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重点完善版注册税务师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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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重点完善版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法一重点以及考点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二)课税对象1.含义: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计税依据(税基):

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代表征税的广度。

2.作用:

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三)税率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

累进税率的分类

主要内容

备注

额累(绝对额分级累进)

全额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1.对具体纳税人来说。

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之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征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

2.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分界处可能发生税额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超额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差。

目前我国仅对个人所得项目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该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1.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2.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率累(比率分级累进)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期限1.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

如流转税

(2)按次纳税。

如车辆购置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如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程序法

(二)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2.回避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1.税务登记:

征税管理的首要环节。

法定义务。

2.账簿、凭证。

3.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1.税款征收:

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 度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税款退还制度

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2.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有欠税的抵顶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无欠税的,可以按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税款追征制度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

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措 施

实施条件

实施措施

特别说明

税收保全

(1)行为条件: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

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

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强制执行

(1)超过纳税期限。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

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三)税务规章44页:

(4)决定和公布?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0页:

3.税收执法责任制

53页: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国际税法

55-56页:

二.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是指在处理属于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控制和支配。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

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57-58页:

三.国际重复征税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59页:

4.税收饶让指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民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出于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维护非居住国利益的双重目的而给予的特殊优惠。

四.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60-61页:

(四)转让定价税制

  1.含义:

转让定价税制,是一国政府为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而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

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2.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第六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2).唐朝时期

 

第二章增值税33分24秒

第二节.81页:

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四.

(一)3.

84页: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A)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骗取出口退税的; (C)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辅导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③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三节征税范围

86页: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注意:

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

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

原因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税务管理机关不同,避免漏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投出去了)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

共同点:

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外购时确认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特别说明

混合销售行为:

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交哪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1.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的混合行为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

3.电信单位:

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信服务—营业税;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增值税。

4.林木销售+管护服务—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服务—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的非应税项目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88页:

四.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税率为13%。

※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1.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12.★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90页: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第四节税率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列举货物 3.零税率:

出口货物

  4.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2)蔬菜:

包括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茶叶:

指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包括,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四)暖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98-99页:

五.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来水: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6个月不等于3年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节增值税的减免,免税102页: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2.3

2.4

(五)

第六节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111页:

3.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包括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112页: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特殊: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113页:

3.购进免税农产品:

  

(1)一般农产品: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进项税额=买价×13%

  

(2)特殊农产品——烟叶 重要变化:

根据财税[2007]17号和140号文件的规定:

买价不包括烟叶税,即:

  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13%=[收购价款×(1+10%)]×13%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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