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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控管理含详细图表

财务内控管理-含详细图表

1、作业程序:

1.制制预算时,应参考过去营业状况,竞争情形,外在环境变化及未来发展等,决定次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编制。

2.财会单位应依会议之决议,排定预算编制流程、提供各单位填写之表格、编列预算之共同费用设定基准及完成规划前提说明书,将上列数据分发给各单位。

3.各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提报预算之相关数据予财会单位汇总,并据以编制预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后,送交权责单位审核后,送交董事会通过由总经理室公布实施。

4.各单位定期将预算与实际金额作比较分析并说明差异原因,定期于经营会议中由财务单位汇集提出,共同研拟对策,以求有效控制预算。

2、控制重点:

1.财会单位是否将参考数据及相关窗体分发给各单位参考。

2.预算与实际金额之差异,是否定期分析原因,以求有效控制预算。

3、依据资料:

1.预算管理办法

1、作业程序:

1.本公司会计单位负责记录及表达股本在当期内增减变动情形,并对股本作业保持完整记录及妥善保存。

2.股本以奉准登记之数额为准,其未发行股份应于股本项下列减之。

3.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案、盈余及资本公积转增资,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办理。

4.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应依公司法第237条之规定,以税前盈余扣除一切应纳税捐后之余额提列10%为法定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5.特别盈余公积之动用情形,依董事会及股东会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别盈余公积提拨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时则应予转销。

6.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条规定,应转入〝资本公积〞科目计有下列各项:

6.1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额。

6.2每一营业年度,自资产之估价增值,扣除估价减值之溢额。

6.3处分资产之溢价收入。

6.4自因合并而消灭之公司,所承受之资产价额,减除自该公司所承担之债务额及向该公司股东给付额之余额。

6.5受领赠与之所得。

7.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依法令规定仅得供弥补亏损及转增资之用,其使用限制如下:

7.1使用于弥补亏损时,非于盈余公积填补资本亏损,仍有不足时,不得以资本公积补充之(公司法239)。

7.2使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时,则以该项公积已达实收资本额50%,并以拨充其半数为限(公司法241)。

7.3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资产重估增值之资本公积拨充资本者,每年申请拨充资本之金额,不得超过土地增值及资产重估增值总和10%,并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额10%(证交法实施细则8)。

8.年度盈余,依公司章程规定分配股利、董﹙监﹚事酬劳及员工红利。

2、控制重点:

1.股东权益项目内容是否完整归属。

2.现金增资或盈余分派是否依法定规定作业程序办理。

3.属资本公积的项目是否正确列计。

4.各项公积提存是否正确。

5.资产重估增值之计算公式,是否与固定资产重估价办法、土地法、及平均地权条例之规定暨财税机构核准标准相符。

6.奖励减免税捐项目与税捐核定亏损可互抵数,是否已充分使用并符合规定。

7.年度盈余分派,是否依公司章程规定分配之。

3、依据资料:

1.公司法

2.证券交易法

3.所得税法

 

1、作业程序:

1.股票之签证可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办理。

2.股务或股务代理单位应负责办理下列各项股务:

2.1股票之过户、挂失、遗失补发、质权之设定或消灭。

2.2股东或质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印鉴等之登记或变更登记。

2.3股东或其它关系人就股务关系之申请或报告之受理。

2.4股东名簿及附属账册之编制与管理。

2.5股票(含权利凭证)之保管、换发、交付及签证。

2.6股东会召开通知书或股东会出席证之寄发、股东会出席通知书或委托书之收发与统计,及其它对于股东之通知或报告之寄送。

2.7股利(含配股)之计算、发放及代扣税金。

2.8关于股份之统计及依法令或契约向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签证机构提出之报告。

2.9新股发行、资本减少、股票分割与合并之事项。

2.10上列各项附带税捐之代缴及其它事项。

3.依有关法令公布下列各项有关资料:

3.1开股东会时

a.股东会召开日期。

b.停止过户日期。

c.盈余分配日期。

d.配息基准日。

3.2增资配(认)股时

a.配(认)股基准日。

b.停止过户日期。

c.缴款期限及代收股款机构。

d.配(认)股内容。

3.3增资股票制作及发放

a.交付股票日期。

b.股票发放及上市日期。

4.按相关规定将下列资料登报公告,并依「公开发行公司应公告或向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申报事项一览表」之规定送交相关单位:

4.1每月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股票股权变动表。

4.2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东办理质权设定公告通知书。

4.3每月营业收入。

4.4每季、半年、全年之财务报表。

5.记录并制成下列数据:

5.1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东办理质权设定撤销。

5.2股利凭单及全年股利分配汇总表。

5.3除息后股利清册。

5.4除息后股东名册。

5.5除权后股东名册。

5.6除权后配息及号码清册。

5.7股东可扣抵账户明细表。

2、控制重点:

1.发行股票种类、张数、日期及面额与帐簿记录是否相符。

2.股东名册是否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置。

3、依据资料:

1.公司法

2.公开发行公司应公告或向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申报事项一览表

1、作业程序:

1.公司非弥补亏损及依公司法规定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

2.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利。

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资本总额50%时,或于有盈余年度所提存之盈余公积,有超过该盈余20%之数额者,公司为维持股票价格,得以其超过部份派充股息。

3.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发放议案后,若为股票股利应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生效或申请核准。

4.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发放议案后,股务或股务代理单位应公告并通知股东下列事项:

4.1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4.2现金股利之除息日。

4.3股票股利之除权日。

5.现金股利若由金融机构代为支付,股务人员应每月或每周结帐一次,并应取得代支金融机构名称及代支日期。

6.发放股票股利时,股务人员应造具股东配股名册。

7.股东领取股票时,应核对其股利发放通知书、身份证、印鉴无误,于发放名册上盖章或取得相关单据后始得发放,盖用之印鉴应与登记印鉴相符。

2、控制重点:

1.已发行股票明细表与股票存根核对是否相符。

2.股东配股名册之编造是否正确。

3、依据资料:

1.公司法

1、作业程序:

1.首次申请或增加银行借款额度时,财务人员应于签呈中注明借款额度、借款条件、借款理由、签订借款合约之人员,经相关权责主管核准。

2.财务人员应于动用借款额度时,详细说明举借用途、获利来源是否足以偿付利息,并衡量对公司财务状况之影响,并依本公司核决权限之规定办理。

3.承办人员取得融资额度后,应签订贷款合约,各项申请数据应留存至少一份并妥善归档。

如系指定用途者,应依计划或约定行事,不可移供他用。

4.财会人员应注意中长期之借款中,如有一年内到期须用流动资产偿付者,应转列流动负债。

5.借款偿还后,若有设定抵押或提供质押担保品时,承办人员应随即办理涂销设定登记或收回质押担保品。

2、控制重点:

1.借款前是否确实加以分析,并衡量对公司财务状况之影响。

2.借款是否确实经权责主管核准。

3.设定抵押或提供担保品之借款清偿时,是否随即办理涂销设定登记或收回质押担保品。

4.中长期之借款中,如有一年内到期须用流动资产偿付者,是否转列流动负债。

5.借款如系指定用途者,是否依计划或约定行事。

6.额度之申请是否需依<核决权限>核准。

3、依据资料:

1.公司法

 

1、作业程序:

1.借款成立时,财务人员应将借款合约或足以表示债权债务之文件妥为保存,并知会会计单位。

2.承办之财务人员应针对借款银行名称、可动用借款额度、已动用额度、到期日、融资种类、利率、还款付息情形及抵押或质押之担保品设置控制报表,以随时掌握借款及还款之动态。

3.借款须拨入公司指定之银行账户,由会计人员实时入帐,并经会计主管审核。

4.付息前应先核算是否正确,并核对其利率与合约约定之利率是否相符。

5.长期资金需求应以长期资金支应,避免以短期资金支应。

2、控制重点:

1.借款合约或足以表示债权债务之文件是否妥为保存。

2.借款是否拨入公司指定之银行账户并实时入帐。

3.承办人员于借款成立后,是否设置控制报表,随时掌握借款及还款之动态。

4、依据资料:

1.公司法

1、作业程序:

1.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前应收集相关数据加以评估,以了解公司是否有融资需要。

2.公司欲发行公司债时,财务单位应填写签呈,依公司法之规定经董事长核可、董事会决议后,将募集公司债之原因及有关事项报告股东会,始可为之。

3.公司债发行计划中,应考虑下列基本要项。

3.1发行种类

3.2还款方式

3.3公司债利率

3.4付息方式

4.公司债之登记、保管与签发人员,应分别由不同人担任。

5.未发行债券均应预先编号,并交由专人保管、并定期盘点。

6.公司债发行程序,应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2、控制重点:

1.公司债发行前,是否收集相关资料加以评估。

2.是否有事先规划还本时之财源筹措方法。

3.充分了解承销合约及特别条款之内容。

4.发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依据资料:

1.公司法

2.证券交易法

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原则

1、作业程序:

1.发行商业本票前应收集相关数据加以评估,以了解公司需要。

2.公司欲发行商业本票时,财务单位应填写签呈,经董事长核可、董事会决议后,始可为之。

3.发行商业本票时,财务单位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3.1洽商金融机构﹝票券公司﹞,金融机构﹝票券公司﹞经征信调查及授信程序后同意保证,即与本司签订保证契约。

3.2商业本票发行当日,票券公司于扣除贴现息与签证、承销、保证手续费用后,将发行票款拨至本公司指定之银行账户。

4.财务单位应核算发行成本﹝贴现息+保证费+签证费+承销费﹞是否正确。

2、控制重点:

1.发行商业本票前,是否仔细评估相关资料。

2.是否有事先规划还本时之财源筹措方法,发行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3.发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令规定。

1、作业程序:

1.承办人员应注意到期之借款应依约偿付本息,如有差异应追查原因。

2.非金融机构之贷款利息应办理扣缴,每期期末应估列应付利息。

3.权责主管应定期将银行贷款及利息支出等有关科目相互勾稽。

4.权责主管应定期检讨借款到期应偿还之财源筹措及近期之财务状况,以期能如期偿还或拟定对应方案。

5.付息前应先计算金额是否正确,并核对其利率与合约约定之利率是否相符。

2、控制重点:

1.借款是否依约偿付本息,如有差异是否追查原因。

2.银行贷款及利息支出是否相互勾稽。

3.计算付息金额是否正确,并核对其利率与合约约定之利率是否相符

1、作业程序:

1.借款成立后,承办之财务人员应针对借款银行名称、可动用借款额度、已动用额度、到期日、融资种类、利率、还款付息情形及抵押或质押之担保品设置借款合约控制表,以随时掌握借款及还款之动态。

2.借款合约控制表,应经权责主管审核。

3.设定抵押或提供质押担保品之借款于偿还后,承办人员应随即办理涂销设定登记或收回质押担保品。

2、控制重点:

1.借款成立后财务人员是否编制借款合约控制表,并呈权责主管审核。

2.借款偿还后,是否将抵押或质押担保品立即办理涂消设定登记。

3.承办人员是否确实清点并确认收回质押担保品之数量及质量,并经权责主管审核。

1、作业程序:

1.应付费用:

1.1应付费用为已发生而尚未支付之各项费用。

1.2应付税捐应依法定期限缴纳。

1.3应付费用之列帐、整理、支付应依公司规定办理,并附核准单据及原始凭证。

1.4付款方法可直接汇给当事人或开立抬头、划线,转让之票据支付。

1.5对于平时已先预付部份款项之费用,应注意是否有重复请款。

1.6已逾期限或已届法定时效未支付者,须经核准始可转列其它收入。

1.7应付费用,如有逾法定或规定支付期间未支付者,应查明原因,作适当处理。

2.预付费用:

2.1预付费用应经过权责主管核准。

2.2预付费用之发生及收回时,应附有核准单据及原始凭证,摊销及转帐之核准程序,应与会计制度规定相符。

2.3每月应清查预付费用部份是否仍具有预付性质,如有错误应尽快查明。

2.4每月或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列预付费用余额明细表。

3.邮资报支:

3.1邮费指材料成品文件的邮寄和快递费

4.设备维修费用:

4.1不定期之维修费用报支,应附核准单据及原始凭证。

4.2定期之维修费用报支,应附合约及原始凭证。

4.3支付修缮工程如属对外发包,则于验收后依公司或契约规定请款。

5.暂付款:

5.1暂付款应经权责主管核准。

5.2暂付款之发生及冲转,应附有核准之单据及原始凭证。

2、控制重点:

1.各项费用之入帐应有凭证。

2.各项估算费用是否予以评估正确性及数字合理性。

3.应付费用是否依规定期限缴交之。

4.预付费用、暂付款之申请是否经适当核准。

5.预付费用之余额明细表,其内容是否异常。

3、依据资料

1.企业会计制度

1、作业程序:

营业外收入作业:

1.1对于利息收入出纳人员应核对银行存款额及其利息,其存款数、乘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之数与银行转入利息收入之数,若相符,则将前列资料列入摘要,记入账册。

1.2兑换损益之计算,应按当时外币与本国币换算发生之差额,算出损益,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评价,并于当期认列因调整而产生之未实现兑换损益。

1.3会计年度结束时,尚有应收利息、未实现兑换收益或其它收益等未列帐者,会计人员应调整之。

2.营业外支出作业:

2.1对于利息支出,出纳人员应核对银行收据银行借款额起讫日数及其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之数与银行转入利息支出之数,若相符,则将前列资料列入摘要,记入账册。

2.2兑换损益之计算,应按当时外币与本国币换算发生之差额,算出损失,摘要中说明前述资料并登录账册。

2.3会计年度结束时,尚有应付利息、兑换损失或其它损失等未列帐者,会计人员应调整之。

2、控制重点:

1.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下脚收入、其它收入、其它支出、盘存盈余(损失)等,是否依据相关单据予以入帐。

2.若为跨年度到期付息之定期存款,应于年底计算利息收入及应收利息。

3、依据资料

1.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法

2.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

 

1、作业程序:

1.零用金使用者赁核准后的报销单至财务单位报销,以使其所持金额与申请之零用金数额一致

2.出纳依公司法规审核报销单时,对给予报销的单据加盖“支讫”章,以防重复

3.出纳应定期公布零用金使用者名单与金额,以便双方核对

2、控制重点:

1.是否长期间未按时报销。

2.手存凭证、收据,有否久持不送报支。

3.支付性质或金额是否超过零用金之规定范围。

4.零用金如系定额其金额是否符合业务需要或过多。

5.零用金如金额过巨,其平时保管方法是否妥善。

3、依据资料:

1.零用金管理办法

1、作业程序:

1.税捐作业:

1.1每月依税法规定,核算缴纳税款数额,按时缴纳,以免受罚。

1.2凡符合税捐减免之规定项目者,依照规定办妥手续。

1.3缴纳后之税单妥予保存,若需出借,亦应详加记录。

1.4当支付各项税捐,依其性质分为费用、成本、收益减项或代付而入帐。

2.规费作业:

2.1依规定核算缴纳规费数额,按时缴纳并取得原始凭证收据或证明单,妥予保存。

2、控制重点:

1.每月是否依税法规定,于规定期限内核算缴纳税款。

2.相关凭证单据是否妥善保存,若需出借是否详加记录。

3.支付支各项税捐是否依其性质分为费用、成本、收益减项或代付而入帐。

3、依据资料:

1.所得税法

2.营业税法

3.税捐稽征法

4.证券交易法

5.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

1、作业程序:

1.印鉴与支票应由不同人员保管并依「印鉴管理办法」使用印鉴。

2.总务单位应编列公司印章清册,凡有新刻印均应列入登记。

3.凡人员外借印章时,均应在「印鉴使用申请单」上注明借出日期、用途、预定归还日期,归还后始可注销。

4.迄归还日期尚未归还者,应追踪处理。

2、控制重点:

1.公司印章应详予登记,并不定期盘点。

2.印章如有申请借出,应详加审查。

3.印章之使用是否依「印鉴管理办法」办理。

4.印鉴与支票是否分由不同人员管理。

3、依据资料:

1.印鉴管理办法

1、作业程序:

1.有关背书保证作业规定,依本公司「背书保证管理办法」办理。

2.背书保证之对象:

2.1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之公司;

2.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2.3母公司与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权合并计算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资公司;

2.4对公司直接或经由子公司间接持有普通股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3.对外背书保证责任之总额以不超过当期净值总额为限及对单一企业背书限额以不超过当期净值百分之五十为限。

4.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事项授权由董事长于前项所定额度内全权处理,于事后报请董事会追认之,并将办理之有关情形提报股东会备查。

5.核准程序:

5.1公司背书保证或注销时,应由相关部门提送签呈,叙明被背书保证企业名称、承诺担保事项、金额及解除背书保证责任之条件、日期等,呈请董事长决行。

5.2财务单位应就保证事项,依其性质分别予以入帐或登载备查簿,每月初应编制上月份「背书保证金额申报明细表」,呈报董事长。

6.公告及注销:

6.1公司之背书保证余额,依规定格式内容并同营业额按月公告并向证期会申报。

6.2本公司上市上柜后,应依照证期会公布之「上市上柜公司背书保证处理要点」之办理公告申报标准及应公告申报之时限及内容之有关规定办理公告申报。

6.3财务单位于保证到期时,办理权利义务结清,并办妥注消或解除事项。

7.财务单位在办妥保证或质权抵押后将有关担保品、票据等文件妥善保存并记录。

8.对外保证所用之印鉴,依证期会之规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之公司印鉴为专用印鉴。

背书保证有关印章保管人应报经董事会同意,变更时异同。

2、控制重点:

1.各背书保证事项是否悉照本公司「背书保证管理办法」办理。

2.额度内之背书保证是否均经董事长核准,且于事后报请董事会追认,并是否将办理情形提报股东会备查。

3.向证期会申报及公告事项及内容有无及时办理。

4.背书保证印鉴及相关文件是否妥为保管,备查簿是否实时登录。

5.财务单位是否于保证到期时,办理权利义务结清,并办妥注消或解除事项。

3、依据资料:

1.背书保证管理办法。

2.上市上柜公司背书保证处理要点。

1、作业程序:

1.本公司资金贷放对象,限于有业务往来之法人或团体。

2.贷款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办理征信调查,征信调查人员应就融资对象之所营事业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获利能力及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予以审慎评估,以拟具融资金额、期限、计息方式、担保品及其它条件,逐级呈董事长核准后,由董事会决议办理。

3.借款人如提供担保品,则应办理质权或抵押权设定手续,以确保本公司债权。

4.担保品除土地及有价证券外,均应投保火险,如为车辆应投保全险,保险金额以不低于担保品抵押值为原则,保单上应加注以本公司为受益人。

5.本公司自上市(柜)之月份起,应将资金贷与他人情形,按月编制「资金贷与关系人或团体明细表」,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前表分送证期会、证交所、证券发展基金会及证券商业同业公会。

2、控制重点:

1.资金贷放对象,是否限于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法人或团体。

2.担保品之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3.每次融资条件是否经董事长核准后,由董事会决议办理。

4.是否如期向主管机关申报相关事宜。

3、依据资料:

1.公司法

2.上市公司资金贷与他人应注意事项

3.资金贷予他人作业程序

1、作业程序:

1.原始凭证:

1.1外来凭证,如有下列情形,不予接受:

a.单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b.收支数字显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c.有关人员未予签名或盖章者。

d.其它与法令或内部规定不合者。

1.2内部凭证应有规定格式,并印好以供取用。

2.记帐凭证:

2.1记帐凭证应小心防范下列情形:

a.根据不合法之原始凭证填制者。

b.未依规定程序造具者。

c.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d.应予记载之内容未予记载,记载简略不能表达会计事项之真实情形者。

e.计算、缮写错误更正者。

f.与法令或内部规定不合者。

2.2收支传票经出纳人员执行收付款后,应在传票或原始凭证加盖收讫或付讫章。

2、控制重点:

1.原始凭证是否依规定审核,且凭证之效力合法。

2.记帐凭证是否依规定编制,编制时是否执行各注意事项。

3、依据资料:

1.会计制度

1、作业程序:

1.各项帐务依公司普通会计事务处理程序办理。

2.各交易事项应采用最合适之会计科目。

3.将传票或记帐凭证之交易登录账册。

4.依科目别分别过至各会计科目分类帐。

5.定期应将各明细分类帐科目余额相加与总帐金额核对。

6.结帐前须将各种应调整科目,作适当之调整。

7.会计年度终了应将各会计科目结帐,虚账户转入本期损益,实账户结转下期。

8.编制各种财务报表,以表达企业在此一会计年度结束时之财务状况,年度之营业及现金流量,作为债权人、股东及管理当局之参考。

2、控制重点:

1.会计科目之运用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每一会计事项的发生是否依会计制度办理。

3.查核会计凭证、簿籍、报告之设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4.会计事务之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之规定。

5.过渡科目及悬记帐项是否按期清理。

6.折旧及利息之计算、各项递延费用之摊销,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3、依据资料:

1.会计制度

 

1、作业程序:

1.财务报表之内容,应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注:

1.1资产负债表。

1.2损益表。

1.3股东权益变动表。

1.4现金流量表。

2.财务报表之科目,得视事实需要做适当之分类及归并,以简驭繁便利阅读。

3.上期之科目分类如与本期不一致时,应予以重新分类,并附注说明之。

4.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应采两期对照方式以便比较。

5.下列事项应以附注方式加以揭露:

5.1重要会计政策之汇总说明。

5.2会计变更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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