口角,情绪激动,抽出随身所带水果刀,向对方腹部连捅两刀,致使保罗脾脏破裂,流血过多不治而亡。
对于托马斯的行为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适用荷兰刑法
∙适用英国刑法
∙适用中国刑法
∙适用国际法
参考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6条,荷兰籍留学生托马斯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刑法空间效力的属地管辖原则,其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13、下列选项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叙述正确的有
∙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以适用类推
∙定罪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类推
∙犯罪和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参考答案:
A,B,D
答案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且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类推适用。
1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法任务的有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护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参考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参阅我国《刑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4、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1994年田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
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田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田某一套私房,一直由田某的父母居住。
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田某的转业费
∙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田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参考答案:
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㈡》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5、11.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
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由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到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参考答案:
A,C
答案解析:
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
本题涉及三个问题:
(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所以A项正确。
(2)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于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司法解释允许离婚双方对子女随何方生活进行协商,所以甲、乙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故D项被排除。
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并有双方不可能自觉履行合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应选C项。
(3)抚养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抚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所以B项不正确。
16、甲经营一汽车修理厂,生意很是红火。
乙为家庭妇女,没有工作,甲与乙在结婚20年后离婚。
乙生活困难,诉请法院判决甲离婚后维持其日常生活。
法院应如何处理?
∙判决甲负担乙的生活费用,直至乙死亡
∙判决甲一次性给付乙生活帮助费2万元
∙认定甲无负担乙生活费用的义务,因此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甲一次性给付乙20年的全部生活费用
参考答案:
B
17、王涛在离婚后,带着幼子王甲生活,后王涛娶郑红为妻,郑红本有一个女儿张乙,王甲与张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是否符合婚姻法?
∙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不可以结婚
∙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
∙不属于三代以内务系血亲的,可以结婚
参考答案:
D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所以D正确
18.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