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回购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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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回购承诺书
保理回购承诺书
保理回购承诺书
篇一:
保理协议应收账款购买服务协议
甲方: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
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经济信
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内容达成一致,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受让人:
指通过乙方的互联网平台
合同编号:
1.
2.
4.
5.
6.
7.
8.
9.定义.1110.保理费1211.违约..13附录买方保理子额度16附件二保理商审核意见格式.........24
本标准商业保理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作为卖方;与
法定代表人
“有追索权保理”
“保理融资额度”
“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
“额度有效期”
“额度调整事件”
“保理融资”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
融资”是指保理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融资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
就保理融资额度而言,是指在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就保理融资额度而言,是指在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保理商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总和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就保理融资额度而言,是指保理商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是指以下任一事件:
卖方在第4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第5.8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保理商认为将影响其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卖方在履行与保理商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保理商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合同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行为的。
是指保理商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保理融资和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保理融资本金金额。
是指以保理商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商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保理融资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是指以保理商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保理融资本金
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保理融资本金时收取相应利
“保理融资余额”
“保理融资额度余额”
“交易合同”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日/受
让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
“催账期”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是指任一指定时刻,就交易合同项下保理商已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保理商在各保理融资方式下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扣除届时已获受偿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
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偿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的保理融资本金。
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一次性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商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是指卖方以信用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任何修订、补充和变更。
是指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保理商已从和/或拟从卖方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卖方基于履行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债权。
是指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并以保理商出具的审核意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第6条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就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商出具审核意见之日。
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
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
款时,保理商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催账
为非营业日的,提前至前一营业日。
篇三:
应收工程款保理合同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编号:
2016鑫城保理字第0901号
本合同签署三方:
应收帐款受让人:
上海鑫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
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89号农村合作银行大厦
应收帐款转让人:
住所:
应收帐款债务人:
住所:
鉴于:
乙方与丙方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由乙方承建丙方***********项目,并已形成乙方在基础交易关系项下对丙方的应收帐款。
现甲、乙、丙三方同意,将部分应收账款由乙方转让给甲方,即甲方为乙方和丙方提供回购型国内商业保理服务。
三方经协商一致,具体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乙方与丙方在基础交易中形成了乙方对丙方的应收帐款,金额为
人民币元。
甲、乙、丙三方同意将其中的人民币元作为标的应收账款,由乙方转让给甲方。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应收帐款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应收帐款的转让
应收帐款转让时间
本合同生效之日,标的应收帐款即转让给甲方。
甲方受让的权利
通过受让上述应收帐款,甲方同时受让该应收帐款的下述权利:
a.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作为债权人要求丙方支付应收帐款的权利;
b.同丙方达成宽限或和解的权利;
c.再次转让、质押应收帐款的权利;
d.背书转让应收帐款项下流通票据的权利;
e.执行与应收帐款相关的担保、保险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或效力的合同安排的权利;
f.依照法律或者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乙方所享有的与该应收帐款相关的其他一切权利和救济措施。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转让为保理关系项下的权利和利益的转让,基础交易关系项下的任何应由乙方、丙方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的义务并不随应收帐款的转让而转让,仍由乙方、丙方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乙、丙双方不得以上述任何理由,不承担或部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丙双方对甲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转让登记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丙双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帐款的转让登记。
转让通知
本合同生效或标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经办理
转让登记,即视为已将应收帐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应收帐款债务人。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填具完备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加盖乙方公章交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必要时再次向丙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权转让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保理转让款
甲、乙、丙三方确定保理转让款为人民币元
。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及保理转让款支付的条件
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
作为保证人签署合同号为2016鑫城保理字第0902号的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生效。
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第五条保理转让款的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保理转让款人民
币元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第六条标的应收账款到期日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应收账款后,标的应收账款的到期日为从甲
方将保理转让款支付给乙方之日起一年后。
第七条保理服务费
保理服务费的确定
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届满前,甲方按保理转让款的*%/年,向丙方收取保理服务费,保理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理服务费=保理转让款×*%×保理服务持续天数/360。
保理服务持续天数为甲方支付保理转让款开始至甲方收回保理
转让款。
保理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按日计算,丙方按月度向甲方支付保理服务费。
每月的20
日及应收账款到期日提前三个工作日为支付日,丙方应于每个支付日前将当期发生的保理服务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丙方每次支付的当期发生保理服务费对应的计算天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第一次支付的计算天数:
甲方将保理转让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之日起,至第一个支付日止。
最后一次支付:
上一个支付日即倒数第二个付息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止。
其他次支付:
上一个支付日起,至本次支付日止。
第八条保理转让款利息
保理转让款利息的确定
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届满前,甲方按保理转让款的**%/年,向丙方收取保理转让款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保理转让款×**%×保理服务持续天数/360。
保理服务持续天数为甲方支付保理转让款开始至甲方收回保理
转让款。
保理转让款利息的支付
甲方按日计息,丙方按月度向甲方支付利息。
每月20日及应收账
款到期日提前三个工作日为付息日,丙方应于每个付息日前将当期发生利息支付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丙方每次支付的当期发生利息对应的计息天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第一次付息的计息天数:
甲方将保理转让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之日起,至第一个付息日止。
最后一次付息:
上一个付息日即倒数第二个付息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止。
其他次付息:
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次付息日止。
第九条其他相关费用
指在办理和执行本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
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由丙方承担并支付。
第十条保理转让款的到期归还
应收账款到期日临近时,丙方应将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保理转让
款及应付未付的利息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归还甲方。
第十一条应收帐款的回购
应收帐款回购
在应收帐款到期日,丙方未足额向甲方归还保理转让款且保证人
未履行保证合同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销货方保理公司,由销货方保理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担保融资方式。
2、分类
根据购货方保理商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3、经营范围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与保理方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商业保理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且购货方相对较为稳定的法人客户。
三、特点
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
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
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四、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臵权、求偿权的影响;
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信用等级在A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3、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1基本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现阶段,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模式一:
以买卖双方的真实贸易背景为依托,通过三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确定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业务模式如下:
●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①卖方以赊销的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
②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结算单据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收到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合作银行,进行再保理业务;
③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融资款项划至保理公
司的账户中;
④保理公司将收到的银行融资款项划至卖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
⑤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向保理公司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模式二:
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签订两方的暗保理协议,转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到期卖方再将应收账款回购,偿还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模式如下:
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①卖方以赊销的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
②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结算单据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收到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合作银行,进行再保理业务;
③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融资款项划至保理公司的账户中;
④保理公司将收到的银行融资款项划至卖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
账户中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
⑤应收账款到期日,卖方向保理公司回购应收帐,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目前市场主流的保理模式分为以上这两类,除此之外,有一部分保理公司在传统的明保理模式基础上还强调保理的坏账担保功能,在应收账款的处理中更加着重担保职能,因此这些保理公司与再担保公司之间形成了合作,将应收账款的风险转移到外部。
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公司借助再担保公司实现了对应收账款以及保理业务的增信,使得业务的风险管理更加完善,也为这种业务模式的参与方提供了新的合作思路。
六、保理公司盈利模式
1、商业保理的盈利模式:
资金利息+管理费+监管质押费+服务费
商业保理商由于有效的为商品供应商提供了销售融资、帐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风险控制等,将在以上四个方面获得赢利。
2、保理融资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篇五:
保理公司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
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主要是:
1.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
包括:
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信用报告;
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
注册地工商机关出具的最近一年无重大行政违规行为证明;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无偷逃税证明;
董事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
2.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况。
包括:
个人情况登记表;
身份证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出资协议书。
4.出资人承诺书。
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
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职工作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
件。
出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
基本情况,包括:
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
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
报告。
主要是:
1.出资人情况介绍,包括:
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
公司名称、
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
市场需求、
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律师事务所就申请材料合法性、完备性出具的法律意见。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