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刑法的价值为视角大学本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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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刑法的价值为视角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编号:
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构成犯罪
-以刑法的价值为视角
摘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错误的判决、裁定(本文所称的错误判决、裁定特指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无瑕疵但后来被认定为有瑕疵的判决、裁定),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
有人认为应当包括错误的裁判,否则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就会面临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有人认为,不应当包括错误的裁判,因为错误的裁判
从实质上而言不具有合法性。
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一个案例导入,找出产生以上争议的根源不在于刑法解释的立场的不同,而在于刑法价值观念的不同。
第二部分,对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关刑法价值的探讨进行简要梳理,并对刑法的正当性和刑法的谦抑性进行重点论述。
第三部分,以上部分的体系,结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来论证认定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公正性和谦抑性。
关键词:
刑法解释刑法价值构成犯罪
DOESREFUSINGTOEXECUTETHEWRONGJUDGMENTSOR
ORDERSCONSTITUTEACRIMININALOFFENCE
-FROMTHEPERSPECTIVEOFTHEVALUEOFCRIMINALLAW
ABSTRACT
Doestheobjectofrefusingtoexecutethejudgmentsorordersincludethewrongjudgmentsororders(inthispaper,thewrongjudgmentsorordersrefertothejudgmentsororders,whicharerightwhensuspectsaresuedbutareconfirmedwronglater)?
Inourcountry,thereisabigcontroversyinthefieldofcriminallaw:
somepeoplethinkthatthewrongjudgmentsorordersshouldbeincluded,orjudicialauthorityandtheorderoflawwillfaceaclearandimmediatedanger;somepeoplesaythatbecausethewrongjudgmentsorordersarenotlegitimateinessence,sotheyshouldnotbeincluded.
Thispaperconsistsofthreeparts:
inpartone,beginningwithacase,Iwillpointthatthesourceofabovecontroversyliesinthedifferentvalueofcriminallawnotinthepositionofinterpretationofcriminallaw.Inparttwo,thesystemofvaluesofcriminallawwillbearranged,andthelegitimacyandtoleranceofthecriminallawaretobemainlydiscussed.Inpartthree,Iwillprovethatidentifyingrefusingtoexecutethewrongjudgmentsorordersasacriminaloffencedoesnotviolatethelegitimacyandtoleranceofcriminallaw,throughthe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
interpretationofcriminallawthevalueofcriminallawconstituteacriminaloffence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
引言I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及我国刑法理论对此问题的回应1
一、案例的引入及问题的提出1
二、不同解释主体得出不同解释结论的根源2
(一)刑法解释立场之争: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2
(二)不同解释主体得出不同解释结论的根源3
第二章刑法的价值5
一、刑法价值的体系5
二、刑法的正当性6
(一)报应与刑法的正当性6
(二)预防与刑法的正当性7
(三)刑法的正当性依据8
三、刑法的谦抑性9
(一)犯罪范围的谦抑性9
(二)罪之谦抑的中国途径10
第三章认定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不违反刑法的价值12
一、认定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不违反刑法的公正性12
(一)从报应论角度分析12
(二)从预防论角度分析13
二、认定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13
(一)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3
(二)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不具备刑罚之无可避免性14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20
引言
“刑事法律永远处在两种直接对立的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之中,永远面临着如何在两种对立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以便使对社会的损害减少到最小的难题。
破解这个难题是刑事法律研究永恒的主题。
”
—朱孝清
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保证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罪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该罪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新的问题:
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敢于质疑法院的各种裁判;甚至从人性自私的角度来讲,绝大部分人都会质疑对自身不利的裁判,法院裁判的权威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事实上,保证法院做出的所有裁判都是正确的,以后都不会被推翻,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共同愿景,但是他们也深知这一愿景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当面对一个后来被推翻的裁判时,是优先维护法律的权威,还是优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换言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判是需要形式的合法性,还是实质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的解决在《刑法》第313条的适用过程中是无法回避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属妨害司法罪,但国内学界对这一类罪的具体各罪给予的关注度相差很大,学者们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等罪名予以极大热情,相反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得相当冷落。
“即使有相关的文章对该罪进行研究,但也基本上沿着罪名解说—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的教材模式写作。
”对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的论述更是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在论述犯罪对象时进行简短的说明,差不多都停留在表明自己观点的层面,缺少对观点的充分论证,并且存在很大的分歧。
本文采用案例实证法和价值分析法,以笔者在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时遇到的一个案件为例子引出问题,并分析理论界对上述问题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刑法价值观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对刑法的价值进行简要梳理,并以此论证拒不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及我国刑法理论对此问题的回应
一、案例的引入及问题的提出
2002年11月,因拆迁事宜未能与班某、梁某等五人达成一致意见,甘州区教委向甘州区房管局申请裁决拆迁补偿事宜,甘州区房管局于2003年6月12做出(2003)第04号行政裁决书,并向甘州区教委和班某分别送达了《行政裁决书》。
班某对上诉裁决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期间,甘州区房管局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担保。
甘州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03年7月9日做出(2003)甘行执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03年7月11日向班某送达了该裁定书。
在发布强制执行公告和多次与班某协调未果后,甘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在2003年7月26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当日,班某、梁某等五人伙同他人爬上房顶阻止法院的执行,班某将家中使用的半塑料桶汽油和一个装有液化气的气瓶带上房顶,不顾执行法警的阻止,往自己身上浇汽油,见执行法警要上房,便打开液化汽瓶并点燃沾有汽油的布条扔下房阻止执行;梁某在房顶乱挥着木棒和扫帚阻止法警上房;其他三人则用扩音器喊口号,企图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事后,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泽县人民法院对班某、梁某等五人提起公诉,2004年1月12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做出(2004)临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班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班某对甘州区法院的(2003)第111号行政裁定书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该行政裁定书。
为此,班某等五人于2010年10月11日向临泽法院提出申诉,该院驳回申诉。
班某等五人不服,认为当初自己拒不执行的是法院错误的裁定,不应该构成犯罪,于是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1年10月12日裁定指令临泽法院再审。
但是,临泽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做出(2012)临刑再字第01号刑事裁定,仍认为班某等五人构成犯罪。
班某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在讨论中产生了较大分歧:
一方认为,《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权威,五上诉人在实施阻止执行行为时,(2003)甘行执第111号行政裁定是合法有效的,五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认为,由于(2003)甘行执第111号行政裁定不正确后来被依法撤销,五人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上讲五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难看出,本案争议焦点最终可归结为拒不执行事后被认定为“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构成犯罪。
前者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对《刑法》第313条进行形式解释,认为班某等五人构成犯罪;后者对刑法本体性问题进行追问,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对《刑法》第313条进行实质解释,认为班某等五人不构成犯罪。
在这里我们不由地会产生一个疑问:
为什么不同的解释主体得出不同解释结论呢?
是解释立场不同引所致,还是另有原因呢?
二、不同解释主体得出不同解释结论的根源
经验似乎告诉我们,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必然导致不同的解释立场。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同解释主体得出不同解释结论的根源在于不同解释主体的刑法价值观不同。
(一)刑法解释立场之争: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
“形式的解释论拘泥于法律的字面含义,是一种强调尊重字面含义,注重从概念推导出结论的解释论;实质的解释论则重视情势的变化与法律适用的目的,主张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与目的的考量来发现法律规定的意义、目的。
”即形式的解释论更强调形式合理性,实质的解释论更重视实质的合理性。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探讨刑法解释的方法选择问题一直方兴未艾。
阮齐林教授认为,“应该对构成要件采取形式的解释”,陈兴良教授也持这种观点,他指出,“因为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影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实质合理性的冲动十分强烈,而形式合理性的理念十分脆弱”,因此他进一步指出,“在司法过程中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