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技术监督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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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技术监督资料汇编
华能集团公司
水工技术监督文件汇编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0.7
目录
一、水力发电企业水工监督管理工作规定1
二、水力发电水工监督技术标准11
三、水工监督预警管理办法31
四、水工监督季报表36
五、水工监督动态检查表38
水力发电企业水工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域水电公司(以下简称“区域公司”)所属水电企业的水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力发电水工监督技术标准》有效执行,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工监督管理的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制度和标准;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情况的水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水电企业水工监督管理工作网,并使之运转正常;定期召开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落实和协调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对水工监督队伍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水工技术监督管理档案;制定水工监督工作的月度、年度和专项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定期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条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以建设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测为重点手段,对水电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
第四条水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要组织协调工程基建、生产及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和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公司所属各水电企业。
第二章水工监督网的组成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水工监督网的组成
水电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的三级水工技术监督网,即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水工监督由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设置水工监督专责工程师,在分管生产的厂领导(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水工监督工作。
第七条分管生产的厂领导(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领导水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水工监督网,落实水工技术监督责任制;
(二)贯彻有关水工监督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审批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制度和水工措施。
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情况的水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制定本单位水工监督工作规划、年度水工监督工作计划和重大水工监督项目工作计划;
(四)定期组织召开水工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单位水工监督工作。
第八条水工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
水工监督专责工程师具体负责全厂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一)协助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做好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工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拟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措施;
(三)制定本单位的水工监督工作规划、年度水工监督工作计划和重大水工监督项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总结、分析、汇总本单位水工监督工作的各类表单,指导水工专业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水工方面的科研、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其项目管理;
(六)按时报送各类水工监督报表、报告、总结
(七)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和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组织的水工技术监督网活动,同时积极组织本企业水工监督网活动;
(八)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的水工监督分析例会,提出本企业水工监督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水工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九)积极参加和组织开展水工技术监督的科技攻关,新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水工监督主要涉及水电站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其基础、边坡、安全监测系统等。
主要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厂房、开关站、通航建筑物、边坡工程、临时建筑物等。
第十条水工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设计监督、工程建设监督和生产运行监督。
(一)工程设计监督
工程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等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阶段的相关研究及专题报告的审查和报批。
水电工程设计阶段划分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招标设计阶段、施工详图阶段。
水工监督应对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水工设计产品的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工作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对水电工程各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设计质量,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水电工程设计工作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电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
b)符合国家现行水电工程建设标准。
c)承担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其资质等级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遵守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和设计工作程序。
d)设计文件基础资料可靠、项目内容完整,计算方法正确、深度符合要求,文字、数字、图表及影像准确、清晰,符号无误,保证设计质量。
(二)工程建设监督
工程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技术标准与规范等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技术指标和工程安全监测要求,开展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阶段性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监督建设过程质量指标、建设期安全监测等工作,通过验收工作和安全监测严格控制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水力发电水工建筑物技术监督重点对工程建设阶段进行质量监督,建设阶段主要质量监督项目包括:
原材料、土石方明挖、地下洞室开挖、土石方填筑、混凝土、砌体工程、锚喷支护、灌浆与排水、防渗墙施工等内容。
水工安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了解水工建筑物工作性态和掌握其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检验设计并指导施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水工安全监测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监测布置应该作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兼顾全面、反馈及时、便于实现自动化”。
(三)工程生产运行监督
重点通过开展安全监测工作,监督根据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建设以及验收结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监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生产运行监督内容包括运行期水工建筑物及边坡安全监测和水库调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运行期水工监测是在施工期水工监测仪器埋设、监测、资料分析基础上的延续工作和对监测系统改造工作。
监督的方法为现场巡视检查和抽查法。
现场巡视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管理情况和闸门维护情况,抽查内容包括监测资料的完整、可靠、精确等情况和水库调度情况。
第四章技术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水工监督的日常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水工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度、水工监督网、水工管理制度、定期试验(检查)项目管理制度;水工工作有关的重要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
(二)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请示报告制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水工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监督指标和季、年度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给区域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和技术监督服务单位。
重要问题要专题报告。
必要时上级监督部门派水工技术监督人员到现场测试分析,研究商定技术措施和解决办法;
(三)水工技术监督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各单位要制定考核检查方法,并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和互查,认真进行各项水工技术监督指标的考核评比,对在水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及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监督不利、指标超标严重影响电站安全经济运行的要追究当事者及有关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的水工技术监督档案和资料管理,保证技术监督报告及有关原始资料、记录的准确、完整和实效;
(五)水工监督报表由水电企业依照区域公司技术监管理规定,按要求进行上报。
(六)水工技术监督实行预警管理制度。
发电企业如存在以下问题,应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中的预警管理规定程序,及时进行预警、整改和验收。
1.一级预警
a)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控制指标,不符合要求。
b)安全监测控制指标超过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指标要求。
c)安全监测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d)水电站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
2.二级预警
a)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电站不能安全运行、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功能缺失的。
b)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为病坝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为病坝:
(1)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2)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3)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4)水电站大坝运行形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5)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3.三级预警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为病坝或险坝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为险坝:
(1)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2)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3)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4)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5)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水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域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水工技术监督例行工作表
附录A区域公司水力发电水工技术监督例行工作表
责任主体
责任人
工作内容
要求完成时间
实际责任人
实际完成时间
发电企业
主管领导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区域公司颁发的水工技术监督有关制度和要求。
全年
组织定期召开本发电企业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每年第一季度
部门领导
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颁发的水工技术监督有关制度和要求。
每年至少以一次
组织制定本发电企业的水工技术监督的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
每年一次
组织制定本发电企业的水工规划、水工计划、水工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每年第一季度
审核批准本企业水工技术监督月报、年报、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
按各报表报送日期
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的水工监督分析例会,提出本企业水工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水工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每半年一次
组织本企业积极参加区域公司和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组织的水工技术监督网活动,同时积极组织本企业水工监督网活动。
每年至少一次
组织对影响本企业安全运行的水工重大事件,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审核并组织解决。
随时
发电企业
专工
学习、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颁发的及本企业制定的水工技术监督有关制度和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每年
制定(或修订)本发电企业的水工技术监督的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
每年第一季度
制定本发电企业的水工规划、水工计划、水工考核办法、各项能耗指标定额,并组织实施。
每年第一季度
按期完成本企业水工技术监督月报、年报,做好本企业水工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
月报每月5日前,年报每年1月10日前。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组织的水工技术监督网活动,组织本企业水工监督网活动。
每半年一次
参加本企业定期召开的水工技术监督分析例会,对本企业水工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每半年一次
组织对影响本企业安全运行的水工重大事件,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审核并组织解决。
随时
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随时
积极参加和组织开展水工技术监督的科技攻关,新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每年至少一次
HB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HB—J—08.L23—2009
水力发电厂水工监督技术标准
2009-12-20发布2010-01-01实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10
1范围1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1
3总则13
4工程设计阶段监督13
4.1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监督13
4.2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监督14
4.3招标设计阶段的监督14
4.4施工详图设计阶段的监督14
5工程建设阶段监督14
5.1建设质量监督项目及要求14
5.2安全监测的监督16
5.3工程验收的监督17
5.4防洪度汛的监督17
6生产运行阶段监督17
6.1水工运行维护的监督17
6.1.1大坝安全注册17
6.1.2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18
6.1.3水工建筑物维护消缺18
6.1.4技术档案18
6.2安全监测的监督18
6.2.1监测设备管理及自动化实施19
6.2.2监测项目、测次及精度要求19
6.2.3监测资料整编20
6.2.4资料分析及综合评判20
6.3防洪度汛的监督21
6.3.1防洪度汛管理21
6.3.2水情测报系统21
6.3.3洪水调度22
6.3.4水工闸门系统22
6.4库岸稳定的监督22
6.4.1库岸稳定22
6.4.2专用地震监测台网2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石坝、混凝土坝安全监测项目及测次表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变形监测精度表27
附录C(资料性附录)其它常规项目安全监测项目及测次表28
前言
本标准是在总结我国水电工程项目水工建筑多年建设及运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水电项目工作实际,参照国内外有关技术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的。
本标准附录A和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水电厂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
本标准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华能四川水电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向泽江、钏毅民、王烈恩、陈江、吴明波、胡晓云、邱小弟、
谢文明、李波、简树明、杜建民、谢洪林、阙培中、张正国、刀会青、
张小明、普建广。
本标准审核单位: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工作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批准人:
乌若思。
水力发电水工监督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水力发电厂水工技术监督(简称“水工监督”)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水力发电厂的水工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务院令第78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GB17621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1818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
GB/T22385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验收规范
DL/T1014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DL/T5018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5020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DL/T5051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
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L/T5112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13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DL/T512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28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DL/T5129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T514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DL/T5178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L/T5181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DL/T5199水电水利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
DL/T5206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DL/T5209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
DL/T5211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
DL/T5212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DL/T538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60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1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120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L169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
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245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观测规程
SL250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海[2006]9号《关于印发<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原电力工业部电综[1998]219号《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安全[2005]24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安全[2009]4号《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办[2005]0002号《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办[2006]0011号《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计[2008]0005号《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枢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3总则
3.1水工监督是保证水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各阶段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水电建设和生产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水工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积极推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水库安全运行。
3.2水工监督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三个阶段的监督。
3.3水工监督的主要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厂房、开关站、边坡工程、库岸、专用交通道路和安全监测系统等。
3.4各监督项目控制指标设计文件有具体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工程设计阶段
水电工程设计阶段分为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设计阶段、施工详图设计阶段。
水电工程各阶段设计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电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
b)符合国家现行水电工程建设标准。
c)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范围应符合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并遵守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和设计工作程序。
d)设计文件应做到基础资料可靠、项目内容完整,计算方法正确、深度符合要求,文字、数字、图表及影像准确、清晰,符号无误,保证设计质量。
4.1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监督
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在已经审查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落实规划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各专题报告的审查意见,工作深度应满足DL/T5206标准的规定,按规定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4.2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监督
4.2.1可行性研究工作应在审查批准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根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各专题报告审查意见,结合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要求进行,工作深度应满足DL/T5020标准的规定,按规定完成相关专题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4.2.2安全监测应根据枢纽布置及各建筑物的设计,确定安全监测的范围、监测部位、监测项目和监测设施的布置,提出自动化监测规划方案,提出监测仪器及监测项目清单,完成枢纽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设计专题报告。
4.3招标设计阶段的监督
4.3.1招标设计应在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各专题报告审查意见进行,工作深度满足DL/T5212标准的规定。
4.3.2安全监测在枢纽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设计专题报告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4.4施工详图设计阶段的监督
4.4.1施工详图设计工作应在招标设计基础上进行,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完备。
4.4.2安全监测应编制监测设施施工图及施工或观测技术要求,提出监测设备埋设方法和投入监测时间、监测方法、监测周期、资料整理分析与反馈、监测成果提交方式等要求,确定监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期、初次蓄水期监测工作计划和主要监控技术指标。
5工程建设阶段
5.1建设质量监督项目及要求
水电工程建设应按单位、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的顺序,对原材料、土石方明挖、地下洞室开挖、土石方填筑、混凝土、砌体工程、锚喷支护、灌浆与排水、防渗墙工程等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验收及质量评定资料应保存齐全。
5.1.1原材料
原材料主要监督项目包括:
水泥、掺合料、外加剂、水、钢筋、钢绞线、骨料、接缝止水材料、石料、砖等。
所有原材料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按设计要求执行。
5.1.2土石方明挖
土石方明挖包括基础开挖、边坡开挖、保护层开挖、因地质缺陷和结构要求的坑槽开挖以及其它部位的开挖。
土石方明挖按DL/T5389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主要监督项目包括:
开挖坡度、平整度、超欠挖、半孔率、声波衰减率等。
5.1.3地下洞室开挖
地下洞室开挖包括平洞、斜井、竖井、大跨度洞室以及已建地下洞室的扩大开挖。
地下洞室开挖按DL/T5099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主要监督项目包括:
贯通误差、轮廓尺寸、平整度、超欠挖、半孔率、松动圈等。
5.1.4土石方填筑
土石方填筑包括土石坝填筑、堆石坝填筑、围堰填筑和其它部位填筑等。
土石方填筑按DL/T5128、DL/T5129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主要监督项目包括:
干密度、含水率、颗粒级配、小于5mm颗粒含量、大于5mm颗粒含量等。
5.1.5混凝土
混凝土施工主要包括:
常态混凝土施工,碾压混凝土施工,预制混凝土施工及其它混凝土施工。
按DL/T5112、DL/T5144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主要监督项目包括:
配合比、模板、钢筋及埋件、浇筑、力学性能、温度控制和外观质量,碾压混凝土主要监督项目除了以上项目外,还包括密实度和层间结合质量。
特殊混凝土监督项目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5.1.6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包括浆砌石体砌筑、干砌石体砌筑、砖砌体砌筑。
砌体工程按GB50203、SL120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主要监督项目包括:
胶结材料、浆砌石体结构尺寸、浆砌体的砌缝宽度、干砌护坡及海漫砌体尺寸、干砌毛石及浆砌石挡土墙砌体尺寸等。
5.1.7锚喷支护
锚喷支护包括锚杆(索)、素喷射混凝土、钢筋网喷射混凝土。
锚喷支护按DL/T5181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主要监督项目包括:
锚杆(索)孔钻孔、锚杆(索)制安、预应力施加、喷混凝土厚度、挂网等。
5.1.8灌浆与排水
灌浆与排水包括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接触灌浆、接缝灌浆、回填灌浆、基础排水孔施工等。
灌浆与排水按DL/T5148标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