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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金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区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中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第三条全区行政执法单位执行“三项制度”,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市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区行政执法单位落实“三项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坚持执法为民。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三)坚持务实高效。

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四)坚持改革创新。

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五)坚持统筹协调。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等工作。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发布审核、更新、更正和撤销等工作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条明确公示载体。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上海(一网通办)”门户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站作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前和事后信息。

公示平台应当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鼓励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公示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不断提升公众知晓行政执法信息的便利化程度。

鼓励在对外办公场所提供便利化查询设施、设备以及资料等,及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第七条强化事前公示。

(一)公开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主要包括:

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可以是流程图形式,也可以是文字形式);裁量基准(相关规范性文件);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二)公示平台公示。

本辖区(包括本级政府、各街镇)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信息由区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录入等方式在公示平台公示。

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有关信息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公示。

公示的格式、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规范事中公示。

(一)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上海市行政执法证》或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

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严格执法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三)严格信息明示。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九条规范事后公示。

(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公开,并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逐步实现其它行政执法决定统一由公示平台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和报送。

建立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制度,行政执法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信息更新。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相关文件颁布、修改、废止、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2.由于机构设置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机构设置变化三定方案等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3.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4.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及撤销。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正、撤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2.行政执法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书面要求的,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3.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行政执法单位应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规范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包括纸质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规范执法用语,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辅助形式,包括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

(一)编制记录清单。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工作。

(二)全程音像记录。

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各行政执法应当对下列行政执法现场(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

2.实施行政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应全程音像记录的其它现场(场所)。

全程音像记录,一般采用视音频记录。

(三)视情音像记录。

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1.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

2.勘验;

3.抽样取证;

4.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5.听证;

6.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7.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四)音像记录要求。

音像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的,应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言语、行为等内容。

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无菌等高风险现场(场所),可不作视音频记录。

视音频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行政执法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记录。

开始视音频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

视音频记录应连续,由于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在视音频中说明中断原因,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视音频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装备管理。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咨询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原则上,行政执法工作量较大的,执法装备应当适当多配;工作量较小的,可适当少配。

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执法装备需求报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用语指引、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十六条严格记录资料管理。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等(以下简称“记录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同时,应当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

第十七条严格记录资料归档。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

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明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归档要求、归档时间、档案利用等内容,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中央有关部门对归档和档案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检查采用视音频记录的,不作为案件证据的、未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的,可不对视音频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但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推进线上工作系统建设。

鼓励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建设、完善线上工作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建设、完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探索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

第十九条发挥记录资料作用。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记录资料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审核机构。

(一)区司法局是本级政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

(二)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是审核机构。

没有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征用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

(三)不断提升基层审核机构的业务能力,积极探索发挥司法所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充实审核力量。

(一)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制审核人员,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

原则上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1.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二)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1.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2.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

3.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

4.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5.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1.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4.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

5.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

6.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1.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用的;

2.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

3.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上述审核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明确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五)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还要对征收补偿方案、意愿征询情况、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明确审核流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区政府作出的,承办案件的单位在报送区政府审批前,送区司法局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本单位审批前应当送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区司法局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需经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需经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主要送审材料。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三)有关时限规定。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明确审核结论。

(一)同意。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存在问题。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或者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要按照程序,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各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建立健全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档案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强化工作指导。

区档案部门负责加强对全过程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司法局。

第二十九条健全制度体系。

加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常态化管理和应用。

根据职责,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第三十条开展培训宣传。

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强化督促检查。

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等考核体系。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落实“三项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

第三十二条保障经费投入。

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对本区落实“三项制度”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推进信息化建设。

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促进数据共享互通,加强关联分析,深化应用,精准问题研判,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行政执法能级,实现智慧执法监督,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加强队伍建设。

配足配强实施“三项制度”的人员,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视为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免于参加本市基础法律知识考试。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

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未公示的;

(二)不及时更新、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其他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记录或者不按照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的;

(二)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的;

(三)其他依法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经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山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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