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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末考资料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夏朝法律概况:

①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②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③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

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2、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

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四、立法思想: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商的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无非是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从“君权神授”的理论出发,又派生出“天讨”与“天罚”的思想,其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1、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①“敬天保民,以德配天”——西周统治者提出,“天命糜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而“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宗、保民。

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上天与祖宗的教诲,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②“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

“明德慎罚”主张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③“亲其所亲,尊其所尊”,即号召全体贵族、庶民亲如一家、共尊周王。

2、西周时期的刑罚主要为“九刑”。

3、西周的礼与礼刑的关系:

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

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

“出礼入刑”。

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4、西周时期的监狱也叫做“圜土”。

另外新增了“嘉石之制”开辟了中国劳役制度的先河。

5、(了解)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主要刑法原则: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

刑事政策:

“刑罚世重世轻”理论,这种理论是长期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

6、婚姻继承制度

①、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除遵循“一夫一妻多妾制”,还有“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另外还有“婚姻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解除婚姻的条件称为“七出三不去”,其中“七出”满足则丈夫可以休妻,“三不去”满足则丈夫不能休妻。

②、继承制度,即“立嫡以长不以贤”。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后又采取了“竹刑”。

2、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公之于众,晋国奴隶主旧贵族保守势力的代表叔向首先站出来反对,叔向站在奴隶主旧贵族的保守立场上反对公布成文法的阶级偏见,极力要求坚持奴隶制的分封制、井田制和宗法等级制,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司法特权.子产站在坚持改革的立场上,指出铸刑书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阐明了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维护郑国的统治。

晋国铸刑鼎,又同样遭到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强烈反对.孔子的观点和叔向的信如出一辙,都把成文法的公布看成是威胁奴隶主贵族政权存续的大事.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永远用晋国的始受封君主唐叔从周天子那里带来的法度(唐诰)来统治民众.现在不要这些法度,而搞出个刑鼎,民众就要依鼎办事,贵贱的等级秩序破坏了。

可见孔子所谓的“度”,就是指的“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铸刑鼎的活动,冲破了奴隶制的传统,实际就是对周礼的否定,在孔子看来,当然是不能容忍的。

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一场争论,但不可置否,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就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同时标志着努力执法制度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2、(重点)李悝的《法经》

制定时间:

战国初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主要内容: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

《盗法》;贼法》;《网法》(也称《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①、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②、主要是维护君主制度;③、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历史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风剑法之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重点)商鞅变法

第一次是在孝公三年,这次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

主要内容:

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②、奖励告奸;③、奖励农业生产;④、奖励军功。

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这次的重点是非处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主要内容:

①、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

又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②、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③、废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④、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的意义:

(1)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

商鞅变法是较为彻底的改革运动。

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制度,创立了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壮大了国力,为秦国的富国强兵和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秦国乃至中国历史都起了重要作用。

(2)经济上:

改变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3)政治上:

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封建国家机器的只能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

(4)军事上:

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的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为秦下一步的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1、法律指导思想: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思想。

商鞅的法治主张及其所建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对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法家的思想,主要是商鞅、韩非的学说,是秦的“国家哲学”,不论是在秦统一中国、建立秦王朝的过程中,还是在秦统一全国之后,都是其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二)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法令由一统。

(四)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2.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种类。

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

生命刑;体刑;劳役刑;流迁刑;财产刑;身份刑。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主要有:

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以犯罪后果衡量犯罪轻重;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诬告反坐;实行连坐等。

3.司法机关:

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官,是九卿中专管司法的行政官吏。

其官名廷尉,其机构也称廷尉。

4.主要的诉讼制度:

告诉的形式。

秦的告诉有两种形式:

一是自诉,就是被害人向官府控诉。

二是官告,就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抓获犯罪人并对其提起诉讼。

秦的民间控诉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以控告者同被告者的关系及侵害行为的性质为根据来划分的。

乞鞫。

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监察制度:

秦的监察制度是伴随着专制皇权而产生的。

秦在中央设御史大夫行使监察职权。

至秦时,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原来在皇帝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的御史,遂成为司纠察之任的最高监察官吏。

这是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端。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1.其法律思想变化:

汉初至文景时期,此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其内容经过孟子、荀子的改造、充实和发展,吸收了各家学说中的有用部分,特别是采用了法家学说中的一些正确主张,而形成的儒法合流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就是“德主刑辅”,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不仅对汉代的法制,而且对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时间及内容——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

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汉景帝继位后再次修改法律,首先是减少笞数。

其次,景帝又命丞相刘舍等制定棰令,具体规定了笞棰的规格及施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行刑者不得更换等。

至此,减轻刑罚的目的基本实现;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还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凡劳役徒刑只要不逃亡,均可按照罪刑轻重,在其服满规定年限后获得释放。

意义——以残人肢体、刻人肌肤、使人终身不息为特征的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

文景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但这些毕竟都属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诉讼与审判:

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做“读鞫”。

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

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重审,叫做“传复”。

4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三国立法: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

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

其主要内容一是增加篇名,将刑事条款尽入与律作为正典二是体例上的调整,将《具律》改称《刑名》列于律首。

2.两晋立法:

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

《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内容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展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3.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内容:

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确定十二篇。

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改《宫卫》为《禁卫律》,将原来宫廷警卫扩及关禁,增加《违制律》完善史制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4.此时期的刑罚发展: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东晋“惟不及妇人”。

北魏初期定律令:

“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

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免除宫刑,进一步废止肉刑。

魏晋时,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就法定刑罚而言,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

“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

“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

至此,结束了宫刑的历史;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重点)

1.隋朝《开皇律》成就:

①体例:

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

共分为十二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重要影响,唐律十二篇除将盗贼篇改为贼盗外,其余完全沿用。

②主要内容是:

1、优遇贵族、官员。

对他们的一般犯罪,予以减免刑罚,使之分别享有议、请、赎、官当等特权。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之条”,即: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改革刑罚制度。

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

确立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行制度。

2.唐朝立法思想:

首先,奉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说: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这就是说,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是辅助手段,可也是不能缺少的。

所谓德主刑辅者,实质上就是礼刑并用,相辅相成。

其次,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

早在高祖李渊时,就以“务在宽简”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及至太宗即位以后,又明确提出:

“用法务在宽简”。

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

第三,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一是不轻易地指定法令,立法时要慎重;二是一旦立了法就要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法律。

      

3.唐朝.法律形式: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所谓“尊贵卑贱之等数”就具体体现在这种种制度上。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敕格。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3.《唐律疏议》①结构:

律文部分总计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第一篇《名例律》五十七条,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七条,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第七篇《贼盗律》五十四条,第八篇《斗讼律》六十条,第九篇《诈伪律》二十六条,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

其总则——《名例律》,分则②地位:

唐律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例如宋朝的“法制用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元朝的《至元新格》的二十篇,同唐律的九篇,其他八议、十恶、官当之制,都沿用唐律。

唐律对明清律也有明显的影响。

总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唐律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唐律和唐朝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在古代历史上曾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③特点:

“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所谓“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的“一准乎礼”,是中华法系与其它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的法典,自战国的李悝《法经》始,到隋唐时期,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这种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特点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的结果。

同时,封建宗法制度的统治和宗法思想的广泛影响,传统的礼制和习惯成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使得民事立法既不发达,更无自成法典的必要与可。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唐朝立法充分吸取前代经验,技术相当完善。

名例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律条相互呼应,纲举目张,在同一篇中各条之间,以及同一条中各项之间,彼此关照。

鉴于人们的行为千差万别,而律条毕竟有限,为了尽可能不放过任何犯罪,《名例》篇中关于“本条别有制”,“轻重相明”,以及《杂律》篇关于“坐赃”、“违令式”、“不应得为”等规定,在当时的条件下,都是比较可行、比较得当的。

至于律条的文字简要,概念比较明确,用语比较确切,疏议的理论深度和文字工夫等,在中国古代法典史上,无疑是空前的。

④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与私罪;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并合论罪的原则;累犯加重的规定;区分故意与过失;类推的一般原则;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等。

4.唐的司法机构:

唐朝的司法机关,在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来行使封建国家的审判权。

三个执法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均分别工作。

如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这叫“三司推事”。

5.对诉讼权做出的限制:

为了防止司法官专横,滥用“拷讯”,对此规定了若干限制;为了防止司法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第八章宋辽金时期的法律制度

1.《宋刑统》是综合性发典。

2.宋的刑法特点:

重点惩治“盗贼”窝藏犯。

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刺配(特予免死人犯的代用刑),凌迟。

3.司法体制:

沿用唐制,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复核机构为刑部。

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公众,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

御史台是宋朝中央最高检察机构.

4.元朝的法律: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元典章》《大札撒》。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

①刑乱国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

明朝建立后便依据刑乱世用重典的传统理论,强化了法律的镇压功能。

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②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明代统治者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阐述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即对于普通民众用礼义教化予以引导,对不顺从教化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采取法律手段严加惩处。

3.刑事法律原则: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引律比附: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明律规定:

“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

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

化外人相犯:

明律中取消了同类、异类的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采取属地主义的原则,(清律也采取属地主义,唐则是属人属地主义原则)

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特设“奸党”罪名。

明律在罪与罚上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唐明律合编》对二者作了具体比较: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4.司法机构: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号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唐宋为初审机关,现为复核机关)和都察院(最高监察机关)。

在普通司法机关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其直接听命于皇上。

5.会审制度:

①三司会审。

由刑部、大理司和都察院组成的联合审判制②九卿会审。

由中央政府九个部门的长官,即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司的大理司卿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尚书,共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判决后囚犯仍翻供不服重大疑难案件,亦称“园审”又叫“廷鞫”③朝审。

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④大审。

是由皇帝定期派出官员审录在押囚犯的制度⑤热审。

在暑期来临前对在押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

从后金时起,“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就一直是满族统治者进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明朝)法制“酌金”就是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令法。

2.《大清律例》修订完成,经乾隆审定后正式颁行。

《大清律例》的篇目结构与明律相同,仍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法典前附有六脏、纳赎、五刑、狱具、丧服等图。

全律共分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

且其制订了少数民族单行法。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法典。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需求,编例成为清朝中后期的主要立法形式。

3.刑事法制内容:

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加重了对“十恶”特别是谋反,谋大逆,奸党。

以及强盗,盗窃罪的处罚。

4.文字狱:

威慑知识分子。

在号称“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就有文字狱108起。

其均是以谋反大逆定罪。

这种政策及司法,显然是为了镇压具有发对封建专制主义意识和反抗民族压迫意识的社会思潮。

有“维民所止”“胡中藻”案。

5.其刑罚只有绞和斩。

分为立决和监候,前者用于重大犯罪,一经皇帝批准便立即执行,所以又称决不待事。

监候用于死罪中情节较轻者,一般是留待秋后,由秋审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创立了“发遣”罪名,其比流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

6.会审制度:

①九卿会审。

由明朝“圆审”发展而来。

是指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这九个高级官员。

参与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②秋审。

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时参阅。

八月份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

③热审。

于每年小满之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司的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的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和非真犯死罪以下的案件。

④朝审。

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时间略晚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重点)

1.“预备立宪”的立宪活动:

①制定《钦定宪法大纲》。

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钦定宪法大纲》并不是正式的宪法,而是一个以确认君权为核心的钦定的制宪纲领。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②设立“咨议局”与“资政院”。

前者是作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是“预备立宪”过程中由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宗旨是“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后者是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该院可“议决”国家的年度预、决算,税法及公债,法典的修订、修改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

③《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简称《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的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

2.修律:

背景:

1901年,慈禧下诏变法、行新政,改革法制就作为“新政”内容之一。

为适应“新政”的需要,清廷在立宪活动的同时,着手对旧律进行大规模变通改定。

过程:

清末法律的修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

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除此外还有商律修订(清末修律,仿效法国和德、日,采“民商分立”体制,所修订的商法分两个部分:

一是实际颁行的单行法;二是未曾颁布的商律草案。

),民律草案的修订和诉讼律的制定。

意义:

清末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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