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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肃北县凯富煤矿有限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保护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促进负责煤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及办法。

二、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消除和减少煤矿各种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三、本办法适用于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二节管理机构

一、为确保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副组长:

分管副矿长、工程师成员:

机关科室负责人区队正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全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安监科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矿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二、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与分工。

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制定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服务机构。

3、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保证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

5、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负责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

6、负责督促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受理、汇总。

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日常事务性工作。

2、检查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3、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矿属各单位联系协调工作。

4、组织召开、参加职业危害防治相关会议。

5、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件、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6、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考核体系。

8、参与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职责

1、在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2、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4、负责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岗位调动的监督管理。

5、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告知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申报工作管理。

7、负责职业病病人认定为工伤后的死亡统计

8、负责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9、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培训科职责

1、指导、监督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五)企管科职责

1、督促相关科室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2、负责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资金计划的落实。

(六)财务科职责

1、审核年度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

2、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监督及管理。

(七)通防科职责

1、负责煤矿粉尘作业场所综合治理的管理,降低作业点的粉尘浓度,使其达到国家标准。

禁止在没有粉尘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2、负责煤矿防尘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转的管理。

3、负责煤矿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八)矿工会职责

1、监督负责煤矿职业危害负责工作的有效实施。

2、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3、监督检查职业病病人权益的落实。

4、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卫生实施的配备情况。

5、负责职业危害负责的宣传教育。

(九)技术科职责负责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管理。

(十)矿署各科室、区队职责矿署各科室、区队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节奖惩办法

一、相关科室、区队必须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或不按制度进行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

二、安监员在日常检查中将各单位在现场作业地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三联单”形式报安监科,安监科负责督促、落实区队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到区队日常“隐患买卖”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科室、区队处以200—1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做好日常性作业场所现场监测而造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

(二)对作业现场检测与评价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以致无法出具评价报告的;

(三)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

(五)建设项目未及时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小组,以致建设项目未按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并对人力资源部每人次罚款1000元:

(一)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离岗时未进行体检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职业病死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的;

(五)新定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

五、人力资源部未按计划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职业健康体检率达不到95%以上的,每缺1人罚500元。

六、肃北县凯富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被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煤炭局将加倍罚款。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其融入到矿井日常工作中,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奖罚制度,做到责任落实。

第四节职业卫生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计划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二、2014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其融入到矿井日常工作中,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奖罚制度,做到责任落实。

2、加大职业病防治方面投入,建立良好的职业病防治投入体系,并进行资金落实。

3、根据上级要求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做好职工的上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离岗时体检、离岗后体检。

4、在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安设煤尘(或矽尘)检测仪器。

5、加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宣传培训,并做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专项培训。

6、定期发放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实施及验收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其融入到矿井日常工作中,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奖罚制度,做到责任落实,争取上半年修改发布完毕;

2、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和场所监测以监测计划为准;

3、宣传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新到人员随入矿教育进行;

4、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验收以体检和监测结果为依据。

5、在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安设煤尘(或矽尘)检测仪器必须在开工前安设完毕。

第五节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下达后,资产类及时上报公司进行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科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六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我矿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1次。

三、培训内容:

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

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

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宣传栏、广播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第七节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二、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工程、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监科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第八节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二、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安监站,月底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反馈到安监站,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

三、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解决不了,必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必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区队、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种类分: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高温等。

四、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定。

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六、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七、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应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

第九节职业危害防尘管理制度

一、理顺关系、完善各项防尘制度面对矿井范围大、产尘点多的问题,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监督考核的管理模式,规定各作业场所及硐室防尘责任单位,制定综合防尘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矿职能管理部门(生产科、安监站、通防科)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考核工作。

二、健全综合防尘系统及设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矿井主要巷道应铺设防尘管路系统,防尘系统由地面的静压清水池、井下供水管路和各种喷雾、洒水装置、隔爆装置等组成,系统要健全、可靠,完善各种综合防尘设施并坚持正常使用,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确保各作业点无积尘。

第十节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一、作业场所环境监测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1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制定;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二、作业场所监测评价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3、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一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煤和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261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察部门、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所有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统一纳入微机管理,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和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2、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再次领用新劳动防护用品,详细请见人力资源部门发放情况表。

3、使用者在2周时间内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

4、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生产单位开证明,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5、对使用单位员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部门反馈解决。

6、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办事员统一开票领用发放。

四、对供应科内部的管理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安鉴证,业务员根据矿生产情况及时向物资部门申报防护用品计划。

2、业务员及时托运由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统一采购的防护用品,满足生产需要。

3、保管员根据对防护用品实物数量、外观进行验收。

4、保管员对防护用品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

5、审批人员根据防护用品领用的时间限制,来确定审发

6、供应、企管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单位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和物资部反馈使用信息。

第十二节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

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

);

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监护地点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五、健康监护时间根据矿山医院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要求1、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2、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3、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

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4、根据疾控中心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医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及时通知到员工接受近一步的治疗和监护。

第十三节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

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

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

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五、宣传告知:

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

六、体检告知:

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七、监督检查:

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

第十四节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资料查阅、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

二、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三、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要依法进行职业病管理,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

六、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告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做到不隐瞒不欺骗,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

第十五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

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来往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

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

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

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

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

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

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考核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十六节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一、在公司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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