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泰一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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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泰一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学位论文
晋泰一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阜康市晋泰一矿
二0一三年八月
目录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3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
三、年度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方案6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9
五、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1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3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5
九、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16
十、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7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8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0
十三、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2
十四、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24
十五、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26
十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27
十七、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27
十八、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8
十九、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9
二十、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35
二十一、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7
二十二、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38
二十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9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1、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2、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科室进行监测和管理,各科室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安全办公会讨论进行奖罚。
(3)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领导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兼)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科室及时解决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应由卫生行政单位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全科、办公室、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2)办公室负责职业病检查和确定体检人员,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3)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4)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5)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从专项费用中支出。
(6)库房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由矿做材料计划报公司销售部统一采购。
三、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生产科室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科室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年度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技能,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加速推进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脚步,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培训机构
为了提高我矿内部培训质量,切实增强我矿职工安全素质,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特成立培训领导组。
组长:
程贵明
成员:
张世强、邱锡军、曾威
三、培训方式与原则
培训方式采取教师授课与员工自学相结合,鼓励员工自主学习,自我提高。
培训原则:
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培训中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煤矿特殊作业环境下的职业病情况、岗位现状相结合。
四、培训内容
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分类目录》等。
5、培训程序
1、由培训科编制出培训方案,并发放给各单位,各单位负责人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组织,具体培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
2、各授课教师应在授课前精心准备培训教案。
教学结束后,将培训教案交安全科备案。
3、各单位务必在培训前一天将本单位参加培训工种的人员名单报安全科,便于培训管理。
4、培训结束后,由安全科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安全科根据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六、教学安排
1、授课安排
各队及授课教师必须按课程安排按时授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者须提前一天报教务组,教务组进行适当调整。
2、培训纪律
(1)所有参加培训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严禁迟到或中途退场。
(2)上课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以及做与培训无关的事情。
(3)培训期间(集中培训)实行签到制,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4)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经培训组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
(5)课堂上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
(6)如对所讲问题不清楚,可举手提问,不准起哄,戏弄培训工作人员。
(7)培训期间,各队负责人要安排专人搞好教室的卫生清理工作,严禁在桌椅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踩踏脚印。
以上7条纪律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凡违反者将视情况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培训资格。
七、考试安排
1、考试原则:
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出题;
2、考试形式:
闭卷考;
3、考试条件
(1)没有学习笔记或学习笔记不合格者不予考试;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
(3)考试舞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4)各考生只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将劝退下岗。
5、考场规则
(1)考生一律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坐。
(2)严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入场,入场后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
(3)答题时要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挪动换位,传递纸条等行为。
(4)考场有问题时,要举手请示监考,严禁吵闹、喧哗。
(5)答题结束,将试卷上交后可离场。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考试时间到,考生必须全部停止答题撤离考场。
以上5条守则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有违反者监考有权直接清理出场,记为0分,并不予安排补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囚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危害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科室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科、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
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危害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考试成绩、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计划
每年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科室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4、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检查: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科室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科室维护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汇报组织专人检修。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0、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1)安全帽、工作服、矿靴、矿工带;
(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
(3)防尘口罩、毛巾、洗衣粉等;
2、材料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1)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3)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办公室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财务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销售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库房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监督管理
1、安全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安全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安全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安全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矿作业场所粉尘的日常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监测机构设置
1、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
2、通风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工作。
负责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通风副总和总工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3、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三、所测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及测定日期,由通风科会同相关职能科室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一)粉尘检测点设置如下:
1、采煤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2、掘进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二)检测周期
1、采、掘作业场所定点呼尘每月检测1次;
2、硫化氢:
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1个月检测一次。
3、高温:
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每年7、8、9月各检测一次。
4、二氧化碳:
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检测一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每3个月测定1次;工班个体呼尘井上下转载点每6个月测定1次。
6、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井下采、掘面采尘点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7、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
每年至少测定1次;工业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结果评价等费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发现职业禁忌症者,通知有关科室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出现职业中毒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科室。
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单位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7、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8、按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矿领导及其当地卫生主管科室。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安全科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危害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安全科填报内容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科室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六、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安全科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七、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八、要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科室监督管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指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四、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科室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危害主管科室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相关科室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体检结束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九、对各生产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两年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十一、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危害行政科室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矿支付。
十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危害标准和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
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