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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机制、强化安全管理。

以重大灾害为重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推动安全发展,实现麦垛山煤矿基本建设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参建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筹建处。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管理制度:

(1)井筒掘进的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距井口的距离不少于20米;井下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风量,不得发生循环风。

(2)局扇安装地点的顶板支护完好,无滴水。

(3)局扇进风口3米内无杂物。

(4)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电缆孔不漏风,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要装消音器(对旋风机除外)。

(5)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不少于0.3米。

(6)局扇机体安装要稳固,机体与风筒连接处要有过渡节,连接要牢固。

(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应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有专人检修、维护,确保灵敏、可靠。

(8)风筒接口严密,无破口,无反接,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拐弯处要设弯头或伸缩风筒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9)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煤巷不超过8米,岩巷不超过10米。

2、局扇由各施工单位按照监理工程师及筹建处有关人员指定的位置安装好,自己进行风筒吊挂、延接及维护工作。

3、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有1-2节的备用风筒。

4、局扇应保持经常运转,不得随意停电、停风,如因特殊需要停电停风时,必须由停电单位提前写出停电申请报告,监理公司、筹建处批准后,方可停风。

5、局扇无计划停风后,瓦检员、监理员、安监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并设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同时向单位值班人员和筹建处汇报,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做好停风记录。

6、局扇恢复通风前,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监理公司、筹建处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必须由瓦检员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处理。

7、凡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者,矿建项目部要严肃追查原因,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8、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安装瓦斯断电仪,探头应设在局扇吸风口3-5米处。

其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电气设备。

此处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

9、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局部通风管理牌板,每日填写一次。

11、施工单位要对局部通风机实行编号管理,确保通风机质量,井下局部通风机每季度上井检修一次。

(三)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

1、利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电停风。

如因检修、搬迁设备等特殊需要而停风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监理公司、筹建处批准。

2、全矿井因跳闸等原因无计划停风时,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恢复送电、供风,并以机电事故组织追查。

3、瓦检员发现井下无计划停风时,必须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筹建处立即汇报;恢复通风前,检查的瓦斯情况必须汇报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公司及筹建处负责人员。

4、对于人为停机造成无计划停风者,以“三违”论处,由筹建处严格考核。

5、如果停风后不能立即恢复通风,应立即撤出人员,班组长和瓦检员在巷道入口处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四)测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配备测风人员,测风员必须业务精练,熟练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及各部件的性能,同时熟悉矿井的通风系统,掌握各地点的供风标准,严格按标准配风。

2、测风员必须坚持每10天对全矿井各巷道及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3、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测风手册上,记录的内容包括:

断面、风速、风量、温度、有害气体含量、测风员姓名及日期。

4、测风地点要选择断面规整、无空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无拐弯的巷道内进行测定。

5、测风员必须掌握风量调整的基本方法,根据测风结果随时进行调节,保证井下各处风速及风量符合供风标准及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有微风或风速超过规定的巷道。

(五)瓦斯管理及放炮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瓦斯管理员检测瓦斯,当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放炮员、班组长入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报警仪,瓦斯检查员携带光学瓦斯检定仪检查瓦斯。

3、瓦斯检查员执行巡回检查制,由瓦检员对区域内的瓦斯进行检查,检查次数每班两次。

对于停工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地点,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每班的检查次数,但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二次。

4、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管理,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

5、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检查瓦斯,每班检查两次,前4小时一次,后4小时一次,不准许半班内完成一班检查次数,两次间隔时间必须在3-5小时内。

6、瓦检员必须把每次检查结果填在检查地点的瓦检记录牌上,记录在瓦检手册上,做到瓦检牌版、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字迹要清楚,并签名,然后将检查结果通知在场的作业人员。

7、掘进巷道贯通时,瓦检员必须检查贯通巷道两端的瓦斯情况,如发现瓦斯超过1%时,必须撤出人员,设好警戒、栅栏,严禁放炮,施工单位及时汇报筹建处。

8、瓦检员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交接班,坚持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

(六)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严格掘进通风管理,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凡因矿井内部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矿建项目部都要作为未隧事故认真组织追查,严肃处理,对有计划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筹建处研究决定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做到有计划、有安全技术措施。

2、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的掘进工作面,可由通风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

3、井下停风区中沼气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在恢复正常通风工作之前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施工单位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公司批准后,排放瓦斯的工作方可执行。

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筹建处负责人批准。

5、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6、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实施,筹建处矿建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安全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如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七)防尘管理制度

1、各施工单位切实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把防尘工作作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

2、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炮眼封泥必须填满封实,使用水炮泥;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打开距迎头不超过50m的放炮喷雾和每隔100m安装一个的净化水幕进行降尘,水幕应封闭全断面,雾化好,待炮烟出完后再关闭;

3、井下各转载点等处的防尘措施

(1)井下所有运输转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要做到有运输即喷雾洒水,设备停止运行,当班司机及时关闭喷雾洒水装置;

(2)各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上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必须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3)掘进工作面必须班班清扫积尘,清扫以煤尘不超过规定(无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为标准。

4、井下巷道冲尘规定

(1)建井期掘进工作面、车场及与井筒联络冲洗巷道煤(岩)尘次数与范围由项目部根据情况确定;

(2)在皮带巷、井筒冲尘时,必须停止皮带的运行及箕斗的运行,否则严禁冲尘工作;

(3)在有电气设备的巷道冲尘时,必须先对电气设备进行覆盖或加以保护,然后才可进行冲尘;

(4)冲洗巷道后的积水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不得影响行人及运输。

(八)防灭火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2、在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等各类火种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井口20m内禁止烟火;

(3)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短路的保护装置;

(4)井下电焊和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进行爆破;

(6)严格井下机电设备管理,消灭井下电气失爆;

(7)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堆积存放废渣、废灰、棉纱、布头和其它油类及化学可燃物品;

(2)井下严禁存放煤油、汽油、柴油、变压器油等高挥发易燃物品,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严禁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经过检查符合要求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和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材料的使用。

(九)水害防治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地下水进行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2、建井期间,进行接力排水时,临时水仓必须牢固,蓄水高度必须低于巷道底板高度,防止水仓水溃泄事故发生。

3、巷道过含水层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水文情况,编制过含水层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事故发生。

4、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雨季三防”工作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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