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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国维到陈瘦竹

从王国维到陈瘦竹

国人最早运用西方悲剧观念和悲剧理论阐释中国古代文艺作品时,不免产生“中国无悲剧”的想法。

蒋观云以为日本报纸所言“中国之演剧也,有喜剧,无悲剧”,“深中我国剧界之弊也”。

(《中国之演剧界》,《新民丛报》民国三年第十七期)

鲁迅从国民性视角发现中国人“是很喜欢团圆的”,“所以凡是历史上不团圆的,在小说里往往给他团圆;没有报应的,给他报应,互相骗骗。

——这实在是关于国民性底问题”(《中国小说的历史变迁》)。

胡适认为中国“无论是小说,是戏剧,总有一个美满的团圆……这种‘团圆的迷信’乃是中国人思想薄弱的铁证”,“悲剧观念,故能发生各种思力深沉,意味深长,感人最烈,发人猛省的文学。

这种观念乃是医治我们中国那种说谎作伪思想浅薄的文学的绝妙圣药”。

胡适主张用西方的悲剧来改造中国文学,达到改造国民、改革社会的目的。

(《文学进化观念与戏剧改良》)1933年,朱光潜从西方悲剧美学理论层面讨论中国古典戏剧:

“戏剧在中国几乎就是喜剧的同义词,中国的剧作家总是喜欢善得善报,恶得恶报的大团圆结尾……中国戏剧的关键往往在亚里士多德所谓‘突变’的地方,很少在最后的结尾。

剧本给人的总印象很少是阴郁的。

仅仅元代(即不到一百年时间)就有五百多部剧作,但其中没有一部可以真正算得悲剧。

”(《悲剧心理学》)同年,熊佛西也认为“大团圆”导致“中国没有伟大的悲剧,《桃花扇》《琵琶记》以及《赵氏孤儿》《窦娥冤》等剧都是因为作者崇尚团圆主义,损失了不少艺术价值”(《写剧原理》)。

1935年8月,钱钟书断言“中国古代没有成功的悲剧作家”(钱钟书、陆文虎《中国古代戏曲中的悲剧》,《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2004第1期)。

力排众议者,当属王国维。

王国维从“生活本质”的哲学层面探讨人生的悲剧性,由人生痛苦和厌倦之困境,进入对美术(美学)问题的深入思考,进而发现了《红楼梦》独特的悲剧价值。

(《〈红楼梦〉评论》,《教育世界》1904年第76—78、80—81号)在王国维看来,人生的本质就是痛苦和厌倦的二重交替,文学艺术要揭示人生的本质,就必须表现此种痛苦与厌倦,并为人生“尝试”解脱之道。

但中国人的精神,却是世间的、乐天的,文学艺术失去了对生活苦痛和厌倦的应有表现,缺乏悲剧精神,而《红楼梦》“与一切喜剧相反,彻头彻尾之悲剧也”。

与王国维同时期也有一些学者试图站在中国历史语境或东方文化背景中,挖掘中国古典悲剧和悲剧精神,然其音寥寥,多被西方悲剧美学话语遮蔽。

进入20世纪80年代,有更多的学者意识到“我们需要西方的悲、喜剧理论作为参照,但不能用西方的观念硬套中国戏曲,更要避免只在理论上兜圈子,而应当从具体作品出发,通过深入的理解、阐释,再提高到理论上来概述、来评价”(王季思《悲喜相乘——中国古典悲、喜剧艺术特征和审美意蕴》,《戏剧艺术》1990年第1期)。

中国古代悲剧美学研究逐渐转向民族本土话语实践。

1982年,王季思在《中国十大古典悲剧集·前言》中提出“在我国丰富多彩的古典戏剧中,悲剧是其中最能扣人心弦、动人肺腑的剧目。

它是我们民族创造的艺术珍品之一”,不能仅仅“拿欧洲文学史上出现的悲剧名著以及从这些名著中概括出来的理论著作来衡量中国的悲剧”。

1990年,王季思进一步提出中国戏剧故事情节悲欢离合,既包含了喜剧的因素,也包含了悲剧的因素,达成悲喜相乘的艺术效果。

在王季思先生的影响下,黄天骥、吴国钦、焦文彬、黄仕忠、杨建文、谢柏梁等相继发表了古典戏剧研究成果,肯定中国古代悲剧独特的审美意蕴。

张庚先生一直致力于发掘民族戏曲艺术特征,主张“以中国人的审美标准和方式,表现现代生活与现代意识”(《张庚文录·自序》),在“完整保存旧剧”最优美的东西基础上,激活传统戏曲,用以表现现代生活与现代意识,体现了“古为今用”的务实态度。

张庚先生带领“前海学派”学人深入发掘中国古典悲剧美学精神,提出“崇高毕竟是中国悲剧的主调”(《张庚文录》第五卷),用阴柔之美、中和之美、道德之美概括中国古典悲剧的审美特征,强调“壮丽的审美感受”(张庚、郭汉城《中国戏曲通论》)。

陈瘦竹从悲剧人生观出发,基于中国历史文化语境,参证西方悲剧美学观念,揭示中国古典悲剧“悲愤”的审美特质。

1947年,陈瘦竹在《论悲剧人生观》中辨明“悲剧的人生观,不是消极的、否定的、听天由命的人生观,而是积极的、肯定的、奋发有为的人生观”。

1983年,陈先生的《当代欧美悲剧理论述评》中进一步阐述积极的悲剧人生观,肯定“悲剧性”与个人生存意义的深刻联系,主张“悲剧人生观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艺术观,两者虽有联系又有区别”,赋予了悲剧美学更加深厚的现实主义品格和本土化内涵。

在《论悲剧精神》一文中,陈瘦竹指出《窦娥冤》塑造了一个贫苦低微妇女为主角的悲剧形象,显示出中国古代悲剧独特的审美价值——“悲愤”。

“悲愤”审美效果是在爱与憎的相互交织中营造悲剧的强烈气氛,随着“善恶有报”的结局出现,观众的“悲愤”之情终于借由戏剧发泄出来,恶人得到恶报可谓大快人心。

“大团圆”符合中国人的审美趣味,观众在“大团圆”的戏剧中笑着收场,却经受了一番彻骨的痛苦体验,“团圆”只是为不堪重荷的命运添上一笔温柔的色彩,在抗争中灭亡,在灭亡中彰显正义与崇高,“大团圆”激起“悲愤”的情绪体验,进入到审美情感领域。

“悲愤说”过滤了王国维“悲剧人生观”的消沉与沮丧,突破了朱光潜悲剧命运感和纯粹无功利的精神快感,融道德与审美为一体,深刻地揭示中国古典悲剧审美意识和教育功能相统一的艺术特征。

百年来的中国古典悲剧和悲剧精神的发现历程表明:

只有将“悲剧”放置在中华民族长期的社会变迁中,放置在中国剧作家文艺创造的心理机制中,放置在中国观众长期养成的文艺欣赏习惯中,参证西方经典悲剧作品和悲剧美学理论,才能真正揭示中国古代悲剧独特的艺术特征和美学精神。

各类公文写作技巧五篇

一、标题结构的严谨之美

一则公文标题,如同一个人一般,同样要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符合语法规范,既不能“缺胳膊少腿”,也不能“随机组装”、变换位置,一是一、二是二,没有可商量的余地和任意变通的空间。

关于公文标题的结构,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要求三要素必须兼具,不得随意省略成分,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

严格来讲,除了这三个实词性元素,还包括两个虚词性元素,即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的连接介词“关于”、事由和文种之间的结构助词“的”。

一般而言,这五个元素的顺序不能调换,要严格按照“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的总体结构和规范格式进行排布。

例如,《××集团有限公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不能缺省介词“关于”,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又如,《关于××集团有限公司推行全员健身活动的通知》,其中发文机关是“××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挪位至介词“关于”之后,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行全员健身活动的通知》;再如,《××集团有限公司表彰决定》尽管标题三要素兼有,但要素之间缺少连接词,且事由未作具体说明,不能笼统用“表彰”二字概括,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表彰××××的决定》。

二、标题语言的简约之美

公文标题的简约之美主要反映在标题语言的简明扼要、精约简省。

一方面,要尽量使用简单好记、通俗易懂的词语,方便阅读者记忆或转述,切忌冗长拖沓、晦涩难懂。

一般来讲,公文标题以不超过三行为宜,如果字数确实过多,可以根据文件的主要内容、关键性词语等作合理简化。

例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同志在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及关于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关于加强司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则标题包括三个被印发文件的标题,看起来相当繁冗、复杂,对此可采取概述法,将印发文件名称概括统称为“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三个文件”,瘦身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三个文件的通知》”,如此则容易记住、便于传达,给人的感觉就不一样了。

三、标题表述的精准之美

这里的“精准之美”,其一是事由表述的精准性。

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应与内容高度相符、契合,要通过准确提炼,全面、清楚地反映出公文的主旨,避免出现事由概括不准、表意不清而引起歧义、费解甚至误解等问题。

要使阅文者通过标题即可了解发文机关的行文目的,以及公文的基本精神和中心内容,从而提高公文阅读和流转的效率。

例如,《××大学关于土地问题的请示》这则标题便让人无法从字面上获取关键信息,是单位想申请划拨用地还是转让现有土地,是解决校舍用地面积不足问题还是协调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属于典型的表意含糊,阅文者只能通读文件后才能得知发文机关请示的真正意图。

特别是若出现同一单位需要在同一问题上多次发文的情况,不论是对发文单位还是收文单位,都会造成公文收发办理、档案查找借阅等多个环节的不便或麻烦。

公司标题事由表述精准、到位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四、标题外观的规范之美

除了标题结构的严谨之美、标题语言的简约之美、标题表述的精准之美,公文标题还要讲究外观形式的规范之美。

一直以来,国家党、政、军等各类机关都对公文标题的美观性做了相应的要求。

如2000年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标题的位置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2012年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则进一步提出“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关于写作基础知识五则

一、命令,简称令,是领导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指挥性公文。

它具有权威性、指挥性和强制性。

就行政系统而言,国家最高领导人、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命令。

其最常用的有:

公布令、行政令、嘉奖令。

它的写作要求是:

(1)必须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发布命令;

(2)要注意各类型命令写作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3)语言要准确、凝练、庄重有力;

二、议案,是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审议使用的一种书面文件.它的特点主要有:

(1)行文关系及办理程序的法定性;

(2)行文内容的单一性和可行性。

三、可以提出议案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机构及人员以及人民代表。

议案可分为由职能机构提的议案和由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

它的写作要求有:

(1)提出的问题重要且已具备解决的条件;

(2)要注意提出的权限和时限;

(3)要注意行文格式和办理程序。

四、决定,是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指导性公文。

其特点主要是性质重要、政策性强和有约束力。

它的类型有指挥型、个案型和知照型。

各类决定的写作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决定的标题由决定机构、决定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

决定的正文,三种类型的写法略有不同。

决定的文字,要准确、鲜明、简洁。

以便于领会和执行。

五、决议,是经领导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通过的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部署的指导性公文。

其特点有二:

即表达群体意志、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决议的主要类型有决策部署和结果公布两种类型。

六、指示,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工作的公文。

其特点主要是针对性和原则性。

按照指示内容涉及的范围,指示可分为:

(1)涉及全局问题,带普遍性的指示;

(2)涉及局部问题,带特殊性的指示。

总的来说,指示的写作,要以政策把握方向,内容要明确扼要,条理要清晰。

七、意见,是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发表的对工作有指导性质的文件。

依据发表见解机构地位的不同,其类型可包括直接指导型和批转执行型两种类型。

意见的写作要注意内容的政策性、原则性,对下级的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条理要清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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