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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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0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篇一: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
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
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
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
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
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
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
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
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
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
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
甲.调整社会关系。
乙.调整平等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涵盖了一切关系。
3.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
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1.财产关系:
人与人在生产、交易、分配、消费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特征:
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性
(2)一般来说,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自愿——自愿性①
(3)当事人一般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性②
题目:
以上关系表现为1.买卖2.税收3.运输4.租赁5.土地批租③6.国债发行7.资产调拨其中2、7不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因为在此时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案例:
一老人散步于免费公园绿地内。
由于桥年久失修,栏杆脱落,致老人落水。
公园主管部门应诉时辩称,公园属免费设施,公园主管部门既不得利,因而不应负责。
老人的律师认为,国家收取税收营建公园,因此该设施并非“免费”,而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评:
律师之言不确。
税收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可作为公园负责的理由。
难道外国人落水就无需赔偿了吗?
国库券发行:
国家鼓励个人自愿购买国库券,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一级市场:
国家委托银行发行,民众购买(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级市场:
证交所交易国库券(平等主体间关系)
资产调拨:
对国有资产的财产管理(主体间不平等)
分析:
国家职能:
作为管理者,国家与其他主体无平等可言。
当国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处分时,是以民事主体出现,此时关系平等。
财产关系的范围:
动态:
财产的交换流转;
静态:
财产的支配(物权、债券、知识产权④中的财产关系)
继承关系
民事责任关系⑤
2.人身关系:
与特定的人紧密相连,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得转让、继承的一种社会关系。
特征:
(1)平等主体间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
(2)与特定人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⑥
(3)无特定财产内容
(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
⑦
人身关系的范围:
(1)人格权(人身权):
要素为,1.载体:
生命,健康,身体完整2.自由:
包括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要为行动自由。
3.标志、表彰:
如肖像、姓名、单位名称等。
4.精神价格:
如名誉、荣誉、隐私等。
人格:
1.法律上做人的资格
2.主体性要素的资格(作为主体需要具备的要素)
(2)身份①权:
反映身份关系出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包含义务成分。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1.亲属关系(父母抚养子女之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之义务)
2.配偶权(夫妻间忠诚,建立“扶养关系”
3.亲权: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惩戒、教育)我国未确立亲权,但监护权类似与亲权。
民法条文:
符合民法定义,调整民法范围内的关系的条文,是民法的条文。
人身权案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例:
一老人在酒席上因脑溢血而晕倒,家人慌忙将其抬出
饭店,至路旁拦住一辆出租车。
当老人被抬上车时,司机因见老人已大小便失禁,拒绝载客。
家人无奈,只得将老人抬下车。
二十分钟后家人才重新拦到一辆出租车,送老人至医院的过程中,老人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诉拒载之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抗辩说,拒载不对确实,然而即使送老人至医院也未必有生还的机会。
老人家属试图取得老人若早些被送到医院便可生还的证据,遂请求医院给与证明。
医院无法做出如此保证。
老人家属之律师遂提出,出租车司机拒载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侵犯了老人的紧急救助权,老人生命健康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的结果。
拒载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符合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
故,司机应对此负责。
身份权案例:
夫妻两人结婚时约定彼此忠诚相待,订立协议,规定若有一方与第三者有染,则必须赔偿对方三十万元。
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女方准备要求对方赔偿。
女方索赔之策略:
1.若诉讼离婚,并要求赔偿,则按法律规定,女方必须举证,证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
这比较困难。
2.以男方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支持其要求男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实际诉讼中女方选择第二种策略,法院判决结果为女方胜诉。
评论: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婚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有互相忠诚之法定义务,该案中法定义务经约定后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给人一种“只要花了钱就可以违反法定义务”的观念,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民法的形式: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及各种房地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婚姻法、收养法、证券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典》
我国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1.法律: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习惯:
如典权;住房分配时“兄东弟西、中堂归公”。
4.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有权解释
民法的特别法:
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
合同、继承、收养、婚姻、担保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
典权举例:
甲有房屋,乙有钱。
甲将房屋使用权给乙,乙将钱给甲,典期五年。
五年间,甲无需付乙利息,无需维修房屋。
乙无需付房租。
五年后,甲将钱赎回房屋,乙拿回钱。
是否应确立典权?
赞成:
有中国特色,韩国已确立,方便融资
反对:
会出现以强凌弱,乘人之危的现象。
融资方法已经很多,没有必要确立。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人法:
人是社会关系主体,法律从人出发。
终极关怀是人。
民法将一个人真正确立为人。
自然意义上的人通过民法的规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平等主体)
目的:
1.人性因素:
本质上是人性使然,人有思想、意志。
人的本质是意志上的自由独立,反映到行动的自由。
其本身的特征就是自由,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但是,社会中的人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行为。
为保全人类本身的生存与
发展,人类开始协商,达成合约,建立国家。
例子:
寝室中的每个同学达成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每个人都通过让渡自由达成契约。
从村庄(村规民约)到城市(城市法规)到国家(法律)。
法律的起源就是国家的起源。
若主体之间不平等,就会发展成为强者为王的君主专制。
民主政治反映的是社会的契约。
达成契约的前提是人人平等。
政治国家:
强调统治,形成纵向的关系,如税收。
这些关系反映权力与义务关系,不平等。
市民社会:
横向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特征是平等对立。
民法的本质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商品交换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使得,法律规定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性。
在市场交易中,商品不是自己走到市场上去的,它的背后还有监护人。
商品背后的意志,意志背后的法律因素,即是平等因素。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种权利主体的资格。
2.交换因素:
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区别。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由此产生社会生产的分工和私有制。
商品的交换要求等价有偿。
其前提是平等自愿,任何交换者都将对方看成平等主体,承认他人的平等独立地位。
案例:
福建石狮小商品市场的衰退正是由于卖方人多势众,强逼人购买。
旅行社组织游客购物,强行要求游客购买商品。
旅游时强制导游。
均属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二、民法是私法:
政治国家——公法市民社会——私法
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
此处与史尚宽之《民法总则》中同。
1.目的说:
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私人利益
2.效力说:
产生权力和义务关系——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3.主体说:
主体一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双方都为私人
4.统治关系说:
彼此之间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没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5.统治主体说:
凡规定统治主体的生活关系(其存在、发展、运作)为公法。
不规定的为私法。
1.难以划分:
国家发行国债,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私人利益。
2.国际法中调整的主权国家之关系并不属于权力义务关系但仍属公法①。
因此构成矛盾。
3.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产生矛盾。
4.国际法中国家之间无统治关系,但属公法。
民法中规定的亲权规定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但属于私法。
民法是私法是根据民法是人法产生之必然推断。
确立私法的意义:
承认和尊重主体的独立意志和财产。
从而引伸出私权必须受到保护,再引伸出人格神圣和财产神圣。
国家对个人财产的征收:
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必须给予补偿。
案例:
上海一私营业主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餐厅。
国家未经私营业主允许,将土地批给另一开发商。
②
三、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义务本位(为巩固团体的存在与力量):
推举首领,讲究服从。
交换出现,进入商品经济,要求互利:
权利
引起个人与最高权力的冲突,强调平等、自由(罗马法)
最终导致资产阶级革命
以权利为本位:
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不平等。
工人因生活所迫不得不接受剥削。
(新)以社会为本位说: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比较,社会利益优先。
如《劳动法》规定的工
厂主的无过错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等,表现了这种追求实质公平的精神。
三种本质之间的联系:
人法是民法本质的逻辑起点和根本、本源。
私法是人法的逻辑推论,权利法是人法的表现形式。
对物权法的两种意见:
1.所有财产都应平等保护。
不能有保护上的不平等。
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作划分,平等保护。
2.对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评:
民法是私法,保护应是平等的。
对2意见而言,若规定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则集体财产不问是否合法都一律保护?
对国家财产的保护是否应超越法律?
案例:
某市取缔摩托车载客服务,违反规定者当场将其车辆压毁。
此不合法,没收、毁灭他人私有财产应有法律依据。
又,上海取缔马路菜场,农民不愿交费进入室内菜场交易。
城管部门将农民之营运工具、货物破坏。
此为不尊重公民私有财产之行为,与上一例同。
又,国家干预国企,导致其活力丧失,财产被攫取。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不能肆意侵犯企业财产。
民法的原则:
民法立法、司法,从事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
基本原则:
源于民法的理念和精神。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
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唯心)思想+资产阶级需要保护私产+文艺复兴产生的人至高无上的思想=打破君权神授,尊重人权,提倡私权神圣,强调人格,尊重人①。
大熊猫有吃有住,某些条件比常人还要优越,难道说大熊猫比人更有人权?
——否,尊重人权的根本是对意志自由的尊重。
大熊猫无自由意志,因而谈不上人权。
乾隆皇帝微服出巡,之烧饼摊,拿一烧饼,未付钱便走,摊主一把拉住乾隆要其付钱。
乾隆说道,天下都是朕的,拿你个烧饼算得什么?
身旁太监为其付清饼钱才算消解了一场冲突。
评:
国家成为民事主体,便与普通人平等。
法便是有所约束。
二、自愿原则:
人类自由本性的使然。
意思自治,个人的意思由自己决定——逻辑推断——私法自治:
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规则取决于当事人——义务自主:
自己决定自己的义务②
自愿原则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其典型的表现是合同自由。
案例:
上海市电信局制作黄页网站,起初决定将个人、家庭电话号码上网。
后遭人投诉,认为涉及披露他人隐私。
上级机关要求电信局纠正,电信局遂决定停止公开个人家庭电话,但决定把大学生寝室电话公开。
后又遭投诉。
于是公告表示,不愿公开电话号码的公民可在期限内拨打指定免费电话,通知电信局。
公告一出,还是惹来众人非议。
评:
强加给他人通知电信局的义务,违反了义务自主原则。
案例二:
《人民日报》文章,谓当“把国有企业搞活”。
评:
国有企业是民法上的法人,“搞活”表示一种领导关系,今天说要“搞活”,明天就可以“搞死”。
案例三:
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冲突:
父母对子女不仅要在物质方面给予尊重。
更应该在意志、行动的自由方面给予尊重。
三、诚实信用原则:
起源于合同法中的契约,后来推广到债法,最终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1)维持两个平衡,一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二是当事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反映其调整对象的特征,市场交易强调公平诚信,因而体现在民法的原则上。
案例:
甲遗失手表,乙拾取后将其卖与丙。
以上的关系中,乙并不拥有手表的所有权,所有
篇二: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
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
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
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
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
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
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
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
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
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
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
甲.调整社会关系。
乙.调整平等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涵盖了一切关系。
3.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
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1.财产关系:
人与人在生产、交易、分配、消费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特征:
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性
(2)一般来说,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自愿——自愿性①
(3)当事人一般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性②
题目:
以上关系表现为1.买卖2.税收3.运输4.租赁5.土地批租③6.国债发行7.资产调拨其中2、7不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因为在此时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案例:
一老人散步于免费公园绿地内。
由于桥年久失修,栏杆脱落,致老人落水。
公园主管部门应诉时辩称,公园属免费设施,公园主管部门既不得利,因而不应负责。
老人的律师认为,国家收取税收营建公园,因此该设施并非“免费”,而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评:
律师之言不确。
税收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可作为公园负责的理由。
难道外国人落水就无需赔偿了吗?
国库券发行:
国家鼓励个人自愿购买国库券,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一级市场:
国家委托银行发行,民众购买(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级市场:
证交所交易国库券(平等主体间关系)
资产调拨:
对国有资产的财产管理(主体间不平等)
分析:
国家职能:
作为管理者,国家与其他主体无平等可言。
当国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处分时,是以民事主体出现,此时关系平等。
财产关系的范围:
动态:
财产的交换流转;
静态:
财产的支配(物权、债券、知识产权④中的财产关系)
继承关系
民事责任关系⑤
2.人身关系:
与特定的人紧密相连,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得转让、继承的一种社会关系。
特征:
(1)平等主体间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
(2)与特定人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⑥
(3)无特定财产内容
(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
⑦
人身关系的范围:
(1)人格权(人身权):
要素为,1.载体:
生命,健康,身体完整2.自由:
包括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要为行动自由。
3.标志、表彰:
如肖像、姓名、单位名称等。
4.精神价格:
如名誉、荣誉、隐私等。
人格:
1.法律上做人的资格
2.主体性要素的资格(作为主体需要具备的要素)
(2)身份①权:
反映身份关系出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包含义务成分。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1.亲属关系(父母抚养子女之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之义务)
2.配偶权(夫妻间忠诚,建立“扶养关系”
3.亲权: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惩戒、教育)我国未确立亲权,但监护权类似与亲权。
民法条文:
符合民法定义,调整民法范围内的关系的条文,是民法的条文。
人身权案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例:
一老人在酒席上因脑溢血而晕倒,家人慌忙将其抬出饭店,至路旁拦住一辆出租车。
当老人被抬上车时,司机因见老人已大小便失禁,拒绝载客。
家人无奈,只得将老人抬下车。
二十分钟后家人才重新拦到一辆出租车,送老人至医院的过程中,老人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诉拒载之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抗辩说,拒载不对确实,然而即使送老人至医院也未必有生还的机会。
老人家属试图取得老人若早些被送到医院便可生还的证据,遂请求医院给与证明。
医院无法做出如此保证。
老人家属之律师遂提出,出租车司机拒载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侵犯了老人的紧急救助权,老人生命健康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的结果。
拒载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符合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
故,司机应对此负责。
身份权案例:
夫妻两人结婚时约定彼此忠诚相待,订立协议,规定若有一方与第三者有染,则必须赔偿对方三十万元。
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女方准备要求对方赔偿。
女方索赔之策略:
1.若诉讼离婚,并要求赔偿,则按法律规定,女方必须举证,证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
这比较困难。
2.以男方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支持其要求男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实际诉讼中女方选择第二种策略,法院判决结果为女方胜诉。
评论: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婚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有互相忠诚之法定义务,该案中法定义务经约定后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给人一种“只要花了钱就可以违反法定义务”的观念,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民法的形式: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及各种房地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婚姻法、收养法、证券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典》
我国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1.法律: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习惯:
如典权;住房分配时“兄东弟西、中堂归公”。
4.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有权解释
民法的特别法:
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
合同、继承、收养、婚姻、担保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
典权举例:
甲有房屋,乙有钱。
甲将房屋使用权给乙,乙将钱给甲,典期五年。
五年间,甲
无需付乙利息,无需维修房屋。
乙无需付房租。
五年后,甲将钱赎回房屋,乙拿回钱。
是否应确立典权?
赞成:
有中国特色,韩国已确立,方便融资
反对:
会出现以强凌弱,乘人之危的现象。
融资方法已经很多,没有必要确立。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人法:
人是社会关系主体,法律从人出发。
终极关怀是人。
民法将一个人真正确立为人。
自然意义上的人通过民法的规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平等主体)
目的:
1.人性因素:
本质上是人性使然,人有思想、意志。
人的本质是意志上的自由独立,反映到行动的自由。
其本身的特征就是自由,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但是,社会中的人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行为。
为保全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开始协商,达成合约,建立国家。
例子:
寝室中的每个同学达成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每个人都通过让渡自由达成契约。
从村庄(村规民约)到城市(城市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