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式庭审笔录王远方涉嫌杀人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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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式庭审笔录王远方涉嫌杀人案

法院卷宗

 

美国式庭审—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案

 

卷宗目录

序号

名称

原件/复印件

页数

1

庭前证据开示笔录

原件

1

2

遴选陪审员笔录及陪审员名单

原件

3

3

庭审笔录

原件

19

4

陪审团评议笔录

原件

1

5

附件一,控方资料

原件

15

6

附件二,辩方资料

原件

16

 

庭前证据开示笔录

时间:

2013年5月16日

地点:

阴山县云塘法院

到会人员:

审判长:

潘凯群

公诉方:

张尊周静雯

辩方:

李燃田瑶魏文文

被告:

王远方

书记员:

易颗星

王远方涉嫌故意伤害案记录如下:

公诉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说明赵莉莉死亡现场情况,和死亡时间。

辩方无异议。

证据二、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证明赵莉莉死亡时间为凌晨1到2点。

辩方无异议。

证据三、南海公安厅物证鉴定书。

辅以证明被告王远方的杀人动机

辩方对其相关性提出异议,法官裁定其具有相关性,予以采信。

证据四、证人:

赵坚强,即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

辩方无异议。

证据五、证人:

洪玉秀,即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鉴定人。

辩方无异议。

证据六、证人:

张立功,即犯罪现场勘查警察。

辩方无异议。

辩护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

王远方,即本案被告。

公诉方无异议。

证据二、证人:

马小红,即赵莉莉生前好友。

公诉方无异议。

证据三、证人:

岳文华,即邮政局工作人员。

公诉方无异议。

证据四、证人:

彭巧霜,即医学专家证人。

公诉方无异议。

 

签名:

 

遴选陪审员笔录

法官:

今天,本法庭开庭挑选陪审员,现将有关程序及规则宣告如下:

(一)经本法庭审查确认,符合陪审员资格的候选人共有20人,可以参加庭选。

首先请大家依次进行自我介绍,包括大家的姓名、学院、班级、年级、专业。

1.我叫王涛,来自汽机学院车辆1101班的学生;

2.我叫林玉茹,来自文法学院法学1002班的学生;

3.我叫石贝,来自汽机学院车辆1003班的学生;

4.我叫孙默辰,来自物电学院光信1101班的学生;

5.我叫韩轶明,来自文法学院法学1002班的学生;

6.我叫熊丽洁,来自文法学院新闻1102班的学生;

7.我叫李宇晗,来自物电学院无机1101班的学生;

8.我叫周思雨,来自文法学院法学1102班的学生;

9.我叫陈飞,来自文法学院汉语言1201班的学生;

10.我叫张敏,来自计通学院网络1101班的学生;

11.我叫王琳,来自外国语学院法学1202班的学生;

12.我叫何超,来自汽机学院车辆1101班的学生;

13.我叫李杰,来自土建学院桥梁1203班的学生;

14.我叫王志利,来自能动学院建环1002班的学生;

15.我叫徐毅帆,来自能动学院风动1202班的学生;

16.我叫鲁炜,来自水利学院给拍1102班的学生;

17.我叫石佳滟,来自土建学院城规1101班的学生;

18.我叫李芬,来自设艺学院服设1201班的学生;

19.我叫沈芬,来自外国语学院英语1101班的学生;

20.我叫张洋,来自汽机学院汽服1201班的学生;

为便于控辩护双方行使否决权,本法庭对每位候选人公开询问初选问题,并把2个初选问题列在这里:

1、你能否保证全程参与本模拟审判?

2、你是否愿意宣誓:

以自己的人格担保,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仅依自己的良知,公正地在本案中做出裁判?

(二)根据公诉方和辩护方的提议,本法庭要求每位候选人对下面的问题做出诚实的回答,“是”或者“不是”,如确实不知如何回答,可以回答“不知道”或“不能确定”。

1、你身边的亲朋好友等被偷、被盗或者其他被不法侵害的时候,你是否会向警察求助?

2、你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实体正义是否比程序正义更加重要?

3、你是否愿意在审判中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下面进行有因排除,控辩双方可以基于合理原因各排除两位陪审员,采取先控方后辩方的顺序进行两轮。

第一轮:

1.下面请控方基于合理原因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

控方:

我们基于4号陪审员与被告认识且有利害关系的原因排除4号陪审员

法官:

排除有效,下面请辩方基于合理原因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

辩方:

我们基于18号陪审员以前受过刑事处罚的原因排除18号陪审员

法官:

排除有效

第二轮:

2.下面请控方基于合理原因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

控方:

我们基于2号陪审员与被告人辩护人熟识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原因排除2号陪审员

法官:

排除有效,下面请辩方基于合理原因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

辩方:

我们基于11号陪审员是法律专业可能无法凭常识作出判决而排除11号陪审员

法官:

排除有效

(四)下面进行无因排除,所谓无因排除就是不需要说明原因或者法律依据就可以提出排除意见,本庭都予以采纳。

仍然采取先控方后辩方的顺序进行两轮。

第一轮:

1.下面请控方提出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的意见

控方:

我们决定排除6号陪审员

下面请辩方提出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的意见

辩方:

我们决定排除13号陪审员

第二轮:

2.下面请控方提出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的意见

控方:

我们决定排除8号陪审员

下面请辩方提出排除其中一位陪审员的意见

辩方:

我们决定排除16号陪审员

(五)在座的女士们、先生们,经过严格的陪审员遴选程序,最终确定在座的十二位组成“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案”的陪审团,全程参与本案的审判过程。

现在根据自荐的方式选出此次陪审团的团长与副团长,以主持陪审团审议过程,

统一各方意见。

现在有谁自愿担任本次陪审团团长和副团长吗?

举手示意一下。

经过民主选举的程序,最终确定由9号陪审员陈飞和1号陪审员王涛担任本次的陪审团团长和副团长。

遴选陪审员程序结束。

 

法官:

潘凯群

记录人:

易颗星

2013年5月28日

 

陪审员名单

1.王涛,来自汽机学院车辆1101班的学生;

2.石贝,来自汽机学院车辆1003班的学生;

3.李宇晗,来自物电学院无机1101班的学生;

4.陈飞,来自文法学院汉语言1201班的学生;

5.张敏,来自计通学院网络1101班的学生;

6.何超,来自汽机学院车辆1101班的学生;

7.王志利,来自能动学院建环1002班的学生;

8.徐毅帆,来自能动学院风动1202班的学生;

9.石佳滟,来自土建学院城规1101班的学生;

10.李芬,来自设艺学院服设1201班的学生;

11.沈芬,来自外国语学院英语1101班的学生;

12.张洋,来自汽机学院汽服1201班的学生;

 

庭审笔录

书记员:

请大家保持安静,马上就要开庭,现在宣读法庭注意事项: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不得发言、提问。

请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成静音。

书记员:

依照严格程序控、辩双方进行了陪审员的遴选,组成了陪审团。

请陪审团成员入庭。

书记员:

下面宣誓,请举起右手。

我宣誓,我将认真听审,绝不接受法庭之外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将完全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形成心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决。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书记员:

阴山县云影法庭现在开庭,由潘凯群法官主庭。

所有在庭人员请肃静。

上帝保佑本尊贵的法庭。

现在庭审开始。

法官:

请坐。

法官:

请问控辩双方是否还有问题需要与法官交涉?

控:

没有。

谢谢法官

辩:

没有。

谢谢法官

法官:

现在请控方作开场陈述。

控: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下午好!

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一起残忍的故意杀人案。

在我们追求自由时,他将刀刺向了自己的女友,在我们敬畏生命时,他却肆意剥夺了一条鲜活的生命。

今天我们来到这里,是因为坐在那边桌子旁的被告人(指过去)王远方,于2013年5月15日杀害了他的女友、被害人赵莉莉。

这是一起情杀。

被告人王远方本打算与被害人赵莉莉结婚,但是,当他发现被害人赵莉莉没有遵守爱情的忠诚义务、背着他仍与其他男人保持亲密关系后,他恼羞成怒,残忍地杀害了她——用一把尖刀,插入赵莉莉的左颈部大动脉,结束了她年轻的生命。

案发前,被告人王远方向被害人赵莉莉提出早点结婚,最好是2013年的“十一”,但赵莉莉拒绝了,说不着急,下一年再考虑。

这个案件当时是这样发生的:

在案发前一晚也就是2013年5月14日晚上,被告和他的女友赵莉莉及赵莉莉的初中同学马小红等7人一同在市中心“金色时光”歌厅唱歌,11点30分,马小红付完帐、唱歌结束后,王远方同赵莉莉一同离开了歌厅,回到位于东江市为民小区16号楼3单元201室赵莉莉的家中。

马小红女士将作证,证明当晚唱歌结束后王远方同被害人一起离开。

5月15日凌晨1时至2时许,被告人王远方因揭穿了赵莉莉与其他男人通奸之事而与其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王远方恼羞成怒,在争执之中,他手握不锈钢单刃刀刺中被害人赵莉莉左颈部锁骨上方,致赵莉莉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在第二天上午才发现了其爱女赵莉莉的尸体,慌忙之下报了警。

在发现赵莉莉尸体前,赵父曾遇见了正在下楼的、神色倦怠的王远方。

那时,王远方若无其事地告诉他,赵莉莉还在休息。

随后,赵莉莉的父亲赵坚强将作证讲述发现赵莉莉尸体并报警的全过程。

尊敬的陪审团各位成员们,我们指控王远方为犯罪嫌疑人,是有充分依据的。

在此,我将向各位陈述一下本案收集到的相关物证。

首先,刑事技术鉴定书,里面关于赵莉莉死亡时间和现场情况的鉴定可以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证明被告人王远方就是赵莉莉死前唯一接触过的人,具有充分的作案嫌疑和作案动机。

其次,法医物证鉴定书,这份鉴定书大致确定了被害人赵莉莉死亡时间的范围,证明被告人王远方有充分的作案时间。

具体的尸检情况将在之后的专家证人询问中展示给各位。

再次,物证鉴定书,这份鉴定书将显示赵莉莉死前曾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死者阴道内的DNA与被告人王远方的DNA不同,证明王远方的情杀动机。

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这就是我们想用证据证明的。

在我的陈述即将结束时,相信大家对这个案子也有了初步的定位,从被告王远方的杀人动机到杀人时间,你们将一步步走近谜团,揭开事实真相,了解被告人王远方杀害被害人赵莉莉的充分依据和理由。

在此,我仅代表控方请陪审团全体成员判处被告人王远方,有罪。

法官:

下面请辩方开场陈述。

辩: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作为王远方的辩护人,我首先对于赵莉莉的死表示遗憾,同时,我对于我当事人丧失自己心爱的女朋友一事也深感悲痛。

我的当事人和他的女友关系一直很好,在亲友眼中一直是被祝福被羡慕的神仙眷侣,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之际,却突遭横祸——他的女友被无情地杀害。

这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但祸不单行,在我当事人仍处于极度伤心和悲痛中的时候,却被扣上了杀害女朋友的罪名。

2013年5月14日23时许,我的当事人和他的女友即被害人赵莉莉在和朋友们开心地娱乐了一番以后离开东江市金色时光歌厅,回到赵莉莉家中过夜。

第二天早上快九点钟时我当事人醒来,因为家中有事准备返回家中,看女友此时仍处在熟睡中不忍将其叫醒。

就在准备离开时,女友叫住他问他怎么就走,我的当事人王远方知其不舍便问赵莉莉要不要和自己一块回家,赵丽丽说她还想再睡一会儿,并让我的当事人帮她寄几本书给她外地的朋友,虽然并不顺路,但念在是女友的要求我当事人便答应了。

整理好要寄的书离开赵莉莉家的途中,还在单元门外遇到了赵莉莉的爸爸,二人便寒暄了几句。

然而就在王远方离开之后,第三人进入赵莉莉房间,见其一人穿着睡衣躺在床上遂起歹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尸检报告中在赵莉莉阴道内发现他人精子可以证实,另在之后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有记载证明赵莉莉身上有抵抗留下的痕迹,请尊敬的法官、陪审团试想一下,若真如控方所言,赵莉莉与他人通奸,身上怎会有抵抗伤。

以此来看控方所说,赵莉莉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我方当事人被带了绿帽子,恼羞成怒,醋意大发,以杀人来泄愤完全就是不实的诬陷!

不但污蔑了我当事人犯罪,更是对死者赵莉莉严重的人格侮辱!

一个如花似玉的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新娘,在被杀后还要承受通奸的指控,我当事人作为其男友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我也相信公正的法官和各位陪审员也不会纵容这样赤裸裸的毫无凭据的污蔑!

控方如此坚定的认为,这就是一起情杀案,没有任何意外的可能。

那我倒想问清楚,如果这是一场情杀案,证据何在?

控方称,经勘查,现场无可提取的足迹,内外房门均无指纹,所有窗户未见攀爬痕迹,完全可以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不论在侦探小说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不留痕迹进入现场的先例。

为什么控方坚持认定我当事人作案,因为抓到一个无缘无故一觉醒来就成了杀人犯的王远方比抓捕一个强奸穷途末路的未知凶手容易得多。

不过可能死不瞑目的受害人就难以答应这样的公诉方了。

法官大人,陪审团,辩护人将会为您提供充分的证据让您知道王远方因其尴尬的身份在此案中成为了不折不扣的替罪羊身份。

您将用你的英明判决带给生者生活的公平,带给死者死去的安心。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

但是,给出的动机并没有证据证明。

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的当事人情杀赵莉莉,这是对正义无情地践踏!

其次,作案时间、案发现场的物证等存在明显问题。

第一,根据死亡时间,王远方是在凌晨2点左右杀害赵莉莉的,但是判断赵莉莉死亡时间的尸检报告却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在赵莉莉身上发现其他男人的精子以及在王远方走后到警察介入有两个小时的时间差,这就不能排除在王远方走后有其他人进入的可能性。

以上两点,辩方随后将给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尊敬的法官,以上种种事实我们将给予充分证据证明,它们紧紧的指向案件的真相,将会让我方当事人洗清冤屈。

我们请求陪审团还王远方一个清白。

法官:

现在由控方就所指控的罪名向法庭举证。

控:

尊敬的法官大人,申请传唤一号证人赵坚强,他是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

法官:

传证人赵坚强入庭

法庭助理:

“请证人手按圣经宣誓。

赵坚强:

我以全能的上帝的名义,保证我所说的都是真实可信的,如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官:

下面由控方向证人询问。

控:

谢谢法官大人,请说出你的名字和住址。

赵坚强:

我叫赵坚强,住东江市为民小区16号楼3单元103号。

控:

请问您多大年纪了?

控:

我今年62岁。

控:

请问您和被害人赵莉莉是什么关系。

赵坚强:

赵莉莉是我唯一的女儿。

控:

2013年5月15日早晨,你在做什么?

赵坚强:

那天早上约10点钟,我有事想找女儿说,所以就去她家找她。

控:

你去找赵莉莉的时候发生了什么事?

赵坚强:

我在院子里碰见了王远方,那时他刚下楼,说回家办点事,莉莉还在睡觉,之后就走了。

方的时候是几点?

赵坚强:

早上九点多。

控:

王远方走后发生了什么事?

控:

赵莉莉遇害当天你碰见王远

赵坚强:

我到二楼莉莉住的房间敲门,可是莉莉一直没来开门。

我想莉莉是不是睡得太沉没听见,就下楼等了十几分钟,但十几分钟后也没见人下来。

我着急了,就拿了莉莉家的房门钥匙去敲门,依旧没人回应,我就用钥匙打开门进去了。

我进去之后,发现莉莉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

我一边叫莉莉的名字一边掀开被子,结果……

控:

你看到了什么?

赵坚强:

我看见床上是大滩大滩红色的血,莉莉的脖子上还插着一把刀,她死了。

控:

之后你做了什么?

赵坚强:

当时我吓坏了,稍微缓过神儿来我就下楼报了警,很快警察就来了。

控:

你最后见到赵莉莉是什么时候?

赵坚强:

是莉莉遇害前一天晚上,她和我们一起吃饭,王远方也在。

饭后他们说和朋友去歌厅唱歌,然后就走了。

他们晚上几点回去的我也不知道。

控:

你们吃饭的时候有发现王远方和赵莉莉有什么异常吗?

赵坚强:

他们没有多说话,吃完饭就出去和朋友一起唱歌去了。

控:

你女儿赵莉莉和王远方是怎么认识的?

他们交往有多久了?

赵坚强:

他们交往有一年半了,两人都在一个房产公司上班。

控:

他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同居的?

两人感情如何?

赵坚强:

莉莉具体什么时候和王远方同居的我也不好说,不过好像已经有几个月了。

在我看来他们两人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

控:

二人为什么没结婚?

赵坚强:

主要是莉莉还不想结婚。

王远方曾经提出过结婚的事,我和莉莉母亲也都挺赞成,毕竟女孩子青春短,莉莉早点有着落我们也放心。

但莉莉嫌那时结婚太早,说先缓缓,明年再结。

控:

赵莉莉以前跟别的男人有交往过吗?

她平时还跟哪些男子有来往?

赵坚强:

我们家莉莉比较早熟,高中就开始跟男生谈恋爱了。

谈了好几个,但持续得都不久,什么原因她也没有跟我们说。

追她的人很多,我经常看到有男的拿着一大束花在楼下等她。

不过,现在除了王远方没有别的男子来过我们家,莉莉还和谁在交往我们也不知道。

控:

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

辩方有没有什么要向证人询问的?

辩:

有,赵坚强,你在5月15日早上9点多的时候在单元楼门口碰见了王远方,是吗?

赵:

是的。

辩:

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你女儿被害的?

赵:

10点多吧。

辩:

能具体的吗?

赵:

记不太清楚

辩:

那么在九点多至10点多这一个多小时内,你不知道你女儿是死是活,对吗?

赵:

是的,因为王远方告诉我说莉莉还在睡觉。

辩:

你当时看到尸体的时候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赵:

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

辩:

你在发现女儿被害后是否翻动过她的尸体?

赵:

我不记得了,当时很害怕,看到女儿死了我吓坏了,刀子还插在身上。

辩:

你发现后立刻报的警?

赵:

是的

辩:

你是在10点40分的时候报的警吗?

赵:

应该是的。

辩:

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

控方还有没有问题要向证人询问?

控:

没有,法官大人。

法官:

证人退庭。

控方还有没有证人需要法庭传唤?

控:

有,请法官传唤二号证人张立功,他是此次案件带队进行被害现场勘察的警察。

法官:

传证人张立功到庭。

(法警引导证人到庭,由法官助理引导证人宣誓)。

法庭助理:

“请证人手按圣经宣誓。

张立功:

我以全能的上帝的名义,保证我所说的都是真实可信的,如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官:

下面由控方向证人询问。

控:

请问您的姓名叫什么?

张立功:

我叫张立功。

控:

您的工作是?

张立功:

我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队长。

控:

张警官,您之前有过工作经验吗?

张立功:

我之前接手过大大小小的案件很多次,经验还算比较丰富。

控:

您在此次案件中做的是什么工作?

张立功:

我带着我局刑警一大队的人员赶赴现场,对被害人赵莉莉的被害现场进行了勘察后移至我局进行检验。

控:

张警官,请问当时你到达的时候现场状况是怎样的?

张立功:

现场位于二楼201号,为二室一厅居室。

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

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控:

死者当时是什么状况?

张立功:

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

身穿墨绿色睡袍。

尸体左颈部锁骨上方插有一把不锈钢单刃刀。

手上有轻微抵抗伤,左大腿内侧上方有一道擦伤。

控:

对于“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这一点还有其他的发现吗?

张立功:

经勘查,现场无可提取的足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所有窗户未见攀爬痕迹。

控:

张警官,这起案件为第三人作案的概率有多大?

张立功:

几乎没有可能。

前面我说了,现场收集中没有发现有第三人闯入的痕迹,所以第三人作案几乎没有可能。

控:

好的,谢谢张警官。

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

辩方有没有什么要向证人询问的?

辩:

有。

张队长,下面由我来问您几个跟案子相关的问题。

首先您知道在法庭上作伪证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对吗?

张:

知道

辩:

作为维护人民利益的警察,你对工作应该是报以崇高的敬意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的吧?

张:

是的。

辩:

所以,在接到报警电话时,你们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张:

是的。

辩:

你们赶到现场的时间几点?

张:

是12:

15分。

辩:

你们是什么时候接到花园派出所的报警电话的?

张:

是11点50。

辩:

那你们的行动速度确实挺快的,从接到报警电话到到达现场只用了25分钟。

在这里,有个流程我想向各位亲爱的陪审员说明一下,首先被害人的父亲向花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之后联系刑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

那么刚刚据控方证人赵坚强即被害人的父亲的陈述,他是早上10:

40报的警,花园派出所于11:

50给刑警大队打的电话,之后刑警大队后在25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

那么从10:

40到11:

50这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请问你承认这一事实吗?

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张:

花园派出所几点接到的报警电话我不清楚。

辩:

作为这个案子的负责人,对这个空白时间你事后也没有去咨询派出所,是吗?

张:

是的。

辩:

那么请问,这就是你的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控:

反对!

辩方的问题与争议点无关!

张警官的职责是接到任务指派后负责现场勘查,其余问题超越其工作范围,与本案无关!

法官:

发对有效,证人不用回答。

辩:

你到达现场后,室内确实无撬压、凌乱的痕迹?

张:

是的。

辩:

死者当时的位置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张:

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卧于床北侧地面上。

辩:

你确定是在地面上?

张:

我确定。

辩:

这个时候我想提醒法官大人和各位亲爱的陪审员,左面的这个图片是根据被害人父亲的所见所展示出的图片,而右面这张图片是张队长到现场看到的情况。

我们可以看出,尸体从床上跑到了地板上,那么我们想问,是尸体自己移动了吗?

张:

我不知道,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尸体是在地上的。

辩:

尸体上有盖着被子吗?

张:

没有,只是身穿墨绿色睡袍。

辩:

好的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

控方还有没有问题要向证人询问?

控:

没有,法官大人。

法官:

证人退庭。

控方还有没有证人需要法庭传唤?

控:

有,请法官传唤三号证人,她是来自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洪玉秀,他将证明我们所出世的鉴定结论中相关内容的证明力。

法官:

传证人洪玉秀到庭。

法庭助理:

“请证人手按圣经宣誓。

洪玉秀:

我以全能的上帝的名义,保证我所说的都是真实可信的,如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官:

下面由控方向证人询问。

控:

洪先生,您是做什么工作的?

洪玉秀:

我在南海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工作,是本案出具物证鉴定书的主任法医师。

控:

工作经验如何?

洪玉秀:

我从事法医职业二十多年了,曾获得过全国“十佳法医”、省“法医先锋”等称号,帮助公安机关做了多起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

控:

实践中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怎样进行推测的?

洪玉秀:

需要根据死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死亡时间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有多种,我们可以选择其中几种方法的综合分析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

控:

那么本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是怎么鉴定的?

洪玉秀:

本案死者是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大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两份鉴定结论都结合了尸斑、尸僵的现象、颈部创伤、胸腔积血情况以及角膜、胃内容等情况,属于综合数据的科学鉴定。

控:

那这样的结果在实践中的可信度有多高?

洪玉秀:

我不能说百分之百,但是我们单位做出的鉴定报告,在公安破获的案件里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这一点来看,基本上是准确的。

控:

对于鉴定中的误差范围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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