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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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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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规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
2.0.2工程实体质量
通过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所形成的工程实体的品质。
2.0.3 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分别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4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检测报告、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依法实施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以及根据委托权限进行行政执法的活动。
2.0.5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6监督检测
监督机构应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查检测。
2.0.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2.0.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监督检测,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与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活动。
2.0.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与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综合性评价文件。
2.1.10不良记录
对责任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基本规定
3.0.1监督机构的主要监督容包括: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核查工程开工条件及有关准备工作;
2、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测报告的监督检查;
5、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6、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7、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及质量的监督检查;
8、对质量、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直接行政处罚;
9、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
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2、其他职能。
3.0.2监督机构的设立和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监督机构应建立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有关制度:
3.0.4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5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誉情况制定监督计划。
3.0.6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采取对施工工序质量随机抽查和对以下部位进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1、基槽或桩基验收;
2、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验收;
3、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4、主体结构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
3.0.7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容:
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明确以下监督工作重点;
1、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项目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容;
3.0.8 监督机构应将监督计划的主要容、监督人员和要求配合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
4.0.1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核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4、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4.0.2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确定关键部位和工序等工作情况;
3、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无监理的工程)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是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新报审;
5、是否将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6、是否及时将竣工工程备案;
7、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监理。
4.0.3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0.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3、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标准的配置情况;
4、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0.5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容的执行情况;
3、是否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4、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4.0.6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审查机构的资格、人员配备情况;
2、是否超越其资格等级及业务围;
3、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容进行审查;
4、对重大问题整改复查的情况。
4.0.7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批准的资质、业务围承接任务;
2、是否具备检测文件形成程序及有效管理制度;
3、检测报告的数据及结论是否与实测数据符合。
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0.1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3、参考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所确定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和主要隐蔽工程的质量;
4、抽查混凝土及砂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
5.0.2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下列容进行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必要时对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抽测;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0.3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下列容进行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和工序,必要时的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5.0.4监督机构应对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0.5监督机构应对工程使用功能和室环境质量的下列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施工工序抽查见附表。
6、质量监督检测
6.0.1监督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监督检测,检测结果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6.0.2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6.0.3 对监督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判,经监督检测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0.4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要点
7.0.1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
2、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
7.0.2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应包括下列容:
1、7.0.1所列的竣工验收资料;
2、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
3、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
4、竣工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包括工程质量验收结论,经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7.0.3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容:
1、对工程建设技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评价;
3、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符合性的评价。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0.1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0.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
8.0.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8.0.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执行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的检查结论;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结论;
4、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抽查结论;
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结论;
6、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情况;
7、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容;
8、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结论;
9、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及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质量监督报告表格见附录。
9、竣工验收备案
9.0.1 备案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受理备案;
2、发现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不予受理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补报有关文件,达到要求后重新申报备案;
3、对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定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4、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等。
9.0.2 备案机关应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评估报告,房屋室环境检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9.0.3 备案机关应对备案文件全面核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符合备案要求:
1、伪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文件资料的;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中重要数据和结论性意见涂改的;
3、缺少有效文件或提供超期、失效文件的;
4、有关文件资料中结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5、质量监督报告的综合评价结论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9.0.4 备案文件的办理程序和格式
1、接受文件,文件齐全的签署“文件于*年*月*日收讫,文件齐全”;
2、审查文件,符合要求的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签署“备案已受理”,并加盖“竣工验收备案公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退建设单位,一分备案机关存档。
10、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
10.0.1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的,应发出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2、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发出局部停工令,责成责任单位整改。
3、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10.0.2调查取证的重点是认定违规事实,确定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0.0.3调查取证应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罚。
10.0.4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监督机构应提出调查报告,容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规和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1.0.1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1.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11.0.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1、监督注册及监督计划记录;
2、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记录;
4、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记录;
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不良行为记录容;
8、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9、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10、其他资料。
11.0.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1.0.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11.0.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便于保管与查阅。
12、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2.0.1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监督注册、监督计划、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12.0.2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业务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12.0.3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12.0.4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12.0.5监督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或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的周期。
12.0.6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信息一览表见附录。
附表(略):
1、监督注册表
2、监督告知书
3、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检查表
4、强制性标准条文检查表
5、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6、监督信息统计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