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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DOC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特点:

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

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

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

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

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在法庭上接受询问;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是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并保障其享有必要的诉讼权利,同时又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应当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11.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对侦查人员在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作出的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2.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辩护权;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的陈述;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申诉,等等

13.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4.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答: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15.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6.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答:

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者措施,由其他机关予以把关,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7.公开审判原则?

答: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末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8.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答:

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9.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答: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2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2.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答:

依法管辖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便利诉讼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3.回避的理由?

答: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建立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徇私舞弊和先入为主,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回避制度是诉讼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24.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答:

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25.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答:

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获得出庭通知权;出庭辩护权;拒绝辩护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6.强制措施?

它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刑罚:

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我国主要是主刑五个 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7.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相同,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逮捕的条件?

答: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罪责条件;有逮捕的必要,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29.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

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0.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

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娄性原则;适时变更原则;人道原则。

3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区别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法律性质不同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适用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适用目的不同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适用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公安机关 

羁押期间不同 

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15日以下 

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 

法律后果 

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 

是对于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关,可以提前解除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处罚 

32.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

答:

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况,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形;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诉讼终止对案件的终结,不再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从或被告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诉讼中止则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33.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34.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

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35.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

答:

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众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所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就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人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36.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

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

为了使这种职能得以顺利地实现,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37.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

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8.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

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能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应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9.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答:

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40.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

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和事实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1.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

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能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2.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43.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4.补充侦查的种类?

答:

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5.通缉的概念和条件?

答: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机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条件是:

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或者在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6.侦查终结的条件?

答: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段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证据是否随案件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48.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4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50.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1.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答:

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都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件:

《刑诉》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告诉才筛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或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案件一并审理。

53.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54.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1)案件的来源不同

  一审是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

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针对起诉书、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审理。

二审针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3)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

  一审法院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任何一级法院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

二审法院必须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4)审理程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6)处理结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审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一审判决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或直接改判。

除发回重审、以及改判或维持死刑判决外,二审裁判马上生效。

  (7)一审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不是。

5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答: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56.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答:

是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者提起公诉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57.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

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8.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答: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59.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答: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了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要求判决死刑或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谁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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