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剧毒品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报告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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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剧毒品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报告式样
附录A编号: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剧毒品、成品油除外)
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单位:
评价机构名称(盖章):
日期: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委托单位:
×××××××
评价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评价组长:
×××
评价组成员:
×××(资格证书号:
×××)
×××(资格证书号:
×××)
×××(资格证书号:
×××)
报告编制人:
×××(资格证书号:
×××)
×××(资格证书号:
×××)
×××(资格证书号:
×××)
报告审核人:
×××(资格证书号:
×××)
备注:
资格证书号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证书填写,未参加国家安监局培训,但已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的,可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
1安全评价依据及标准
2安全评价报告摘要
3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评价单元的划分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
7……
…………
1安全评价依据及标准
1.1安全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
(6)《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7)《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
(8)《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9)《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省经贸委粤经贸安全〔2003〕80号)。
1.2标准及法规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发〔1995〕56号);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1990);
(6)《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7)《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8)《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12)《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13)《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
(14)《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2安全评价报告摘要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委托单位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受评价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性类别
危险货物编号
安全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单位
评价报告书编号
安全评价组组长
报告完成时间
3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非法人类别
分公司□办事机构□
特别类别
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主管单位
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
主管负责人
职工人数
技术管
理人数
安全管
理人数
注册资本(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销售额
(万元)
经营场所
地址
产权
自有□租赁□承包□
储存设施
地址
建筑结构
储存能力
产权
自有□租赁□承包□
主要管理制度名称
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状况
备注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剧毒化学品
成品油(液化气)
其他危险化学品
品名
规模
用途
品种
规模
用途
种类
规模
用途
申请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化工企业外设销售网点□
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经营单位盖章)
年月日
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以及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评价单元的划分
4.1危险有害物质及其特性
序号
危险品名称
危险特性
4.2危险场所及有害因素
序号
危险场所
危险有害因素
4.3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评价单元的划分
评价单元根据经营单位的情况,划分为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证照文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从业人员、仓储场所、仓库建筑和消防与电气设施等7个单元,用《普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对这些单元进行评价。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一证照文书
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A
仓储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A
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场所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A
二
安
全管理制度
1.有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
A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保管、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
A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B
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B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A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内容一般包括:
领导机构、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救护和清消等;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
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B
三
安全管理组织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
A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B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B
四
从业人员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五
仓储场所要求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仓库,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A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如同时满足4.3、4.4项的要求)。
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如经营范围仅为零售建筑用、科研用、家庭用的非剧毒化学品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15m2。
B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B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B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B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如同时满足1.7、2.2、4.6、4.8、5.2项的要求)。
B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B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危险化学品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还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储存方式。
B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A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12.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B
13.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B
14.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B
六
仓库建筑要求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2.建筑物经防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在检测合格期内。
A
3.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
B
B.库房安全通道数目,疏散楼梯的宽度、倾斜度、扶手高度,防火门数目。
C.库房之间、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库房与库区围墙之间的防火间距。
D.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1储罐、堆场是否露天布置;
2储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4储罐组布置形式;
5防火堤的设置情况;
6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E.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
1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2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F.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1储罐区宜布置在上风侧,且单独设置;并设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防护墙;
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3与重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道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4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5储罐容积、储罐分组布置情况、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G.仓库、储罐区、堆场布置及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的间距。
4.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
B
5.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6.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B
7.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密闭防护措施。
B
8.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库房是否设在民用建筑内;
B
B.排风系统是否独立设置;
C.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或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D.排风系统是否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E.空气净化装置、除尘器、除尘器的设置情况;
F.排风系统有否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G.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有否设防火阀以及防火阀位置情况;
H.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工作以及工作温度;
I.通风管道有否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
穿过处有否设防火阀。
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有否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有否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9.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气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暖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
七
消防与电气设施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B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B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B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B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要求。
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库房、甲、乙类可燃液体、助燃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B
B.电力电缆不得与输送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C.照明器表面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D.超过60W的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E.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泡引入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F.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G.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灯宜放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宜大于20m;
H.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保护罩或B1级难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携带式电气设备。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有否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B
B.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C.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旋转电机、低压变压器、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灯具类、信号报警装置、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的级别和组别;
D.电气线路的敷设形式及线路的绝缘等级和额定电压、连接和封端,与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等的敷设情况;
E.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F.线路、设备等接地和避雷情况;
G.熔断器、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电缆性能情况、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电缆阻燃性、接地等情况;
H.电动起重机的供电方式;
I.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B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B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B
10.仓库内电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B
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金属储罐或非金属储罐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B
B.装卸设施包括输送管线、鹤管、栈桥、泵等,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C.地上或管沟敷设的管线始端、末端、分支处、法兰连接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注: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
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实有B项总数的20%,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所检某项目中的细项,如不合格项超过所检细项的20%时,判该项目为不合格项。
6.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评价结论汇总
类别
结论
A项
B项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计
评价组成员(签名)
年月日
评价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注:
安全评价结论应包括评价分析主要问题,并指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以及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