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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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或分管负责人具体实施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时期消防工作计划;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升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评估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整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

按照城区火警到场处置不超过5分钟、镇区不超过10分钟、乡村不超过15分钟的建站标准,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布点建设小型消防站,织密灭火救援网络。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况或实际需要,应及时召开会议。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改造、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民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智能预警”系统。

在高层建筑、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智慧用电、智能预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

(五)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各级消防教育培训场所并组织评比,实现“一市一基地、一县一场馆、一镇一体验室”,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

(七)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八)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任,相关科、所(队)和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

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工作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后,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整合现用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

督促指导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记管理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应经或已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中小学生学业及素质培训机构等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经或应经其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市场、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规定。

负责依法督促域内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地下管廊和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违章搭建出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负责居住出租房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的监管管理工作,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和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及危险品运输、仓储物流企业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广新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网吧、演艺场所、电影院、剧院、印刷出版业等文化单位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理疗、健康咨询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特别是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当地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通信运营商落实通信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公正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按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要求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监狱管理部门负责监狱和监狱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场、超市、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汽车销售4S店和二手车市场)、互联网电商企业(包括个体户)和电商园区(含跨境电商)、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商贸行业和其他非星级宾馆、洗浴业(洗浴、足浴、温泉、SPA、桑拿、汗蒸)和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负责指导督促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九)电力部门督促下属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宣传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和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对水运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与国有港务企业加强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四)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类场馆、健身会所、棋牌室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民宗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粮食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储备、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金融监管或主管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未设立监管机构的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

督促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九)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寄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十一)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二十二)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半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每季度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每月根据宣传主题组织培训。

(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每月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年度考核结果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县两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督导检查,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

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情况,组织本辖区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送达督办函。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四)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到期后逾期未整改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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