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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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方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管理方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标准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在人民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方法。

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直接委托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提出对该标准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对以下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方法申请复议:

(一)对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的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八)裁决案件中要求的事项;

(九)和具体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承当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分管。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或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行政复议原那么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二)辩论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第十二条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阅复议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拟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十三条复议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部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位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复议决定书由部长签发,加盖fp章,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应当经部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条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条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

档。

第一条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条行政应诉程序:

(一)确定应诉人员。

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部长决定委托出庭应诉的代理人。

(二)委托手续。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授权。

(三)准备辩论状。

对部有关司局以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诉讼,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辩论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核后,送部长批准。

对部有关司局以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辩论状,送部长签发。

(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目起l0日内,将辩论状和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给人民。

第三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立卷归档。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辩论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第五条复议人员失职、衔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由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4日办公厅发布的?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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