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谷工程项目部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提纲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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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谷工程项目部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提纲1

 

2012年安谷工程项目部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提纲

学习时间

2012年5月22日

学习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学习名称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主持人

张海旺

学习方式

集中学习

一、学习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廉政准则》的重要地位

《廉政准则》是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效力等级较高。

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

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两部准则。

二是适用对象十分重要。

《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同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可以说执行的对象覆盖了我国政治管理体系中的各个层级的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

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

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

《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以“准则”的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规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决态度。

这是党中央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

(二)《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明确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标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途经和措施,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而且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

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

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

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是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

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

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

《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关系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

比如:

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进一步丰富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够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了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

《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说明,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上来,切实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当前我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正确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要求,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特点

从《廉政准则》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有以下四个鲜明的特点:

(一)指导工作的全局性。

《廉政准则》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突出全局性是讲政治、顾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彰显执行和落实制度没有例外的内在要求。

《廉政准则》充分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除在总则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并把廉洁从政的要求与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使之融入党的工作全局、党的建设全局中来,既以党的总任务、党的建设的大局总揽反腐倡廉工作,又以廉政建设促进党的建设,为反腐倡廉建设确定了政治方向。

(二)注重实践的现实针对性。

制度约束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制度现实针对性的强弱。

《廉政准则》认真总结和吸收了13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既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和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作出了新规定。

如: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都是新的约束性规范。

在第八条中“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等等,则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予以禁止。

再如:

对于干部人事纪律的规定,过去的规定相对简单,但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民主程度的提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拉票行为等,《廉政准则》也明确予以禁止。

又比如,规定“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戒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廉政准则》提到的巡视、谈话和诫勉等等,都是基层和地方这些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经验。

(三)与时俱进的创新性。

党的制度的生命活力就来源于实践。

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创造了一些新的做法和经验。

与时俱进,吸收反腐倡廉新鲜经验,使之制度化,就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是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认知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处理的形式一般由出售、委托等。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52个“不准”中有18个“不准”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在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方面,我省也进行了一些探索。

最近,省纪委正在研究制定《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公共权力行使方面进行规范,逐步建立健全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规范利益回避,规范个人事项申报,规范从政行为,努力使领导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二是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

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从这些年我省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都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关。

作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割断行政权力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利益关系,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

因此,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将近年来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四)注重法规制度的协调性。

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产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试行)》)、《中国产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廉政准则》注意与《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保持衔接和协调。

比如:

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而《党纪处分条例》提供了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

同时,《廉政准则》的不少具体规定涉及到许多廉政法规制度的内容,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有9处对所禁止的行为是以“违反规定”作为前提的。

这里所说的“违反规定”都是有明确指向的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结合这些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加明确有关政策界限。

另外,《廉政准则》对适用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的规定修改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但由于《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2012年安谷工程项目部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提纲

学习时间

2012年6月10日

学习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学习名称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现实要求

主持人

张海旺

学习方式

集中学习

当前面对市场竞争的激烈挑战和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及压力,企业基层党建工作如何能够更好地适应发展的新形势、如何应对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如何更加科学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如何保证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和谐稳定,这些都是企业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课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基层党建工作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全面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着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并就此进行了深刻阐述,作出了重要部署。

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分析目前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和途径,使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不断创新、更见实效。

(一)在构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基层党组织的建设

企业经营的中心是经济发展,企业党建工作就是要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

企业党组织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循党的建设规律,全面协调持续地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使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把党的基层组织资源、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组织活力转化为发展活力。

    一是围绕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开展基层党建工作。

要针对施工企业流动性大的特点,组建好项目部党支部、建立流动党小组,哪里有施工队伍,哪里就要建立党组织。

要在项目施工中开展党员奉献专题活动、党员责任区、党员身边无事故等活动。

针对盈利能力弱、有亏损风险的项目要重点解决消灭亏损、降本增效的问题。

建立健全“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的双向培养机制。

    二是为推动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献计献策,要充分发扬政治民主,搞好党内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党组织要积极参与项目管理,从物资采购招标、协作队伍选择、各项管理制度出台、资金的使用、干部晋升等方面坚持全程参与和决策。

    三是围绕项目工期、安全、质量、效益开展工作,是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途径。

项目部党组织要围绕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难点开展党建工作。

四是“创先争优”活动的评比要与党建工作的各项考核结合起来,以推动和促进各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按照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基层党的建设

一要不断加强学习。

首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实践理论的学习,提高为企业和职工服务的主动性和紧迫感,为党建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次,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学习市场经济的理论知识学习,经过学习,要研究和把握好企业的发展方向,为党建工作打下知识基础。

再次是要深入学习党的政策,对上对下都要吃透,对本单位实际存在的问题要详细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对问题心中有数,为党建工作打下牢固的政策基础。

二是通过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党员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等方法和制度,增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创造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并且重点解决党组织在流动中开展工作难、衔接性差的问题。

二是扎实做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党员素质。

坚持召开“三会一课”,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党章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树立党员全新的思想理念,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坚持以“以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为载体,认真落实党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强化一个支部一座堡垒,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的形象意识,以点带面,使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率作用得以发挥,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安全生产。

(三)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基层群众组织的领导,以党的基层组织促进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内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好职工和企业两个方面的利益。

大力开展“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活动,在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同时,促进工会建设,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二是拓宽党员服务群众的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体系。

基层党组织务必要深入群众,扎根群众,从实际出发,关心民众疾苦,了解民众呼声,把群众的冷暖疾苦和要求充分的吸收到各项政策中,把群众的创造、群众的智慧吸收到我们的工作决策中来。

要让群众从一桩桩好事、实事中去体验党和组织的温暖,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享。

(四)不断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

    一是形成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党的基层组织格局,探索新的更加务实管用的模式和做法。

要实现基层党组织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活动方式由传统的行政命令型向指导服务型转变,由企业内部的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二是重点做好施工生产一线、技术业务骨干、高知识群体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三是发挥企业政研会的作用,总结推广基层党建工作新经验,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

在变幻莫测的市场形势下,如何顺应形势变化,时刻把握竞争发展的先机,寻求企业科学发展的对策,企业党建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创新等,都是需要很好研究的课题。

在政研会上,各个党员可以各抒己见,广泛交换意见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讨,基层党组织建设可以有更多新的思路和办法,从而获得进一步的提高。

 

2012年安谷工程项目部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提纲

学习时间

2012年7月13日

学习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学习名称

学习《共产党章程》,观看纪录片《旗帜》

主持人

张海旺

学习方式

集中学习

一、学习《共产党章程》

1、党章的地位和学习党章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章是党的纲领和组织章程的总称,它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的名义加以确认。

她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根本大法,共产党内部的根本大法。

党内的其他规定、决定、规章制度,从内容到精神都不能跟党章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抵触,否则的话其它的行为规范是无效的。

可以做类似的比喻,在党规体系里相当于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这样一个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的八十多年间,历经十三次修改,共产生过十四部党章,而每一部党章的产生,每一次条文的改动,都曾经在党内外、国内外引起广泛而强烈的关注。

因为,对党内,它是团结和统一的法权基础;对党外,它是人们判断共产党理念和实践活动的主要根据。

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对总纲和条文分别作了部分修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总纲部分作了个别修改。

  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和行动纲领,党章中的相关内容需要进行调整。

  这些年来,我们党的自身建设也取得新的进展,积累了新的宝贵经验。

特别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

这也决定了有必要对党章进行修改,在党章中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十六大修改党章遵循的总的原则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中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纳入党章,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现行党章是在全面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总体上能适应指导党的建设的需要。

因此,对党章宜作小改,不作大改。

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坚持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保持内容的连续性,也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使党章能够更好地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二、新党章修改的内容

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主要学习新党章增加和修改的内容。

这些内容体现了新时期、新形势对时代提出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

1、新党章自始至终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在全党形成共识、深入人心。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这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根本要求,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全党同志的共同愿望。

  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这次党章修改,对总纲第二段、第十九段作了补充,增写了第六段,充分肯定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三年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取得的成就,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渊源。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总纲部分高度评价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鲜明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强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全党同志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党章条文部分,在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增加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在第三十一条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增加了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在第三十四条关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

2、党章将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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