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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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桐庐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

适用情节

裁量标准

1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或警告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警告

3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通则》、《公司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幅度:

对企业处以3000元到3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2.对会计人员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违反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

12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

13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

14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

1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

16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

17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

18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予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罚款

19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予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罚款

20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予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罚款

21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予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罚款

22

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予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罚款

23

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法规中未明确自由裁量幅度

 

 

24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法规中未明确自由裁量幅度

 

 

25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法规中未明确自由裁量幅度

 

 

26

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有关招投标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法规中未明确自由裁量幅度

 

 

2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万元至三万元

未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万元至五万元

未主动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万元至十万元

28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供应商必备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方面的虚假材料并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除上款规定之外虚假材料并且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除上款规定之外虚假材料但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2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5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36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7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8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9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0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1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3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①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5万元罚款

转借财政收入票据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间的串用

①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②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税收入票据、其他财政票据与税票间的串用

①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②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4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①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5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

①销毁伪造、变造的财政票据;②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③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私自买卖财政收入票据

①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程序,非法、擅自损毁财政收入票据

①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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