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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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优化本科生奖学金体系方案》和《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学生〔2018〕445号)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专项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
(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奖学金设置将根据学校“院系办校”改革要求,下放专项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审。
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奖励金额可设为1000元/人或2000元/人两档。
根据旅游学院的特色,设置以下四种奖励方向:
包含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和学业进步奖。
每项奖金2000元/人。
(一)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或者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署名的其他合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报刊,或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被采纳的学术论文;(只要名字在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信息中出现,都认定为共同合作者,符合评选条件;全国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2、科研成果:
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奖荣誉证书、奖状、成果证明等材料中列明的成员)
3、参加科研项目:
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
(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得立项证明材料中列明的成员)
(二)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道德品行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3、参加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或者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4、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先进集体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参加学科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第五名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主要成员(“主要成员”为个人排名前5名。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认定,具体参照《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参评奖项清单》(附后)进行,校级竞赛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四)学业进步奖用于鼓励在学习上进步较大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成绩进步明显,学业平均绩点本专业内排名较上学年进步5名及以上;
2、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的学习,坚持学以致用。
以上四种类型的专项奖学金,所有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申请,不受是否获得其他奖学金影响。
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同时获评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可兼得荣誉,奖励金按单项最高金额发放,不叠加。
为扩大学院获奖学生的覆盖面,评奖时优先考虑未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
若符合条件的未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少于专项奖学金的总名额,则从已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中择优评选。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步骤
程序
详细
1
通知
旅游学院主页发布关于专项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2
申请
申请的同学需根据学院通知的要求按时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3
评选
名额分配
年级总名额=学院的总名额×年级申请总人数/学院申请总人数;
各年级中各种类别的名额=年级总名额×本年级中某类专项奖学金的申请人数/本年级所有专项奖学金申请总人数;
“申请人数”指的是符合条件的有效申请人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算入统计范围。
排名评定标准
(1)“学术创新奖”按奖学金综合测评方法中“科研成果与文章发表”的加分进行排序;
(2)“道德风尚奖”按奖学金综合测评方法中“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加分进行排序;
(3)“学科竞赛奖”按奖学金综合测评方法中“学习竞赛”的加分进行排序;
(4)“学业进步奖”以在本专业的原始绩点百分比(即在本专业中的裸绩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的幅度为评定标准,并按名次升幅高低排名,一般情况下,初次参评奖学金的年级不设该项奖学金;
(5)若出现同分者,则考虑参加加分的内容、影响力和类型的丰富程度进行判断。
4
公示
结合名额分配与排名得出各年级的专项奖学金获奖结果并在学院主页的“学生工作—奖助勤贷”栏目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更改并上报学生工作管理处。
5
结果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七条学院确定当年的专项奖学金总名额和奖励金额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根据报名的情况,按各个年级的有效申请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不再按专业分配名额,分配名额中如有小数点,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来处理,不足一人的算一个名额。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对参评个人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进行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九条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学生如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核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院系评审意见的审查决定。
第十条本细则由旅游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
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参评奖项清单
序号
学科竞赛名称
举办单位
竞赛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级)
1
华为财务精英挑战赛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国际级
2
华为销售精英挑战赛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国际级
3
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商务会奖旅游策划竞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分会
国家级
4
全国青年商战模拟大赛
中国商战模拟和体验式学习协会
国家级
5
康腾全国高校学生商业案例分析大赛
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主办,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承办
国家级
6
“尖峰时刻”酒店管理模拟全国大赛
厦门大学旅游管理学院(第二届)
国家级
7
全国高等院校旅游创新策划大赛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
国家级
8
企业文化案例分析大赛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国家级
9
欧亚经济论坛丝路会展创客大赛
教育部旅游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欧亚经济论坛秘书处、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主办
国家级
10
全国大学生“发现传统村落”调研大赛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国家级
11
全国大学生红色旅游创意策划大赛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国家级
12
全国大学生会展大赛
上海大学
国家级
13
大学生世界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案大赛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国家级
14
万礼豪程未来职业挑战赛
万豪基金会
国家级
15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教育部主办、厦门大学承办
国家级
16
“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省级
17
美丽乡村∙幸福蓝图”——“碧桂园杯”南粤村庄(整治)规划设计大赛
广东共青团
省级
18
邂逅感言旅游实习报告设计比赛
《People&Properties》杂志主办
省级
19
大学生酒店经营电子沙盘对抗赛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主办
国家级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方法
综合测评加分实施细则
(说明:
此细则2017年已经学院党政会讨论通过,上述待审议的《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中各奖项评选加分标准按此执行。
)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加分
加分条件
6.0分
全国三好学生;
5.5分
全国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5.0分
全国先进集体其他负责人;
见义勇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
4.5分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集团干部、省级优秀学生和团员;
4.0分
省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3.0分
受到省级部门表彰;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省级部门表彰;
2.5分
省级先进集体其他负责人;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市级部门表彰;
2.0分
校级优秀党员;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校级部门表彰;
1.5分
全国先进集体的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团干部;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主要负责人;
校级优秀团支部书记;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团委、学生会或社团主要负责人;
1.0分
校级优秀团员;
0.8分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及团干部;
校级优秀团支部主要负责人;
优良学风班主要负责人;
校标兵宿舍成员;
0.5分
省级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团委、学生会或社团一般负责人(正部长及以上);
校级优秀学风标兵班其它负责人;
校级优秀团支部其它负责人
优良学风班其它负责人;
院、系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员;
学院宿舍评比中获一等奖、校文明宿舍成员;
0.3分
院级学生活动积极分子;
军训优秀学员;
学院宿舍卫生评比中获二等奖;
0.2分
校级优秀团委、学生会或社团一般负责人(副部长及以上)
0.1分
学院宿舍卫生评比中获三等奖;
优良学风标兵班成员/优良学风班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团支部一般成员;
参加公益类活动达到75个时数者;
说
明
1、同一性质类别、同一级别的分数不累加,不同性质类别、不同级别的分数可累加。
例如担任各级学生会干部或社团干部分数不累加;被评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各级优秀团干或优秀个人者(团员、党员等),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2、“见义勇为”栏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分数内浮动;
3、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4、校、院文明宿舍,卫生评比可累加,同一级宿舍获奖不能累加;
5、一年级学生的军训表现等级由军训团评定;
6、班级主要负责人由班干部推举(2人),一般负责人由其他班干部组成;
7、学院团委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团委委员,学院学生会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学生会主席团;
8、参加公益类活动时数必须有相关单位、社团等的有效证明。
二、学习竞赛
加分
加分条件
6.0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5.4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4.8分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4.2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3.6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3.0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2.6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2.4分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2.2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1.8分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1.4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1.0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0.8分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二名;
0.6分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0.4分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四名;
0.2分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0.1分
院系级学习竞赛优胜奖;
说
明
1、院系级学习竞赛必须是由院系举办的与学科有关的正式的学习竞赛;
2、不同性质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性质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以上所获奖励者在评分时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或证书,以便核实无误;
4、替补成员按下一档次记分;
5、各级学习竞赛领队降两个档次记分:
6、各级学习竞赛根据竞赛性质和竞赛难度由各年级评议小组决定,酌情加分;
7、趣味知识竞赛不纳入学习竞赛。
8、如竞赛的奖项出现特等奖,该竞赛的特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一等奖计算、一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二等奖计算,以此类推。
三、科研成果与文章发表
加分
加分条件;
6.0分
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
5.5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等奖;
5.0分
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优胜奖
4.5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二等奖;
4.0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三等奖;
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上发表一篇论文者;
3.0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优胜奖;
校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2.0分
校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者;
在全国学术会议上每宣读一篇学术论文者;
在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者;
1.5分
获校级科研成果优胜奖;
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者;
1.0分
在公开发行的地市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者;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者;
校教务处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统计时间范围内成功立项;
0.8分
获院系学术论文一等奖者;
校教务处省级科研项目成功立项
0.6分
校教务处校级科研项目成功立项
0.4分
获院系级学术论文二等奖者;
学院本科生科研项目成功立项;
0.3分
获院系级学术论文三等奖者;
0.2分
文章被校刊、院刊录用者;
说
明
1、发表不同的文章可累计加分,但每期刊物最多记两篇文章,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时,只记最高分,不累加;
2、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中,通讯类文章不予加分,只作为个人兼职或实习成果;散文类(500字以上)按所在等级加一半分;
3、发表文章者必须出示有关证明,以便核实;
4、同一科研成果和科研立项获不同奖,只记最高分,不累加;
5、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论文者,可累加;
6、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档次内上下浮动;
7、公开发表的刊物需具有发行号;
8、同一科研立项,在同一学年度既立项成功又参加立项成果评比获奖的加高分;在不同学年度既立项成功又参加立项成果评比获奖的,若立项成果评比获奖加分高于立项成功加分,则加上立项成果评比获奖加分减去立项成功时加分的差值;
9、以上涉及发表论文、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发表论文非第一作者按照第一作者分数的80%加分。
四、社会综合活动
加分
加分条件
4.0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3.6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
3.5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3.2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或二等奖;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3.0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2.8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
2.6分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2.5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2.4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三等奖;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或二等奖;
2.2分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2.0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胜奖;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1.9分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1.8分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
1.6分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三等奖;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或二等奖;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1.5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1.4分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1.3分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1.2分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胜奖;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或二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1.0分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胜奖;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0.8分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或三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0.7分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0.6分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优胜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一名或一等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一名或一等奖;
0.5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二名;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二名;
0.4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三名或二等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三名或二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0.3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四名;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四名;
0.2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五名或三等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五名或三等奖;
0.1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优胜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优胜奖;
说
明
1、大学生各种竞赛活动必须是经校、省以上有关单位批准的各种竞赛活动,包括征文、演讲、辩论等形式的比赛,活动级别由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2、替补队员按下一档次记分;
3、校内各种学生社团必须是经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4、同一竞赛活动和同一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5、获奖者在申请加分时必须出示有关奖项证明或证书,以便核实与查验;
6、社会综合类竞赛获奖在综合测评方法里找不到对应加分条例的,需申请加分者提供该竞赛基本情况、获奖比例、排名情况等信息,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加分。
7、校级及以上获集体奖项的,如区分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者,主要成员按上述细项加分,一般成员降一级加分或减去该级别项目的公差;院、系级各社团集体竞赛活动获奖组织的一般参与者不加分。
8、如竞赛的奖项出现特等奖,该竞赛的特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一等奖计算、一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二等奖计算,以此类推。
五、社会工作
加分
加分条件
2.5分
学校学生会主席
2.3分
校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凝炬基金会会长、学生·校友协会会长、新闻中心主任;
1.8分
院团委委员;
院学生会副主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凝炬基金会副会长;
学生·校友协会副会长;
新闻中心副主任;
1.5分
校学生会正部长;
班长、团支书;
1.3分
院学生党支部委员;
院团委部长;
院学生会部长;
经校团委,院团委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主席/会长/台长);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校团委委员;
凝炬基金会部长(含秘书长);
学生·校友协会部长(含秘书长);
新闻中心部长;
旅游学院各队伍队长;
0.8分
校学生会副部长;
院团委副部长;
院学生会副部长;
经校团委,院团委批准的社团组织正职负责人(副会级/部长级);
凝炬基金会副部长;
学生·校友协会副部长;
新闻中心副部长;
年级发展中心组长;
学习委员
0.5分
副班长、班委、团支委;
校、院团委干事;
校、院学生会干事;
凝炬基金会干事
经校团委批准的社团副职负责人(副部级);
学生·校友协会干事;
新闻中心干事;
年级发展中心组员;
0.2分
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
说
明
1、学生干部必须任期满一届,任满半年不加分,工作期间考核应为良或以上;
2、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按班级干部、年级发展中心、学生社团组织分成三种类别,若在同一类别中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加分不可叠加,只取最高分;若在不同类别中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加分可叠加;
3、校、系各级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
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