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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03法人账户透支

第三章法人账户透支

3.1概述

3.1.1定义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人民币透支的业务。

法人透支账户必须是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透支不允许提现(建设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帐户。

3.1.2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

3.1.3条件

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的客户;

2.我行已给予一般额度授信的客户。

3.1.4用途

满足客户临时性融资需求。

3.1.5额度

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和表外授信业务额度以外授信额度的50%,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

透支额度可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免担保信用额度。

3.1.6期限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包括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

透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在双方签署的透支业务合同中约定。

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如仍在客户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为保证客户透支业务的连续开展,经办行对拟继续提供透支服务的客户,应提前报送透支额度申请。

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账户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

A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60天(自然日,下同),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1.7价格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价格包括透支额度承诺费和透支贷款利率。

透支额度承诺费按透支额度的0.2%每年收取一次,最低收取1000元。

透支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可视客户情况上浮,但不能下浮,具体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利率,对调整日后发生的透支贷款及逾期贷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水平执行。

对透支借款按日结计积数,按月计收透支利息。

3.2操作程序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操作程序与其他信贷业务基本相同,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办理。

根据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特点,需注意以下方面:

3.2.1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和资格审查两个环节。

3.2.1.1客户申请

客户提出透支业务申请,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

3.2.1.2资格审查

我行为客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具备本章3.1.3的条件。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为其提供透支服务:

1.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余额或曾经有不良贷款被核销;

2.在商务活动中有重大不良信誉记录;

3.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对企业有实际控制力的当事人领导的其他企业发生过欺诈或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4.客户不能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有意提供过虚假财务报表;

5.客户涉及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6.客户有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7.其他表明客户缺乏诚信或管理能力弱的行为。

3.2.2额度核定

受理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后,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客户日常资金周转情况、信用状况、目前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行业特点及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拟为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

3.2.3额度审批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的审批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3.2.4签约缴费

签约缴费阶段主要包括约定透支账户、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签订透支业务合同及附属担保合同和缴纳额度承诺费等内容。

透支业务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

3.2.4.1约定透支账户

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后,信贷经营部门应与客户协商,从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指定一个账户为透支账户。

3.2.4.2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

信贷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客户综合贡献度,与客户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

3.2.4.3签订透支业务合同

在各项签约准备工作就绪,双方就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

签订透支业务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编制的标准格式文本(见附件2-3-5),并按照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2.1.4.2的规定办理。

3.2.4.4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我行给予客户的透支额度为需要提供担保的额度时,客户使用透支资金前应提供有效的担保。

签订透支业务担保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编制的标准格式文本(见附件2-3-6-1、2-3-6-2、2-3-6-3和2-3-6-4),并按照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2.1.4.2的规定办理。

3.2.4.5缴纳额度承诺费

信贷经营部门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客户经理持《透支业务合同》副本和《透支业务通知书》(见附件2-3-1),与客户一起到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支付额度承诺费,经办行营业柜台收妥额度承诺费后,依据《透支业务通知书》为客户指定账户开通透支功能。

3.2.5透支资金的使用

3.2.5.1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客户方可使用透支资金:

1.透支业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已生效;

2.担保合同项下的抵(质)押手续已经办妥;

3.客户已按约定时间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3.2.5.2使用透支资金

客户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我行或提出专门的申请。

当客户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借款的申请。

在透支额度范围内、透支额度有效期以内和未超过透支持续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客户连续多笔透支。

3.2.6透支账户的监控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通过系统监控透支账户的透支余额不超过透支限额,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不超过有效持续透支期限。

对透支金额按照透支利率结计透支资金利息,并采取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客户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5日,或透支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日,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电脑系统提示向信贷经营部门出具《透支预警通知书》(见附件2-3-2)。

信贷经营部门收到《透支预警通知书》,应在1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透支还款通知书》(见附件2-3-3),提示客户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在透支账户存在透支余额期间,会计结算部门按旬打印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明细帐

(一),转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相关台帐(见附件2-3-4),并按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信贷经营部门对批准透支业务的客户,应设立客户经理重点进行监控,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跟踪管理透支资金的流动。

客户应保证透支账户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流,如客户的透支账户的资金流出现异动,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交叉违约、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到我行透支资金安全时,信贷经营部门应援引《透支业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并同时通知客户纠正违约问题。

暂停办理透支业务期间,已发生的透支贷款应连续计息。

相关情节解除后,信贷经营部门认为在透支账户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可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会计结算部门恢复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

3.2.7透支资金的回收

在客户透支账户存有透支余额期间,客户划入款项自然冲抵透支借款。

每日柜台营业时间结束后,会计结算部门对日透支账户结计积数。

A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达到60天,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达到30天,系统自动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并于次日将该透支账户透支贷款余额转为逾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存款账户的,我行可以直接援引《透支业务合同》条款,进行透支本息扣收。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

已透支贷款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的按照正常利率计息,超过有效持续透支期限的按逾期贷款计息。

透支贷款转为逾期贷款后,由相关部门按照逾期贷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进行催收和保全。

附件2-3-1

透支业务通知书

XXXX(结算部门名称):

请按照下述条款办理透支业务:

一、业务类型为以下第种:

1.开办透支业务。

2.暂停透支业务。

3.恢复透支业务。

二、客户名称:

三、透支账户账号:

四、透支额度金额(大写):

五、额度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透支借款年利率为%。

七、透支额度承诺费为透支额度的%,按年一次性计收。

 

XXXX(信贷经营部门名称)

年月日

附件2-3-2

透支预警通知书

XXXX(信贷经营部门名称):

至年月日,下述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将届满天,请负责与客户联系偿还。

1.客户名称:

2.透支账户账号:

3.透支借款金额:

,利息金额:

(本息计算截止到年月日)。

 

XXXX(结算部门名称)

年月日

附件2-3-3

透支还款通知书

(单位名称):

根据第号透支业务合同,至年月日,贵单位在我行账号为的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将届满天。

截止年月日,贵单位透支借款本金金额为:

,利息金额为:

请贵单位尽快筹措资金偿还。

 

中国建设银行

年月日

附件2-3-4

透支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登记台帐

客户名称

透支账户账号

透支额度

透支额度有效期

记账日期

累计透支金额

已偿还透支金额

目前透支账户余额

 

附件2-3-5

透支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透支借款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透支借款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透支账户

一、甲方只能在账号为的账户办理透支借款业务,该账户(以下简称透支账户)由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类型为以下第种。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二、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该透支账户。

三、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甲方可以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取现金,但不得以透支形式提取现金,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条透支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所称透支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允许甲方在透支账户进行透支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透支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甲方每次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三条透支额度的有效期间

透支额度有效期间(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使用的透支额度自动失效。

第四条透支额度的使用

一、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和透支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透支借款,双方按照结算划款的要求办理手续。

二、甲方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有效期限为天(自然日,下同)的(持续透支有效期限是指客户透支账户可以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

持续透支有效期限届满,乙方停止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并要求甲方立即筹集款项偿还透支借款。

三、甲方出现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透支额度作相应的扣减或停止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第五条透支账户的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乙方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并向甲方支付利息。

二、前款所述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结息日固定为季末的第20日。

第六条透支借款的利率、计息、结息和费用

一、透支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如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利率,对调整日后发生的透支贷款及逾期贷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水平执行。

二、计息和结息

1.本合同项下的各笔透支借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在结息日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三、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额度承诺费,按照透支额度的%/年一次性计收。

第七条透支资金的支用

一、甲方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专门的申请。

乙方按照正常结算业务的要求为甲方办理款项的汇划。

当甲方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甲方提出透支借款的申请。

二、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允许甲方透支:

(一)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二)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承诺费的,甲方已于透支有效期起始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承诺费;

(四)甲方未偿还的透支借款本金的余额没有超过透支额度;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八条还款

在甲方的透支借款本金未全部偿还以前:

(一)甲方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结息的,甲方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均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本金。

冲减透支本金后的余款为甲方在乙方的活期存款。

(二)若甲方没有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结息的,甲方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均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若有余款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本金,冲减本息后的余款为甲方在乙方的活期存款。

二、甲方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有效期限届满,自届满之日起,所余透支借款转为逾期借款处理,透支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甲方在乙方开立有其他银行账户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扣划款项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第九条透支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的担保方式按照以下第条执行:

一、全部为信用借款,不用担保;

二、选择以下第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备用信用证。

(五)信用保险。

(六)其他: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甲方应通过透支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透支借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业务;

四、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透支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把透支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透支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七、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九、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项下透支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三、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恶化,影响清偿能力的,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透支额度;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透支借款服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一)甲方的违约:

1.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透支额度;

3.未按规定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透支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9.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1.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消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质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第

(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透支额度,或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间。

(二)停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宣布未清偿的透支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透支借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透支借款的,乙方对甲方挪用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五)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六)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七)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在本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条款

一、;

二、;

三、。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及透支额度金额内,甲乙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凭证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3-6-1:

透支业务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债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基于对债务人透支借款行为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透支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乙方已向甲方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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