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企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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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企业管理制度
XXXX园区企业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文明、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当前现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XXXX园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沙田镇政府履行对园区企业管理职责,“指挥部”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部门,在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与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
按照“高效、高端、节能、环保”的方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工业、新能源、新材料及新兴、高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杜绝引进高耗能、有污染项目和化工项目。
进入园区的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土地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高新技术项目可以放宽到1亿元以上。
(五)项目投资密度为160万元/亩以上。
第四条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指挥部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七)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八)项目立案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对符合上述条款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六条新建项目确定位置后,要先经国土部门现场核定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杜绝发生违法用地现象。
第七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等证件,并向指挥部报送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批准后方可建设,杜绝无证施工和未批先建现象发生。
第八条企业建筑工程,由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正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施工队伍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与施工队签订单独的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主动接受质量、环卫和消防等单位的检查。
第九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要及时向工程队拨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上访或其它不稳定问题的,一律停止建设,直到问题处理完毕方可施工。
第十条进入园区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在施工前向指挥部报送建筑施工资质证明文件,投资方要向指挥部报送各类建筑施工合同,由园区进行备案,坚决杜绝无资质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历史的建筑企业进入园区施工。
第十一条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给予市直部门或乡镇街道抵项招商引资任务,必须报指挥部备案,由指挥部报送镇政府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土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不开工生产或超期闲置的,由指挥部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在合同期内,严禁私自转让企业土地使用权,否则由指挥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必须在沙田镇工商所注册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必须在沙田镇国、地税分局进行纳税登记,实行属地纳税。
第十四条企业必须按照XXXX园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总体规划需经指挥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项目平面设计图和项目规划效果图建设。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平面和规划效果设计。
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变更的,在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前提下,经指挥部同意并出具书面许可函证后方可变更。
擅自变更的,指挥部有权强行拆除。
第十五条企业厂房建设必须符合XXXX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办公楼原则上不少于五层,外挂大理石;厂房高度原则不低于6米,车间及厂房结构为框架或砖混结构,不得建设钢结构车间,单体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均为平顶设计。
颜色为白色或灰色墙,草绿色边或顶;容积率不低于0.6。
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特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在厂区内打自备井,如有需要须得到相关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企业所有建设工程(含厂房附属设施)要按国家规定办理规划、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企业按时与指挥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施工及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企业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企业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园区内的公路、绿化带、路灯、指示牌、通讯电力线路、排水明沟、地下污水管道等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改造,发现破坏园区公共设施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或挖掘园区内道路、绿化带、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的,必须提前报经指挥部批准并报送施工方案,施工中要确保道路通行和安全,施工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企业所属区域内的建筑物要统一外观喷涂,定期清洗粉刷,保持美观。
第二十三条企业厂区内除建筑硬化区域外,其它空地一律要求绿化美化,严禁种植粮食及其他农作物,厂区内杂草要定期清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厂区内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要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厂区外设置大型广告牌必须经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绿化带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不准随意乱倒。
第二十六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物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渣土要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打围作业;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铺设石子或硬化,严禁施工车辆带泥带土上路;
(四)严禁在园区内道路、绿化带内堆放物料、机具;
(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季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挥部依法对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进入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入园建设。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条工业园区内一律不得新上燃煤锅炉。
第三十一条园区的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系统,并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监管。
第三十二条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必须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三条指挥部办公室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服从指挥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入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副总经理(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入园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和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凡安全评价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一律不准许施工或生产。
第三十七条入园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有记录、有责任人、有整改时限、有复查,并建立影像资料档案,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入园企业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九条入园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十条入园企业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以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报监手续等情况,应当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入园企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置。
要充实一线值班力量,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的第一时间下达撤离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事故。
第四十三条入园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它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对因瞒报生产事故而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四条入园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障安全培训、劳动防护、应急救援等所需经费和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十五条入园企业严格执行检修和停、开车报告制度,每次停产检修和复产必须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
开车前,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以上建设管理、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园容环卫管理制度的企业,指挥部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予以停产、停业、强制断电、取缔或关闭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园区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园区组织的活动和会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指挥部建立企业负责人例会制度。
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专题调度会议。
第四十九条园区内企业和个人对园区内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无证照非法生产和其它违反本制度规定内容的,均有权向指挥部或安监、建设等部门报告或举报。
(举报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十条企业要按时与指挥部签订《防范处置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防止因拖欠工资或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同时要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在本单位范围发生的所有工伤事故,切实保障好本单位职工、建设工地农民工利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XXXX园区建设指挥部。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