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1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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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黔人通[2001]13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 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
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上列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单位、岗位特点具体细化。
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2%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5%以内。
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互不挤占。
凡当年荣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
人数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 党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岗位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上一级考核下一级,正职考核副职。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全年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评价。
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职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定;
(五)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如被考核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
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
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
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由单位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
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定为合格等次;
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定为合适等次。
(四)下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培训)单位提供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1、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2、派出国内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
3、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三办"、"四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
4、与原单位签定合同,停薪留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履行合同的人员。
(五)调动人员由调入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九)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
(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考核,待结案后依据处理结果再行确定;结案后,被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受行政处分的,其处分期从立案审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按照岗位特点、职责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采取高层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层)、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高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50%,中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30%,非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20%。
中层领导要接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非领导的测评;非领导要接受单位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其他非领导的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到90分以上,合格等次的总评分要达到70分-89分,60分-69分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年终奖金;
(二)职员、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含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六)技术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奖金只发50%,并参加离岗学习。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发年终奖金;
(二)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参加离岗学习;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低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先选优、奖励惩罚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连续2年以上考核合格(含基本合格)并已晋升工资的,后发现被考核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在前,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取消其已晋升的工资。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适量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考核小组,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组织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
年度考核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表》、《贵州省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确认。
评为优秀等次的应同时将《优秀证书》和《平时考核记实手册》报审。
未经审核、备案确认的,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原有考核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