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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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
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
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合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
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的形式。
管辖权异议:
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证据:
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质证:
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
行政审判准备: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的各种诉讼活动。
自愿申请撤诉:
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视为申请撤诉:
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延期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律时间的发生而决定暂时停止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
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定原因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行政裁判:
是指我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决。
行政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
行政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
行政赔偿诉讼:
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
强制措施: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期间:
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涉外行政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行政诉讼。
简答题
1、行政诉讼的特点
①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象征纠纷。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
③行政诉讼裁决机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
④行政诉讼标的恒定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种类
①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利诉讼。
②确认之诉、撤消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赔偿之诉。
③实体违法之诉、程序违法之诉。
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
②空间效力。
③对人的效力。
④对事的效力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⑤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6、行政诉讼中发展中的标志性时间(36-37)
7、两大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主要特点的内容
①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②有特定的受案范围。
③有单独的行政诉讼程序。
④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⑤行政法院的法官有特殊的地位与保障。
⑥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
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广泛性。
⑧行政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⑨行政诉讼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⑩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定性。
8、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高度概括性。
②普遍指导性。
③法律效力性。
9、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③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⑤使用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⑥辩论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原则。
10、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具体内容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1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具体内容
①更符合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主要目的。
②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更符合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
12、不调解原则具体内容
①行政相对方一方享有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自由的权利,但行政机关一方在多数情况下,并享有这类权力,即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其法定职权。
②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对行政相对方也是不公平的。
13、合理性审查原则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4、有限变更原则内容
有限变更原则在我国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尊重,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判决变更。
1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①概括式,是指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凡在概括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均可由法院受理。
②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那些行政案件归或不归法院或行政法院主管方式。
③结合式,又称相对概括式,是指法律对行政案件作出种类区分,对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采取概括式规定,对另一种或几种采取列举式规定,或法律作出列举式规定时又对某部分采取概括式规定。
16、行政行为可以被起诉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必必须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
②必须与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这个条件的设定目的在于把被告的民事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③无论是针对特定的人,还是特定的事项,只要具备一项就可以告诉。
④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17、我国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①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②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④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以答复的案件。
⑤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18、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司法行为。
⑥调解行为。
⑦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⑧行政指导行为。
⑨重复处理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多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0、地域管辖的详细内容
①一般地地域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21、移送管辖的内容
①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诉讼虽已开始,但并未审结。
②移送人民法院发现自身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必须移送。
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2、指定管辖的内容
①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②由于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
23、管辖权的转移条件
①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②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③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2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①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②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③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持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
④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25、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③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④当事人在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⑤接到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以内,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⑥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6、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征
①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③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约束的人。
27、原告的详细内容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特征:
①原告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方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资格: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起他组织。
③行政复议中的厉害关系人。
④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方。
⑤与撤消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当事人。
原告的转移:
①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②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的权利和义务:
①起诉、撤诉权利,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②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他人代理的权利。
③提供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④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权。
⑤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⑥上诉、申诉的权利。
义务:
①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②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碍诉讼正常进行。
③原告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8、被告的详细内容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原告指控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起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③行政行松的被告应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通知其应诉。
④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起诉权、反诉权、撤诉权、并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①辩论的权利。
②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③申请回避的权利。
④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⑤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想人民法院申请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的权利。
义务:
①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
②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败诉的被告必须认真履行。
29、共同诉讼人的详细内容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30、第三人的详细内容
第三人是指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相对与原告、被告而言的第三人。
31、诉讼代理人的详细内容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2、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①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②证据范围的特殊性。
③证据来源的特殊性。
33、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绘图、拍照、测量之后所制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过程中,对某些事项当场做的书面记录,通常在难以取证或者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
3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提出答辩状。
35、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①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②原告起诉被告不做为的案件中,应该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③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36、取证主体
①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情形。
②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③人民法院委托异地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37、质证的特征
①质证的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②质证的内容证据证明效力的有无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
③质证的对象当事人提交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④质证的时间庭审阶段。
38行政诉讼法律特征
①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只解决合法性问题。
③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前必有一个行政管理活动程序中的法律适用。
④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复杂,且更多地关系到国家、社会公益。
⑤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由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专门规定。
39、行政诉讼中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
①新法优于旧法。
②高层次规范优于低层次规范。
③直接调整相应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优于非直接调整相应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
④特别法律规范优于普通法律规范。
40、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原则
①对区际冲突的调整规则。
②对层次级别冲突、部门冲突的调整规则。
41、参照规章的含义
①部、委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权限制定、颁布规章。
②地方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2、起诉的条件
①起诉人应具备原告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起诉理由合法。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⑤起诉程序合法。
⑥起诉形式合法。
43、受理程序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②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③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④法律规范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⑤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⑧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⑨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
⑩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
⑾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44、审判准备的任务
①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②人民法院审阅诉讼材料,主动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③更换不合格的当事人。
④追加当事人。
⑤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45、延期审理适用情形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②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由主、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者已作出回避决定,不能马上找到替代人员而延期审理。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例如主持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事不能到场等。
46、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①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
47、诉讼终结适用情形
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48、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
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人。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⑥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49、行政裁定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裁定
①不予受理的裁定。
②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
或者驳回原告要求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申请的裁定。
③财产保全裁定。
④先予执行裁定。
⑤驳回起诉的裁定。
⑥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
⑦中止诉讼的裁定。
50、一审行政判决的种类及具体内容
①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②撤消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③履行判决。
④变更判决。
⑤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⑥确认判决。
5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级不同。
②对象不同。
③程序发生的基点不同。
④审理的方式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同。
⑤审理的期限不同。
⑥审理的地点不同。
52、上诉的条件
①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
②必须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
③上诉理由必须成立。
④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⑤提起上诉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⑥必须交纳上诉费。
53、上诉案件的审理
①审判组织。
②审理内容。
③审理方式。
④审理期限。
54、上诉案件裁定的具体内容
①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②上诉案件裁判的效力。
③第二审对第一审判决中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
55、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
②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③执行的是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56、行政诉讼执行条件
①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
②执行必须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③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57、执行的申请条件、期限
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申请执行书。
②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申请人是公民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期限为180日。
58、执行主体
是指依法有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国家机关。
①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
②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59、执行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多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60、执行对象
执行对象分为三类:
物、行为和人身。
61、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②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62、对行政机关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
①划拨。
②罚款。
③司法建议。
④追究刑事责任。
63、执行中止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执行开始后,出现某些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执行机关暂时停止执行。
①非行政机关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长期限的。
②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的异议的。
③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的。
④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的。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64、执行终结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①申请人撤消执行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的撤消。
③特定权利的死亡。
④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5、执行延期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中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或是执行机关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
①执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时间后可返回的。
②执行人有临时困难,请求延长履行期,而执行申请人也不同意的。
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或者表达不清楚,需要原制作单位审查、补充或改正的。
④其他需延期执行的情形。
66、执行和解的概念和情形
是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赔偿的执行。
67、执行回转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某种新的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①已经执行完毕上是从实际出发的纠正错误。
②第一审人民法院先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
③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
68、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判程序的关系
相同之处:
①两者的审理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②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