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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工作操作具体注意事项1

关于2020年职称申报工作操作具体注意事项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最新指示精神,结合往年职称工作经验,现将今年职称申报工作具体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材料审验的说明

各单位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审验材料的时候,重点审核申报人员需要扫描成电子档案的所有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如果是需要扫描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面标注“原件已核”字样,并签字盖章后,再由申报人员扫描放入相应电子档案。

二、关于业绩成果材料的说明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工作量、工作业绩、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请申报人员在填写系统数据时,将6月30日以前的所有论文、项目等成果业绩录入到系统中,报送申报数据给相关学院。

三、关于机关等非教学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报送学院归属的说明

机关等非教学单位申报材料请根据研究方向归属学科报送到相关学院,并请相关学院代为整理、审核。

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本人的思政、师德以及教学考核等级等材料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整理,业绩材料的审验也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审核、办理,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由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撰写,个人申报数据需要报送到申报学科所在学院。

四、关于系统录入以及材料整理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学科请慎重选择,切忌不要选择错误。

(二)请注意正确选择“晋升”、“转评”、“第二职称”申报方式,例如:

工程师身份申报副教授为“晋升”;工程师身份转评讲师为“转评”,转评讲师后,只保留讲师职称,且中级资格起算时间从工程师的时间开始;工程师身份申报第二职称讲师为“第二职称”,申报讲师成功后,同时拥有工程师和讲师两个职称(详见表1)。

(三)系统导入的照片请务必使用正规的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详见表1)。

(四)对于属于第一次申报的人员请在“是否第一次申报”,“是否新的论文代表作”中选“是”(详见表1)。

(五)“现专业技术资格”栏如现有职称以前还有同级别的职称,如现在2002年12月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005年12月转评为“副教授”职称,则在“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栏中填写副教授,“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栏填写高级工程师;对于没有同级别其他职称的人员,不需要填写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更不需要从初级、中级、副高依次填写完毕(详见表2)。

(六)“现有专业技术资格”栏中,部分申报人员没有填写职称取得时间,请务必根据自己职称证书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授予时间填写清楚。

部分以无职称申请破格直评教授的人员,“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填写“无职称”,“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填写取得最高学位时间(为了避免此栏不填写内容情况下,推荐表中显示时间为1899年12月30日)(详见表2)。

(七)第一学历、最高学历都需要填写,填写目前最高学历即可(详见表6)。

(八)“继续教育情况”栏请不要空缺,一定要将自己相关的继续教育经历填写进去(详见表7)。

(九)属于博士后出站人员的,请务必在推荐表的“继续教育情况”栏标明(详见表7)。

(十)表10中“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中,科研的显示选取请根据重要性,结合评审条件,平衡选取,不要过多的选取项目。

(十一)因系统无法选择排名情况,推荐表中“任现职以来科研工作情况”中所列的参与的科研项目请在“论文、著作的“角色”栏注明“排名第x”(详见表10)。

(十二)推荐表中录入的“课程名称”栏等录入的时候不要点击回车键,以避免导致字体显示太小(详见表11)。

(十三)项目获奖的请注明具体获奖情况(获奖名称及排名),在研项目请注明在研,及取得阶段性成果情况;已结题项目请注明结题情况。

为了区分教育厅的教改项目和科研项目(教育厅的教改A类项目属于省部级,而科研项目属于地厅级)请注明“广西***教改项目”或“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详见表13)。

(十四)为了方便评委评审论文,请将指定的1篇代表作论文显示在推荐表中的最前面,并在相应栏目(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有空间的栏目)注明“代表作”,另外两篇送审论文紧跟显示在代表作论文后面(详见表13)。

(十五)由于教师系列新的评审中教改论文为必须条件,请务必将教改论文显示在推荐表中,并注明教改论文(详见表13)。

(十六)推荐表中“任现职以来科研工作情况”中所录入的论文,请根据系统中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选择录入,不属于对应版核心期刊要目的期刊论文请不要选择核心期刊,否则属于弄虚作假,将被评委一票否决。

同样,属于国际四大索引源的期刊论文,必须出具检索证明,将检索证明扫描后随文章放入PDF电子档案,尚未收录的和无检索证明的,请不要选择国家四大索引,否则属于弄虚作假,将被评委一票否决(详见表13)。

(十七)推荐表中所列的论文没有显示登载刊物及期刊号。

请在个人申报系统中“表13任现职以来论文及报告登记”登载刊物、刊号(第几期期刊)。

推荐表中显示的中文核心论文或SCI、EI等收录论文没有对应标注。

为了方便评委评审,请在个人申报系统中“表13任现职以来论文及报告登记”表“获奖情况”栏注明“中文核心”或“SCI、EI收录”字样。

(十八)有指导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情况的人员请务必在推荐表中“指导实习”栏标明,由于受到空间的限制,填写语言请尽可能简练(详见表12)。

(十九)回车键、空格键的录入都可能会影响个人推荐大表填写内容的显示,请慎重使用(详见表15、17)。

(二十)电子档案制作请务必保证材料放大200%后能够清晰可见,尤其是重要业绩成果材料。

(二十一)、请务必保证必备材料齐全: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证明材料、外省调入的高级职称重新确认的批文、申请破格的教育厅审批文等。

(二十二)扫面件转换成的PDF文件大小:

论文≤45M,证书≤25M,学历≤10M。

(二十三)申报初级职称的请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学技术处申请、登记备案,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行协议定价的,学校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学技术处业务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以下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的95%,扣除可能产生的评估费用后,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奖励;所获收益的5%作为学校收益。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

4的比例分配股权。

学校所持有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资金主要来源是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获收益,同时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捐赠等。

第十八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社会科学项目□

自然科学项目□

申请

经费

万元

起止

年限

年月至

年月

学科专业

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是否重点

学科

国家级□

自治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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