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标准修改稿4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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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标准修改稿41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规程

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编写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下,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和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了本规程,作为福建省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

本规程主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针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制定。

本规程侧重于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方便项目监理机构规范地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同时也便于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监理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本规程暂未包括现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较少涉及的工作内容如设计阶段监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等。

本规程共分为7个章节,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设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作、监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经授权负责本规程具体解释的单位是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希望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经验,并将建议和意见反馈给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

参编单位:

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海投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

缪存旭、罗晓群、陈建平、姜宏、李伟华、申春平、程立继、

杨海平

 

 

1总则

1.1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力求实现监理工作标准化,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水平,依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及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工作。

1.3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作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或称为项目监理部。

2.2监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监理管理人员。

2.3监理规划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4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5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研究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会议。

或称为监理例会。

2.6旁站

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进行的监督活动。

2.7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项目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8监理日志(日记)

项目监理机构对每天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2.9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分析总结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件。

2.10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施工单位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含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也包含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2.12工程延误

工程延误为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

2.13工程延期

工程延期为由于承包商以外的原因造成施工期的延长。

2.1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2.15监理文件资料

建筑工程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3项目监理机构组建与职责

3.1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3.1.1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组成,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投标承诺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备案。

3.1.2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岗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职责应上墙张贴。

3.1.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办公设施和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在完成监理工作后应移交建设单位。

3.1.4监理人员变更应按照《监理规范》第3.14条办理书面手续。

3.2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监理工作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以及本企业规章制度,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3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4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提交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其它相关资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5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制止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时,及时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定期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7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8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9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0核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2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4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5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16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2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职责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但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监理工作职责:

1参与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写;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承担本专业监理工作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资质及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并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在验收报告签署意见;

6定期巡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违规施工作业;

7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8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9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0参加各类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整改结果;

11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12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13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3.2.4监理员应履行以下监理工作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定期巡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使用、维护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违规施工作业,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4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担任旁站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7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8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

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13安全、节能、旁站监理方案

4.1.4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4.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专业编制并签字,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4.2.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1项目监理机构应准备以下资料:

1总监理工程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项目部印章启用通知、监理合同、监理规划;

3监理机构人员表及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5.1.2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及管线情况;

2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工程有关的合同及协议;

5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应批文;

6原始坐标点位置及相关资料;

7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有关的前期审批文件等。

5.1.3熟悉与工程有关的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预算清单,相关规范等。

5.1.4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1.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5.1.6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编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且具有针对性、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1.7对施工单位资质条件审查的内容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等;对于分包单位还应审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5.1.8检查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设备检定证书,签署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

5.1.9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签发开工报审表,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5.1.10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1.1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参加监理交底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工程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书面的监理交底资料,由交底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被交底人签字。

5.2工地例会

5.2.1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通常每周召开一次。

5.2.2工地例会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2.3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编制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签字,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发至与会单位。

5.3专题会议

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并需解决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或者针对某一特定议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4工程质量控制

5.4.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重新报审。

5.4.2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和确认。

5.4.3对施工单位拟定的试验室、检测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4.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采用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4.5见证取样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台账。

5.4.6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周期内,并做好记录。

5.4.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和验收。

5.4.8旁站程序

1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部位、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并编入监理规划中。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旁站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填写施工监理旁站记录表。

3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并安排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

5.4.9旁站内容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5.4.10监理通知单

项目监理机构就工程有关事项签发监理通知单时,应写明事由、依据、要求等,并注明日期;监理通知单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一份;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单位回复的事件逐一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5.4.11对质量隐患及缺陷的处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隐患及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2对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自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

5.5.1工程计量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通知施工单位。

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5.5.2工程预付款支付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工程预付款支付申请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并及时签发,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2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及时抵扣工程预付款。

5.5.3工程进度款支付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当期工程进度款,并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进度款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送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或有违约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并拒绝该部分工程款支付。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统计台帐,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的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4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在协商无效时,可执行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5.5.5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督促施工单位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发生费用清单备查。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5.5.6竣工结算

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竣工结算资料,并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协商,提出审核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各方协商的结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

5.6.1审批进度计划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2对季度及年度进度计划,应要求施工单位同时编写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进场时间等计划安排。

3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如需要重新修改,应限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报。

5.6.2进度计划的跟踪检查与调整

1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分析,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

2通过下达监理指令、召开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进行协调,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成进度计划;

3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解决措施。

5.6.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的合同条件,正确地区分工程延误与工程延期,合理的确定工程延期时间。

2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3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

当施工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4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5当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施工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工期延误损害赔偿费。

5.7工程变更管理

5.7.1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单位。

5.7.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5.8工程验收

5.8.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住宅分户验收、专项(消防、人防、节能、档案等)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5.8.2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程序

对于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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