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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副题名】: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标准号】:

GBJ134-90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1990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

1991年5月1日

  【标准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批准文号】:

建设部(90)建标字第298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

 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

 公室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全  文】: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

 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

 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

 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

 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总  则

   第1.0.1条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

 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1.0.4条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条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处理。

   第1.0.6条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

 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条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1.0.8条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

 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1.0.9条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第二章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岩层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

 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3条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1.4条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

 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2.1.5条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

 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2.2.1条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

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三、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第2.2.2条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

 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第2.2.3条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

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

 中线,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二、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

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

 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三、坑道、地道掘进时,每隔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第三节工程掘进

   第2.3.1条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

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炮孔深度为1.8~3.5m;

   二、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

   三、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四、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五、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

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

 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

   第2.3.2条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

当两个作业

 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第2.3.3条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二、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三、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第2.3.4条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材料;

   二、过期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三、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材料应符合防水要求。

   第2.3.5条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

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

 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

 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

当采用电力起

 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

 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

 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第2.3.6条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

当受条件限制需

 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三、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电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第2.3.7条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轨型号:

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二、线路坡度:

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

 有5‰~10‰的上坡段;

    三、轨道的宽度允许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

 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

    四、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宜符合表2.3.7的要求;

    五、采用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 表2.3.7

 ┌───┬─────────┬─────────┐

 │   │轨距加宽值(mm)│外轨超高值(mm)│

 │曲线├─────────┼─────────┤

 │半径│  轨  距  │  轨  距  │

 │(m)├────┬────┼────┬────┤

 │   │ 600 │ 750 │ 600 │ 750 │

 ├───┼────┼────┼────┼────┤

 │ 6 │ 15 │ 15 │ 30 │ 35 │

 ├───┼────┼────┼────┼────┤

 │ 8 │ 10 │ 10 │ 25 │ 30 │

 ├───┼────┼────┼────┼────┤

 │ 10 │ 10 │ 10 │ 20 │ 25 │

 ├───┼────┼────┼────┼────┤

 │ 12 │ 10 │ 10 │ 15 │ 20 │

 ├───┼────┼────┼────┼────┤

 │ 14 │ 10 │ 10 │ 10 │ 15 │

 ├───┼────┼────┼────┼────┤

 │ 15 │ 5  │ 10 │ 10 │ 15 │

 └───┴────┴────┴────┴────┘

   第2.3.8条 坑道内采用汽车运输时,车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单车道净宽不

 得小于车宽加2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借车宽加2.5m。

   第2.3.9条 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

前后列

 车距离应大于60m。

   二、人力推斗车车速应小于1.7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20m。

   三、人力手推车车速应小于1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7m。

   四、自卸汽车在洞内行车速度应小于10km/h。

   第2.3.10条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第2.3.11条 掘进工作面需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

   二、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

   三、掘进工作面的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2mg/

   第2.3.12条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

 小于15m。

   二、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的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

 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

 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硬质风筒。

   三、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2.4.1条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1的要求。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  表2.4.1

 ┌─────────────┬────────┐

 │    项   目   │允许偏差(mm)│

 ├─────────────┼────────┤

 │   口部水平位置偏移  │   100   │

 ├─────────────┼────────┤

 │     口部标高    │  ±100   │

 ├─────────────┼────────┤

 │  毛洞坡度(两洞口间) │  ±10%  │

 ├─────────────┼────────┤

 │     毛洞宽度    │  +100  │

 │  (从中线至任何一帮) │   -20   │

 ├─────────────┼────────┤

 │     毛洞高度    │  +100   │

 │(从腰线分别至底部、顶部)│   -30   │

 ├─────────────┼────────┤

 │ 预留孔中心线位置偏移 │   20   │

 ├─────────────┼────────┤

 │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偏移 │   50   │

 └─────────────┴────────┘

   第2.4.2条毛洞局部超挖不得大于150mm,且其累计面积不得大于毛洞总面积的15%。

   第2.4.3条毛洞中心线局部偏移不得超过200mm,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

 15%。

   第2.4.4条毛洞坡度局部偏差不得超过20%,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20%。

                 第三章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当坑道、地道掘进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宜采用先加固后掘

 进的方法。

   第3.1.2条工程通过不良地质地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风镐等机械挖掘;

   二、当采用爆破掘进时,应打浅眼、放小炮,并应控制掘进进尺和炮孔装药量;

   三、应采用新奥法,边掘进,边量测,边衬砌;

   四、当不采用全断面掘进时,掘进后应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并应根据支护状况和量测结果,

 再进行全断面掘进和永久衬砌;

   五、当工程上方有建筑物、构筑物时,在掘进过程中应测量围岩的位移、地面的沉降量和

 锚杆、喷层等的受力状况。

                  第二节超前锚杆支护

   第3.2.1条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结构面裂隙发育的块状岩层或松散渗水的岩层中掘

 进坑道、地道,宜采用超前锚杆支护。

   第3.2.2条超前锚杆宜采用有钢支撑的超前锚杆或悬吊式超前锚杆。

锚杆的尾部支撑必

 须坚固(见图3.2.2—1、图3.2.2—2)。

   第3.2.3条锚杆与毛洞轴线的夹角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3.2.2-1 有钢支撑的超前锚杆

       ①锚杆;②钢支撑

 a—锚杆间距;b—钢支撑间距;α—锚杆倾角

 

     图3.2.2-2 悬吊式超前锚杆

  ①超前锚杆;②径向锚杆;③横向连短筋

 a—超前锚杆间距;b—爆破进尺;α—锚杆倾角

   一、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中,宜采用全长固结砂浆锚杆,其与毛洞轴线夹角宜为12°

 ~20°;

   二、在结构面裂隙发衣的块状岩层中,宜采用全长固结砂浆锚杆,其与毛洞轴线夹角宜

 为35°~50°;

   三、在松散渗水的岩层中,宜采用素锚杆,其与毛洞轴线夹角宜为6°~15°。

 第3.2.4条 锚杆的长度可按下式确定(图3.2.4)。

 

 图3.2.4 超长锚杆长度

              L=a+b+c        (3.2.4)

 式中 L──锚杆长度(mm);

    a──锚杆尾部长度,宜为200mm;

    b──开挖进尺(mm);

    c──在围岩中的锚杆前端长度,不宜小于700mm。

   第3.2.5条 锚杆间距应根据围岩状况确定。

当采用单层锚杆时,宜为200~400mm;

 当采用双层或多层锚杆时,宜为400~600mm。

   第3.2.6条 上、下层锚杆应错开布置,且层间距不宜大于2m。

   第3.2.7条 锚杆宜采用热轧Ⅱ级钢筋或热轧钢管。

钢筋直径直为18~22mm,钢管直

 径宜为32~38mm。

                第三节 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3.3.1条 当在松散破碎、浆液易扩散的岩层中掘进坑道、地道时,宜采用小导管

 注浆支护。

   第3.3.2条 小导管宜采用直径为32~38mm、长度为3.5~4.5m的钢管。

钢管管壁应

 钻梅花形布置的小孔,其孔径宜为3~6mm。

钢管管头应削尖(图3.3.2)。

         

               图3.3.2 小导管结构

   第3.3.3条 小导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导管间距应根据围岩状况确定。

当采用单层小导管时,其间距直为200~400mm;

 当采用双层小导管时,其间距宜为400~600mm。

   二、上下层小导管应错开布置,其排距不宜大于其长度的1/2。

   三、小导管外张角度应根据注浆胶结拱的厚度确定,宜为10°~25°。

   第3.3.4条小导管注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前,应向作业面喷射混凝土,喷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

   二、浆液可为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当采用水泥砂浆时,其配合比宜为1∶1~1∶3,并应采

 用早强水泥或掺入早强剂。

在岩层中注浆应取偏小值;在松散体中注浆应取偏大值。

当浆液

 扩散困难时,其砂浆配合比可为1∶0.5。

   二、注浆量和注浆压力应根据试验确定。

   四、在特殊地质条件下,可采用加硅酸钠、三乙醇胺等双液注浆。

   五、注浆顺序应由拱脚向拱顶逐管注浆。

   第3.3.5条当浆液固结强度达到10MPa和拱部开挖后不坍塌时,方可继续掘进。

                   第四节管棚支护

   第3.4.1条在回填土堆积层、断层破碎带等地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用管棚支护。

   第3.4.2条管棚支护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第3.4.3条管棚宜采用厚壁钢管。

其直径不应小于100mm;长度宜为2~3m。

钢管之间

 的净距宜为400~700mm。

   第3.4.4条管棚钢管接头材料强度应与钢管强度相等。

接头应交错布置。

   第3.4.5条在岩层中钻孔,钻头直径宜比钢管直径大4mm。

   第3.4.6条管棚应靠近拱顶布置,管棚钢管与衬砌的距离应小于400mm。

   第3.4.7条在钻孔过程中,应及时测量钻孔方位。

当钻孔钻进深度小于或等于5m时,方位

 测量不宜少于8次;当钻进深度大于5m时,每钻进2~3m应进行一次方位测量。

对每次测量的

 钻孔方位,其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

   第3.4.8条当钻孔偏斜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在孔内注入水泥砂浆,并待水泥砂浆的强度达

 到10MPa后,方可重新钻孔。

   第3.4.9条钻孔完毕,并经检查其位置、方向、深度、角度等均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管

 棚施工。

   第3.4.10条当钻进过程中易产生塌孔时,宜以钢管代替钻杆,在钢管前端镶焊合金片,

 并随钻随接钢管。

   第3.4.11条当要求控制坑道、地道上方的地面下沉时,钢管外的空隙应注浆充填密实。

   第3.4.12条管棚注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管安装完毕,应将管内岩粉冲洗干净;

   二、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5~1.0;

   三、水泥浆注浆压力不应大于0.2MPa;

   四、水泥砂浆注浆压力不应小于0.2MPa。

                  第四章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4.1.1条木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模板及支架的木材,应无虫蛀、腐蚀、变形、裂缝。

严禁使用含水率大于25%的木材。

   二、模板贴靠混凝土的一面应刨光。

   三、模板节点应结合牢固,接榫受力可靠;模板尺寸应准确,拼缝严密。

   四、拱板宽度应根据衬砌跨度和弧度确定;模板长度宜为1~2个拱架间距。

   五、模板加工完毕,应进行试配检查,分类堆放。

   第4.1.2条钢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作模板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二、模板应便于装配和拆除;

   三、模板应平整光滑,拼缝严密;

   四、模板上螺栓孔的位置应保证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连接;

   五、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

   第4.1.3条在安装模板时,应准确牢固地预埋穿墙管、铁件、木砖等。

   第4.1.4条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4的要求。

      模板安装允许偏差   表4.1.4

 ┌────────────┬────────┐

 │   项   目   │允许偏差(mm)│

 ├────────────┼────────┤

 │    轴线位移    │   5    │

 ├────────────┼────────┤

 │    标  高    │   ±5   │

 ├────────────┼────────┤

 │    截面尺寸    │   ±5   │

 ├────────────┼────────┤

 │   表面平整度   │   5    │

 ├────────────┼────────┤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移│   3    │

 ├────┬───────┼────────┤

 │    │ 中心线位移 │   2    │

 │预埋螺栓├───────┼────────┤

 │    │ 外露长度 │   +10   │

 │    │       │   0    │

 ├────┼───────┼────────┤

 │    │ 中心线位移 │   10   │

 │预留洞├───────┼────────┤

 │    │截面内部尺寸│   +10   │

 │    │       │   0    │

 └────┴───────┴────────┘

                 第二节 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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