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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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0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篇一: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

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

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

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

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

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

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

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

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

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

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

甲.调整社会关系。

乙.调整平等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涵盖了一切关系。

3.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

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1.财产关系:

人与人在生产、交易、分配、消费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特征:

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性

(2)一般来说,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自愿——自愿性①

(3)当事人一般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性②

题目:

以上关系表现为1.买卖2.税收3.运输4.租赁5.土地批租③6.国债发行7.资产调拨其中2、7不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因为在此时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案例:

一老人散步于免费公园绿地内。

由于桥年久失修,栏杆脱落,致老人落水。

公园主管部门应诉时辩称,公园属免费设施,公园主管部门既不得利,因而不应负责。

老人的律师认为,国家收取税收营建公园,因此该设施并非“免费”,而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评:

律师之言不确。

税收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可作为公园负责的理由。

难道外国人落水就无需赔偿了吗?

国库券发行:

国家鼓励个人自愿购买国库券,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一级市场:

国家委托银行发行,民众购买(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级市场:

证交所交易国库券(平等主体间关系)

资产调拨:

对国有资产的财产管理(主体间不平等)

分析:

国家职能:

作为管理者,国家与其他主体无平等可言。

当国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处分时,是以民事主体出现,此时关系平等。

财产关系的范围:

动态:

财产的交换流转;

静态:

财产的支配(物权、债券、知识产权④中的财产关系)

继承关系

民事责任关系⑤

2.人身关系:

与特定的人紧密相连,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得转让、继承的一种社会关系。

特征:

(1)平等主体间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

(2)与特定人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⑥

(3)无特定财产内容

(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

人身关系的范围:

(1)人格权(人身权):

要素为,1.载体:

生命,健康,身体完整2.自由:

包括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要为行动自由。

3.标志、表彰:

如肖像、姓名、单位名称等。

4.精神价格:

如名誉、荣誉、隐私等。

人格:

1.法律上做人的资格

2.主体性要素的资格(作为主体需要具备的要素)

(2)身份①权:

反映身份关系出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包含义务成分。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1.亲属关系(父母抚养子女之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之义务)

2.配偶权(夫妻间忠诚,建立“扶养关系”

3.亲权: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惩戒、教育)我国未确立亲权,但监护权类似与亲权。

民法条文:

符合民法定义,调整民法范围内的关系的条文,是民法的条文。

人身权案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例:

一老人在酒席上因脑溢血而晕倒,家人慌忙将其抬出

饭店,至路旁拦住一辆出租车。

当老人被抬上车时,司机因见老人已大小便失禁,拒绝载客。

家人无奈,只得将老人抬下车。

二十分钟后家人才重新拦到一辆出租车,送老人至医院的过程中,老人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诉拒载之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抗辩说,拒载不对确实,然而即使送老人至医院也未必有生还的机会。

老人家属试图取得老人若早些被送到医院便可生还的证据,遂请求医院给与证明。

医院无法做出如此保证。

老人家属之律师遂提出,出租车司机拒载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侵犯了老人的紧急救助权,老人生命健康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的结果。

拒载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符合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

故,司机应对此负责。

身份权案例:

夫妻两人结婚时约定彼此忠诚相待,订立协议,规定若有一方与第三者有染,则必须赔偿对方三十万元。

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女方准备要求对方赔偿。

女方索赔之策略:

1.若诉讼离婚,并要求赔偿,则按法律规定,女方必须举证,证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

这比较困难。

2.以男方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支持其要求男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实际诉讼中女方选择第二种策略,法院判决结果为女方胜诉。

评论: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婚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有互相忠诚之法定义务,该案中法定义务经约定后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给人一种“只要花了钱就可以违反法定义务”的观念,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民法的形式: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及各种房地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婚姻法、收养法、证券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典》

我国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1.法律: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习惯:

如典权;住房分配时“兄东弟西、中堂归公”。

4.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有权解释

民法的特别法:

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

合同、继承、收养、婚姻、担保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

典权举例:

甲有房屋,乙有钱。

甲将房屋使用权给乙,乙将钱给甲,典期五年。

五年间,甲无需付乙利息,无需维修房屋。

乙无需付房租。

五年后,甲将钱赎回房屋,乙拿回钱。

是否应确立典权?

赞成:

有中国特色,韩国已确立,方便融资

反对:

会出现以强凌弱,乘人之危的现象。

融资方法已经很多,没有必要确立。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人法:

人是社会关系主体,法律从人出发。

终极关怀是人。

民法将一个人真正确立为人。

自然意义上的人通过民法的规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平等主体)

目的:

1.人性因素:

本质上是人性使然,人有思想、意志。

人的本质是意志上的自由独立,反映到行动的自由。

其本身的特征就是自由,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但是,社会中的人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行为。

为保全人类本身的生存与

发展,人类开始协商,达成合约,建立国家。

例子:

寝室中的每个同学达成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每个人都通过让渡自由达成契约。

从村庄(村规民约)到城市(城市法规)到国家(法律)。

法律的起源就是国家的起源。

若主体之间不平等,就会发展成为强者为王的君主专制。

民主政治反映的是社会的契约。

达成契约的前提是人人平等。

政治国家:

强调统治,形成纵向的关系,如税收。

这些关系反映权力与义务关系,不平等。

市民社会:

横向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特征是平等对立。

民法的本质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商品交换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使得,法律规定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性。

在市场交易中,商品不是自己走到市场上去的,它的背后还有监护人。

商品背后的意志,意志背后的法律因素,即是平等因素。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种权利主体的资格。

2.交换因素:

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区别。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由此产生社会生产的分工和私有制。

商品的交换要求等价有偿。

其前提是平等自愿,任何交换者都将对方看成平等主体,承认他人的平等独立地位。

案例:

福建石狮小商品市场的衰退正是由于卖方人多势众,强逼人购买。

旅行社组织游客购物,强行要求游客购买商品。

旅游时强制导游。

均属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二、民法是私法:

政治国家——公法市民社会——私法

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

此处与史尚宽之《民法总则》中同。

1.目的说:

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私人利益

2.效力说:

产生权力和义务关系——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3.主体说:

主体一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双方都为私人

4.统治关系说:

彼此之间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没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5.统治主体说:

凡规定统治主体的生活关系(其存在、发展、运作)为公法。

不规定的为私法。

1.难以划分:

国家发行国债,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私人利益。

2.国际法中调整的主权国家之关系并不属于权力义务关系但仍属公法①。

因此构成矛盾。

3.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产生矛盾。

4.国际法中国家之间无统治关系,但属公法。

民法中规定的亲权规定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但属于私法。

民法是私法是根据民法是人法产生之必然推断。

确立私法的意义:

承认和尊重主体的独立意志和财产。

从而引伸出私权必须受到保护,再引伸出人格神圣和财产神圣。

国家对个人财产的征收:

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必须给予补偿。

案例:

上海一私营业主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餐厅。

国家未经私营业主允许,将土地批给另一开发商。

三、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义务本位(为巩固团体的存在与力量):

推举首领,讲究服从。

交换出现,进入商品经济,要求互利:

权利

引起个人与最高权力的冲突,强调平等、自由(罗马法)

最终导致资产阶级革命

以权利为本位:

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不平等。

工人因生活所迫不得不接受剥削。

(新)以社会为本位说: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比较,社会利益优先。

如《劳动法》规定的工

厂主的无过错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等,表现了这种追求实质公平的精神。

三种本质之间的联系:

人法是民法本质的逻辑起点和根本、本源。

私法是人法的逻辑推论,权利法是人法的表现形式。

对物权法的两种意见:

1.所有财产都应平等保护。

不能有保护上的不平等。

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作划分,平等保护。

2.对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评:

民法是私法,保护应是平等的。

对2意见而言,若规定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则集体财产不问是否合法都一律保护?

对国家财产的保护是否应超越法律?

案例:

某市取缔摩托车载客服务,违反规定者当场将其车辆压毁。

此不合法,没收、毁灭他人私有财产应有法律依据。

又,上海取缔马路菜场,农民不愿交费进入室内菜场交易。

城管部门将农民之营运工具、货物破坏。

此为不尊重公民私有财产之行为,与上一例同。

又,国家干预国企,导致其活力丧失,财产被攫取。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不能肆意侵犯企业财产。

民法的原则:

民法立法、司法,从事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

基本原则:

源于民法的理念和精神。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

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唯心)思想+资产阶级需要保护私产+文艺复兴产生的人至高无上的思想=打破君权神授,尊重人权,提倡私权神圣,强调人格,尊重人①。

大熊猫有吃有住,某些条件比常人还要优越,难道说大熊猫比人更有人权?

——否,尊重人权的根本是对意志自由的尊重。

大熊猫无自由意志,因而谈不上人权。

乾隆皇帝微服出巡,之烧饼摊,拿一烧饼,未付钱便走,摊主一把拉住乾隆要其付钱。

乾隆说道,天下都是朕的,拿你个烧饼算得什么?

身旁太监为其付清饼钱才算消解了一场冲突。

评:

国家成为民事主体,便与普通人平等。

法便是有所约束。

二、自愿原则:

人类自由本性的使然。

意思自治,个人的意思由自己决定——逻辑推断——私法自治:

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规则取决于当事人——义务自主:

自己决定自己的义务②

自愿原则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其典型的表现是合同自由。

案例:

上海市电信局制作黄页网站,起初决定将个人、家庭电话号码上网。

后遭人投诉,认为涉及披露他人隐私。

上级机关要求电信局纠正,电信局遂决定停止公开个人家庭电话,但决定把大学生寝室电话公开。

后又遭投诉。

于是公告表示,不愿公开电话号码的公民可在期限内拨打指定免费电话,通知电信局。

公告一出,还是惹来众人非议。

评:

强加给他人通知电信局的义务,违反了义务自主原则。

案例二:

《人民日报》文章,谓当“把国有企业搞活”。

评:

国有企业是民法上的法人,“搞活”表示一种领导关系,今天说要“搞活”,明天就可以“搞死”。

案例三:

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冲突:

父母对子女不仅要在物质方面给予尊重。

更应该在意志、行动的自由方面给予尊重。

三、诚实信用原则:

起源于合同法中的契约,后来推广到债法,最终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1)维持两个平衡,一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二是当事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反映其调整对象的特征,市场交易强调公平诚信,因而体现在民法的原则上。

案例:

甲遗失手表,乙拾取后将其卖与丙。

以上的关系中,乙并不拥有手表的所有权,所有

篇二: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

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

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

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

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

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

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

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

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

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

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

甲.调整社会关系。

乙.调整平等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涵盖了一切关系。

3.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

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1.财产关系:

人与人在生产、交易、分配、消费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特征:

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性

(2)一般来说,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自愿——自愿性①

(3)当事人一般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性②

题目:

以上关系表现为1.买卖2.税收3.运输4.租赁5.土地批租③6.国债发行7.资产调拨其中2、7不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因为在此时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案例:

一老人散步于免费公园绿地内。

由于桥年久失修,栏杆脱落,致老人落水。

公园主管部门应诉时辩称,公园属免费设施,公园主管部门既不得利,因而不应负责。

老人的律师认为,国家收取税收营建公园,因此该设施并非“免费”,而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评:

律师之言不确。

税收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可作为公园负责的理由。

难道外国人落水就无需赔偿了吗?

国库券发行:

国家鼓励个人自愿购买国库券,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一级市场:

国家委托银行发行,民众购买(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级市场:

证交所交易国库券(平等主体间关系)

资产调拨:

对国有资产的财产管理(主体间不平等)

分析:

国家职能:

作为管理者,国家与其他主体无平等可言。

当国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处分时,是以民事主体出现,此时关系平等。

财产关系的范围:

动态:

财产的交换流转;

静态:

财产的支配(物权、债券、知识产权④中的财产关系)

继承关系

民事责任关系⑤

2.人身关系:

与特定的人紧密相连,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得转让、继承的一种社会关系。

特征:

(1)平等主体间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

(2)与特定人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⑥

(3)无特定财产内容

(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

人身关系的范围:

(1)人格权(人身权):

要素为,1.载体:

生命,健康,身体完整2.自由:

包括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要为行动自由。

3.标志、表彰:

如肖像、姓名、单位名称等。

4.精神价格:

如名誉、荣誉、隐私等。

人格:

1.法律上做人的资格

2.主体性要素的资格(作为主体需要具备的要素)

(2)身份①权:

反映身份关系出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包含义务成分。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1.亲属关系(父母抚养子女之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之义务)

2.配偶权(夫妻间忠诚,建立“扶养关系”

3.亲权: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惩戒、教育)我国未确立亲权,但监护权类似与亲权。

民法条文:

符合民法定义,调整民法范围内的关系的条文,是民法的条文。

人身权案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例:

一老人在酒席上因脑溢血而晕倒,家人慌忙将其抬出饭店,至路旁拦住一辆出租车。

当老人被抬上车时,司机因见老人已大小便失禁,拒绝载客。

家人无奈,只得将老人抬下车。

二十分钟后家人才重新拦到一辆出租车,送老人至医院的过程中,老人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诉拒载之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抗辩说,拒载不对确实,然而即使送老人至医院也未必有生还的机会。

老人家属试图取得老人若早些被送到医院便可生还的证据,遂请求医院给与证明。

医院无法做出如此保证。

老人家属之律师遂提出,出租车司机拒载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侵犯了老人的紧急救助权,老人生命健康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的结果。

拒载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符合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

故,司机应对此负责。

身份权案例:

夫妻两人结婚时约定彼此忠诚相待,订立协议,规定若有一方与第三者有染,则必须赔偿对方三十万元。

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女方准备要求对方赔偿。

女方索赔之策略:

1.若诉讼离婚,并要求赔偿,则按法律规定,女方必须举证,证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

这比较困难。

2.以男方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支持其要求男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实际诉讼中女方选择第二种策略,法院判决结果为女方胜诉。

评论: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婚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有互相忠诚之法定义务,该案中法定义务经约定后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给人一种“只要花了钱就可以违反法定义务”的观念,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民法的形式: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及各种房地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婚姻法、收养法、证券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典》

我国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1.法律: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习惯:

如典权;住房分配时“兄东弟西、中堂归公”。

4.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有权解释

民法的特别法:

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

合同、继承、收养、婚姻、担保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

典权举例:

甲有房屋,乙有钱。

甲将房屋使用权给乙,乙将钱给甲,典期五年。

五年间,甲

无需付乙利息,无需维修房屋。

乙无需付房租。

五年后,甲将钱赎回房屋,乙拿回钱。

是否应确立典权?

赞成:

有中国特色,韩国已确立,方便融资

反对:

会出现以强凌弱,乘人之危的现象。

融资方法已经很多,没有必要确立。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人法:

人是社会关系主体,法律从人出发。

终极关怀是人。

民法将一个人真正确立为人。

自然意义上的人通过民法的规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平等主体)

目的:

1.人性因素:

本质上是人性使然,人有思想、意志。

人的本质是意志上的自由独立,反映到行动的自由。

其本身的特征就是自由,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但是,社会中的人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行为。

为保全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开始协商,达成合约,建立国家。

例子:

寝室中的每个同学达成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每个人都通过让渡自由达成契约。

从村庄(村规民约)到城市(城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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