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项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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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项目清单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项目清单(2020年9月)
一、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下同】。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6)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
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自2021届起)。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
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下同)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
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六)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超过24岁且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劳动合同。
已申请过见习补贴的,可仅提交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见习补贴申请情况(仅提交劳动合同的须核验)。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1.
2.
吸纳就业补贴。
3.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
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有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本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劳动者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
3.劳动者连续就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是否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
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
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所辖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
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
10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
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
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
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用合同。
(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应核验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身份信息:
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1.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
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应核验信息: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应提交材料:
补贴对象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应核验信息:
对接核验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的培训管理和培训考核模块中的报班信息审批、培训过程验收、考试成绩审批等信息。
申请程序: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执行。
(十四)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2.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
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五)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
1.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