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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单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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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单价构成

  篇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

  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

企业的经营意图、市场战略、交易商品的特点、市场供求规律、汇率变化趋势、交易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交易数量、包装要求、运输条件、交货方式和地点、交易双方的

  谈判实力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的最后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进出口业务人员而言,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外经贸业务经营人员必须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方法;了解作价方法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合理地制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三种。

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Fob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

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

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

  

(1)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价=FcA价+国外运费

  cIp价=(FcA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国外运费

  cIp价=cpT价/(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3)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pT价=cIp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真实反映买卖双方价格磋商的结果,条款内容应完整、明确、具体、准确。

  

(一)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

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例如,每公吨cIF洛杉矶2000美元(us$2000perm/TcIFLosAngeles)。

总值(或称总价)是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贷款总金额。

  

(二)作价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作价,非固定价格和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等。

  1.固定价格

  这种做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普遍,具体做法是:

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就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和使用的贸易术语达成一致,在合同中以单价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例如:

usD58.50perDozenclFLondon(每箱58.50美元cIF伦敦)

  其中usD(美元)为计价货币,58.50为单位价格金额,“perDozen”为计量单位,"cIF,London”为贸易术语。

  采用这种方法时,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固定价格的做法具有明确具体、便于核算的优点。

但是,在这种方式下,当事人要承担从签约到交货付款乃至转卖时价格波动的风险。

  2.非固定价格

  习惯上又称“活价”。

具体做法上又分为:

  

(1)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留待以后确定。

如规定“在装船月份前xx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照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2)在合同中暂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以后双方确定最终价格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规定滑动价格的做法。

这主要是在一些机械设备的交易中采用,由于加工周期较长,为了避免原料、工资等变动带来的风险,可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基础价格的同时,规定如交货时原料、工资发生变化,并超过一定比例,卖方可对价格进行调整。

  3.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

  在一些长期分批交货的交易中,双方可以协商规定,对于近期内交货的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其余采用不固定作价办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

  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

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x(1十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

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policy)。

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

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

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

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俗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规保险合同。

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大都出具这种保险单。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policy),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

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

  篇二: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教学内容:

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讲授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补救等基本要素。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并能运用国际贸易术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实践中的案例。

  授课时数:

6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年的两个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uniformLaw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uLIs)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uLFIs),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25日生效。

  

(二)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公约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的,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公约规定了如下内容: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二,公约除了要求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之外,还要求:

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需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三,公约适用的对象是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此外,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或者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2、公约的适用内容

  公约只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并不涉及以下内容: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此外,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3、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对于公约的适用,公约指出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来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

  (3)当事人在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必须适用本公约

  (4)除了公约规定的适用内容外,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还发展出在合同和公约缔约国没有关系的情况下适用公约的情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

  一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二是,合同的并入条款

  三是,商人法或商事习惯

  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就构成要约。

一项要约必须是: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的。

如果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的,则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例如实践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

  3、要约表明要约人在其得到承诺时就受其约束。

  4、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要符合下列条件,即

(1)撤回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原则上也是可以撤销的,条件是

(1)只要是在订立合同之前;

(2)并且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销。

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或者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接受通知,则要约不能撤销。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是不能撤销的:

  

(1)要约写明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此时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三)要约的终止

  1、要约由于拒绝而终止。

  2、要约由于失效而终止。

  3、要约由于受要约人接受而终止。

  二、承诺

  篇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123456

  日期:

20XX年11月11日

  买方:

A公司

  电报:

***

  电传:

***

  卖方:

b公司

  电报:

***

  电传:

***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

笔记本电脑

  规格:

no.sA-01,卖方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到港质量与样品相符

  单位:

10000件

  单价:

1000usD/pcsFobshAnghAI

  总价:

10,000,000美元

  2.原产国别:

中国

  生产厂:

b公司

  3.包装

  

(1)单件货物需有完整的包装,用纸箱包装,每件货物上必须注明毛重、净重、尺码、编号、目的地口岸、原产地并印刷相应唛头。

  

(2)多件货物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3)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毁,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4)以上包装产生的包装费由卖方承担。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5.装运日期:

20XX年12月1日

  6.装运港口:

上海港

  7.卸货港口:

旧金山港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买方投保“仓至仓一切险”。

  9.支付条件:

  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

  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10.单据:

  

(1)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c公司。

  

(2)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4)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5)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c公司。

  11.装运:

  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代替买方负责代办租船订舱事宜。

  c.买方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

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规定材料兼工艺制成,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x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Y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

  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10%。

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e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将在F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

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签章):

A公司法人买方(签章):

b公司法人

  合同解释:

  1.关于合同中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品质等需要具体明确,并尽可能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防止纠纷。

在合同对上述事项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品质,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未达标,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要求修理、换货,甚至拒绝货物和取消合同。

但如果是货物系自身属性或买方原因导致质量上的问题,则卖方无须负责。

合同中采用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方法来规定产品质量,故卖方必须保证到港商品质量与其出示的样品相符。

  2.关于产品包装问题。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对货物进行包装,对于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包装,包装费由卖方承担,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买方又有新的特殊包装要求,则卖方可以酌情增加包装费。

如果由于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而造成货物受潮、毁损等,则应由卖方赔偿损失。

如果货物毁损、损失并不是由于卖方包装原因造成,则与卖方无关。

  3.关于单价的条款。

合同中采用的单价是“1000usD/pcsFobshAnghAI”,既商品单价为1000美元,由上海港发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上指定的船上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关于装运时间。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时间交货,即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5.关于保险。

合同规定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买方投保的“仓至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起讫时间为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发货人仓库时起,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止。

该条款中的“运离”是指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为开始;所指的“到达”,是指被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6.支付方式。

合同中规定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对的风险包括:

  

(1)伪造单据。

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

实际没有交货。

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

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而不管实际货物。

因此。

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甚至制作假单据。

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

而申请人也会

  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

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落得钱财两空。

因此,进口商应该加强对出口方自信的调查,同时选择好的运输单位和质监部门,降低伪造单据的风险。

  

(2)货物实质不符。

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

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

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签发装船证明等。

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

例如:

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

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出口商应该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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