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与房地产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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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类
住宅与房地产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擅自预售十套以下商品房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4%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擅自预售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商品房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4%以上0.6%以下的罚款
擅自预售五十一套以上商品房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的罚款
2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不按规定使用的商品房预售款在100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1.2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
不按规定使用的商品房预售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的商品房预售款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无自由裁量权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4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无自由裁量权
给予警告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5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180日以下未报送相应资料的
警告,并可处2万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180日以上(不含180日)360日以下未报送相应资料的
警告,并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360日以上(不含360日)未报送相应资料的
警告,并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现售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现售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现售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销售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销售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收取十名以下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收取十一名以上五十名以下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收取五十一名以上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销售房屋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销售房屋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房屋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销售房屋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销售房屋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房屋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十一套以上五十套以下的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五十一套以上的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
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2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5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0万平方米)、非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不含8万平方米)的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移交,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及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2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5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区划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不含8万平方米),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2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区划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的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建筑区划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2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的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区划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0万平方米),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的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额度占建筑区划维修资金总额比例40%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0.8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额度占建筑区划维修资金总额比例40%以上(不含40%)60%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款额0.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额度占建筑区划维修资金总额比例60%以上(不含60%),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5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应当配备面积25%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应当配备面积25%以上(不含25%)50%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应当配备面积50%以上(不含50%)75%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应当配备面积75%以上(不含75%),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擅自改变用途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实际配备面积3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改变用途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实际配备面积30%以上(不含30%)7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用途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实际配备面积70%以上(不含70%)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占应配置或实际配备面积25%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占应配置或实际配备面积25%以上(不含25%)5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占应配置或实际配备面积50%以上(不含50%)75%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占应配置或实际配备面积75%以上(不含75%),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8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