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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制度大全

  国土资源管理

  依法行政制度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

  二○○三年十月

  目录

  一、行政组织建设制度(1——17)

  1、职能配置与内设机构规定

  2、党组工作规则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4、职工作风建设规定

  5、干部人事制度

  6、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二、法制建设制度(17——30)

  7、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8、重要行政行为法律审查制度

  9、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10、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11、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三、现代决策制度(30——36)

  12、重大政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13、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14、听证规定

  四、政务公开制度(36——43)

  15、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16、窗口办文办法

  五、会审制度(43——54)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18、各类建设用地会审办法

  1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会审办法

  20、探矿权登记审批会审制度

  21、采矿权登记审批会审制度

  2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六、业务管理制度(54——86)

  23、补充耕地验收工作制度

  2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25、探矿权转让审批工作制度

  2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

  27、采矿权转让审批制度

  28、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管理制度

  29、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30、地质遗迹保护区与地质公园工作制度

  31、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

  3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4、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35、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七、执法监察制度(86——94)

  36、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37、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聘任办法

  38、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39、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八、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94——104)

  40、机关首问责任制

  41、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42、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4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九、内部工作制度(104——125)

  44、厅机关工作规则

  45、机关保密制度

  46、档案工作制度

  47、信访工作规定

  48、公文督办工作规定

  49、督查工作办法

  50、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51、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组织建设制度

  职能配置与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二条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

、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

全省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

规划的审核。

  第四条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第五条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省未利用土

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六条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省农村集体

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八条负责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

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九条依法管理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省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

汇交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

采矿权评估结果。

  第十条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

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省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十一条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接待、机

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立法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

宜。

  第十五条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落实全省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

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

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处

  研究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的税费等有关政策;负责对本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入的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耕地保护处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指导、

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项工作;指导全省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或参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审

查和协调工作;办理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地籍管理处

  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

权属管理办法;管理地籍信息系统;调处跨市地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管理处

  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管理;组织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价。

  第二十条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全省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依法进行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省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省

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统一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态势进

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地质环境处

  研究拟定全省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

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指导全省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

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地质勘查处

  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

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负责地质勘查、岩矿测试单位资质审查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全省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土地规划和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

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科技处

  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对重要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厅属教育机构的业务建设;承办机关

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

土资源厅的同意;其副职任免要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海洋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指导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业务工作。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使厅党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国土资源厅党组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分管有关工作。

  第三条党组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

法律、法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深入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走群众路线,牢记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以律己,清正廉洁,确保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给的任务,并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对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四)加强厅领导班子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建设。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干部。

  (五)抓好全系统的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机关党委的工作进行指导。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组贯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

展工作,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同省委保持一致。

  第六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

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如果对党组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中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

  第七条党组成员在本系统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凡代表

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和在报刊上发表的重要文章应当经过党组集体讨论。

  第八条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人员实施并及时检查指导。

  第九条党组书记负责协调党组成员的工作。

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组成

员的监督。

党组成员应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并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四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十条党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工作或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争取完成一篇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党组成员必须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一)党组中心组学习

  党组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政治理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科学管理知识和上级规定的有关学习内容。

  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3天,由机关党委承办。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

  党组民主生活会是在党组成员中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形式。

  党组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由纪检组和机关党委承办。

  第五章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统一领导全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全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相结合,同实行办事公开化的公示制度、会审制度相结合,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树立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廉政勤政、协调高效、行为规范的政府部门形象。

  第六章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党组会的主要任务是:

按党组的职责,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党组会由厅办公室承办。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党组会议的议题实行征集制度,由会议承办者在会前向党组成员征询,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

确定。

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的内容,不得上会。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会议。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含)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研究的议题,一般要提前两天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

会议有关材料由承办单位同时送达。

党组成员会前要

认真阅读,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涉及人事问题时,应逐个表决。

党组会议表决,赞成票须达党组成员半数以上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向党组会议汇报议题的书面材料须发至人手一份,并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成员及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党组会议须专人记录,原始记录须归

档。

查阅原始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必要时,党组会议内容可发党组会议纪要,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通报。

  第七章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须提请党组决策:

  

(一)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需要提交省人大或省政府审议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以国土资源厅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及奖励与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及人事安排。

  (七)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八)培养、培训干部的重要措施;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

  (九)其它必须由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重大问题决策程序:

  

(一)凡提交党组决定的重大问题须由党组成员提出后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凡列入党组决定的重大问题,须提出可行性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重大问题决策前,须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的问题须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四)重大问题决策后,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厅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有关处室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党组成员

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五)对已做出的重大决策如需进行调整,应重新履行党组决策程序。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党组和党组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组要把检查本规则执行情况列入党组会议议题,每年至

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党组成员在工作中违反本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厅机关处室

、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

,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实行“一

岗双责”,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与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

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成立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其

他党组成员以及纪检监察、人事教育、机关党委办公室、厅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

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

设指导、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厅属各单位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组织正职担任,要有一名领导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

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责任范围

  第七条厅党组对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厅党组书记(厅长)对本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处室或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厅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处室或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的正职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厅直属单位的党组织正职对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四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厅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保证党和

国家的政令畅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集体领导功能,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人事任免调动、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

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厅业务工作经济目标结合起

来,制定计划,明确措施,组织实施,不断推进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认真贯彻“教育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党纪政纪、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

部的政治素质和廉洁从政意识。

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抵御腐败的能力;

  (四)强化监督管理,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

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法规,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道德意识,促使其按照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

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

建设的干部不得进入领导班子;

  (六)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查处违纪案件。

厅党组和各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搞好案件查处

工作,对那些违反党纪政纪甚至触犯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

要加强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落实办案工作

责任制,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七)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纠风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及时纠正批地、发证、征费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

风,下大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实施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党组书记、厅长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召开厅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

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重视纠正本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工作的干扰和阻

力;

  (四)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五)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廉政自律方面作好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一条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职责:

  

(一)指导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监督指导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每年两次向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二条厅纪检组、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阶段性实施方案,对任务、要求、措施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后实施;

  

(二)在贯彻实施上级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三)依据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厅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受理群众检举、控告

和申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督促检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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