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257416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0.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x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引导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办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

通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根据业绩、诚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扣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质安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分别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1)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2)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分。

基础分值100分,对各考核项进行加分或扣分,最后计算总分。

得分100分以上(不包含100分)信用等级为A级(良好),得分70-100分之间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般);得分70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差)。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周期为1年。

在每个评价年度结束后,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回到100分的基础分值,把新的评价年度加分、扣分汇总后,按新的分值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只要被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带Δ条款的扣分事项,对其他的条款不再进行评分,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九条对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或加分,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

第十条省建设厅每年第四季度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

第二章信用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检查、记录,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后报送省质安总站,各扩权试点县可直接报送省质安总站并抄报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由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和记录。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省质安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建立《承担政府投资的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名单目录》,可推荐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的重大、重要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

每半年对名单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对A级检测机构:

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检测项目增项优先安排,可不安排当年的监督检查。

(二)对B级检测机构:

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资质证书延期时须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三)对C级检测机构: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给予警示,增加暗访抽查次数,当年的检测项目增项不予受理,资质证书延期时须经专家现场评审。

对连续二次被评定为C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不予受理。

(四)对B、C级检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五)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级的检测人员,可收回其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监督,持证一年内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中基本情况、信用等级的记录期自持证开始至终止从业时止。

加分信息的公布期限为5年,扣分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书面向报送该信息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报送该信用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起15日内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报省质安总站审定处置。

第十九条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失信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

一、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经济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姓名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学历

学历

学历

职称

职称

职称

已取得资格证书人数

注册资金

资质类别

服务区域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信用等级

公布日期年月日

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1

业绩

1.1

检测机构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加5分;≥500<1000万元的加3分;≥100<500万元的加1分;1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

2

诚信激励加分

2.1

检测机构获得国家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0分;获得省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10分;获得市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7分;获得县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4分;

2.2

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加10分

2.3

检测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加3分

2.4

检测机构在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获得“优”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

2.5

检测机构的人员参加了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5分,参加地方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0分

2.6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3分;在市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1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2.7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认真负责,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避免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加10分。

2.8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评为优秀的,加15分

2.9

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完成相应任务,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加15分

3

失信惩戒扣分

Δ3.1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扣35分

Δ3.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增项的,扣35分

Δ3.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扣35分

Δ3.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的,扣35分

Δ3.5

转包检测业务的,扣35分

Δ3.6

使用未取得检测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的,扣35分

Δ3.7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扣35分

Δ3.8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

据无法溯源的,扣35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Δ3.9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扣35分

Δ3.10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严重责任的,扣35分

Δ3.11

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的,扣35分

Δ3.12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扣35分

3.13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扣30分

3.14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扣25

3.15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检测统计信息的,扣10分

3.16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10分

3.17

因违规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0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5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0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3.18

检测机构与人员因违约,不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低价、无序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扣10分

3.19

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扣20分

3.20

未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扣5分

3.21

强制性检定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周期检定合格的,扣30分

3.22

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23

检测过程未采取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检测人员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的,扣20分

3.24

检测机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3.25

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事检测业务,未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5分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总计得分

100+以上各项得分

检测机构信用评级

得分>100分:

A级

70<得分≤100分:

B级

得分≤70:

C级

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质安总站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

一、检测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免冠二寸

照片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

学历

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评定时间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资格证书编号

所在检测机构名称

持证检测项目范围

持证资格类别

获得时间

信用

等级

公布日期年月日

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1

诚信激励加分

1.1

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加15分;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检测工作先进个人的,加10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检测工作先进个人的,加7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检测工作先进个人的,加5分

1.2

检测人员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3分;在市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1分

1.3

检测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避免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加10分

1.4

积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加10分

1.5

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参加了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5分;参加地方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0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2

失信惩戒扣分

Δ2.1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扣35分

Δ2.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上岗证书的,扣35分

Δ2.3

伪造检测数据的,扣35分

Δ2.4

未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数据失真的,扣35分

Δ2.5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检测人员工作存在明显过错,负有严重责任的,扣35分

Δ2.6

超出本人岗位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检测活动的,扣35分

Δ2.7

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的,扣35分

2.8

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扣15分

2.9

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能胜任相关项目检测工作的,扣20分

2.10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扣20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2.11

恶意中伤他人和其他检测机构,损害其名誉的,扣20分

2.12

在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的,扣25分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总计得分

100+以上各项得分

检测人员信用评级

得分>100分:

A级

70<得分≤100分:

B级

得分≤70:

C级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质安总站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