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知识点课件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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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2年一级建造师韩明,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情况,1、考试时间:

9月22、23日2、考试内容: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实务(10门课程)3、法律法规共100题,其中单选题70个(70分),多选题30个(60分),总分130分,78分为通过。

考试题型,如2011年第2题:

某施工设备经销商规定其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施工企业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遵守公司规定,但王某本人按每台50元补贴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王某行为的法律定性是(A)。

A.合法行为B无权代理C.不正当竞争D.滥用代理权又如2011年第四题:

施工企业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来施工企业无力还贷,经诉讼后其抵押房产被拍卖,拍得的价款为150万元,贷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为20万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10万元,则拍卖后应返还施工企业的款项为(B)万元。

A.10B20C.30D.50,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采购法反垄断法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效力最高,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功能:

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狭义上的法律。

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制定)地方规章(地方政府)优先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由于下位法特别法由于一般法新法由于旧法,法,条例,天津市.条例,宁波市.管理办法,.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裁决,1Z301013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民商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商事责任形式。

社会法关系包括:

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提供相应的保障、与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

行政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消费者协会等。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的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主体工程不得转让);一般的代理行为可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某些代理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最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库。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转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先去的被代理人的同意。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

持有委任状、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等),责任,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物权的特征:

1、是支配权;2、是绝对权;3、是财产权;4、具有排他性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

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所有权,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直接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出来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等。

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并符合下列规定。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办理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登记时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交付时生效。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2债的发生根据,物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法定之债。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侵权:

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不当得利: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1Z301053建设工程债,一、施工合同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完成任务和支付工程款)二、买卖合同债(和供应商之间)三、侵权责任债(特殊侵权。

如:

噪声、环境污染、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搁置物脱落、坠落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子补偿。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1Z301062知识产权常见的种类,一、专利权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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