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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正文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在规模、科室、人员、用房和设备等方面设置的基本要求。

1.2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室)设置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institutionsofpsychologyspecialhospital

是指主要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1.2精神科医师psychiatrists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通过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精神科专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3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分级

3.1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分为以下级别种类:

——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4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4.1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20张至69张。

4.2医疗业务用房

4.2.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8m2/床。

4.2.2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8m2。

4.2.3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m2。

4.2.4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3m2。

4.2.5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4.3科室(部门)设置

4.3.1临床科室:

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

4.3.2医技科室:

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

4.3.3不设置检验科、消毒供应室者,应与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有书面协议,委托其承担该方面的业务工作。

4.3.4管理科室(部门):

应设有医疗、护理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4.4人员配置

4.4.1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4.4.2每床应配有0.4名卫生技术人员。

4.4.3每病房应至少配有3名注册精神科医师,6名注册护士。

其中应至少各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医师和护士。

4.4.4应配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4.5医疗设备配置

4.5.1应备设备

4.5.1.1影像类X光机、B超仪(超声诊断仪)。

4.5.1.2检验类显微镜、PH计、分析天平、自动稀释器、离心机、冰箱、干燥箱、尿十项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4.5.1.3电生理类心电图机、脑电图仪。

4.5.1.4监护抢救类眼底镜、五官检查器、气管切开包、导尿包、灌肠包、洗胃机、吸引器、供氧装置、简易呼吸器。

4.5.1.5治疗类电针治疗仪、体疗设备、多媒体设备。

4.5.1.6其它高压消毒灭菌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血糖仪、保护性约束带、洗涤设备。

4.5.1.7与开展精神科诊疗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4.5.2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

1张

床垫

1.2条

床褥

1.2条

枕芯

2个

被芯

1.2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被套

2条

病员服

2套

床头橱

1个

脸盆

2个

床头牌

1张

4.6诊疗科目应至少设立普通精神科。

4.7实施技术项目应至少包括药物、物理、康复、心理治疗。

4.8设备与环境安全

4.8.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使用具有国家合格证的设备。

如使用自制设备,应保证使用安全。

4.8.2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制定健全的设备管理档案与环境安全责任制度。

4.9规章制度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及技术操作规范。

4.10服务设施及过程管理服务设施应满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务过程应不断优化,持续改进。

4.11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

5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5.1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在70张至299张。

5.2医疗业务用房

5.2.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5m2/床。

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2m2/床增加建筑面积。

5.2.2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m2。

5.2.3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m2。

5.2.4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4m2。

5.2.5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建设标准。

5.3科室(部门)设置

5.3.1临床科室:

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急诊室;精神科门诊、心理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

5.3.2医技科室:

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脑电图室、心电图室、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5.3.3管理科室(部门):

应设有医疗、护理、医院感染、信息(病案)、财务、后勤保障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5.4人员配置

5.4.1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5.4.2平均每床应配有0.1名精神科医师,0.4名注册护士。

5.4.3每临床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精神科医师和护士。

5.4.4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5.4.5应配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5.4.6应适当配有职业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及社会工作师。

5.5医疗设备配置

5.5.1应备设备

5.5.1.1影像类X光机、B超仪(超声诊断仪)。

5.5.1.2检验类显微镜、PH计、分析天平、电动振荡器、自动稀释器、超净工作台、离心机、冰箱、干燥箱、恒温箱、血球三分类技术仪、尿十项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火焰光度计、分光光度计、荧光光度计。

5.5.1.3电生理类心电图机、脑电图仪、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

5.5.1.4监护抢救类眼底镜、五官检查器、气管切开包、导尿包、洗胃机、吸引器、供氧装置、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除颤仪。

5.5.1.5治疗类电针治疗仪、电休克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体疗设备、多媒体设备。

5.5.1.6其它高压消毒灭菌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输液泵、血糖仪、紫外线灯、常用处置器械、储存柜、器械柜、保护性约束带、洗涤设备。

5.5.1.7与开展精神科诊疗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5.2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与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相同。

5.6诊疗科目应至少设立普通精神科和临床心理科。

5.7实施技术项目应至少包括药物、物理、康复、心理治疗。

5.8设备与环境安全

5.8.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使用具有国家合格证的设备。

如使用自制设备,应保证使用安全。

5.8.2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制定健全的设备管理档案与环境安全责任制度。

5.9规章制度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及技术操作规范。

5.10服务设施及过程管理服务设施应满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务过程应不断优化,持续改进。

5.11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

6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6.1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300张以上。

6.2医疗业务用房

6.2.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5m2/床。

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2m2/床增加建筑面积。

6.2.2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2m2。

6.2.3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m2。

6.2.4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5m2。

6.2.5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6.3科室(部门)设置

6.3.1临床科室:

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药房、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急诊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心理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

6.3.2医技科室:

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脑电图室、心电图室、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6.3.3管理科室(部门):

应设有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社会工作、医院感染、信息、病案、财务、人事、后勤保障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6.4人员配置

6.4.1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6.4.2平均每床应配有0.12名注册精神科医师,0.4名注册护士。

6.4.3每临床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6.4.4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

6.4.5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10%。

6.4.6应配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6.4.7心理治疗师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床位比宜为0.02:

1。

6.4.8应适当配有康复治疗师和社会工作师。

6.5医疗设备配置

6.5.1应备设备

6.5.1.1影像类X光机、B超仪(超声诊断仪)。

6.5.1.2检验类显微镜、PH计、分析天平、电动振荡器、自动稀释器、细菌培养箱、超净工作台、离心机、冰箱、台式灭菌器、干燥箱、恒温箱、尿十项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三分类技术仪、酶标仪、火焰光度计、分光光度计、荧光光度计。

6.5.1.3电生理类心电图机、脑电图仪、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

6.5.1.4监护抢救类眼底镜、五官检查器、气管切开包、导尿包、洗胃机、吸引器、供氧装置、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除颤仪。

6.5.1.5治疗类电针治疗仪、电休克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体疗设备、多媒体设备。

6.5.1.6其它高压消毒灭菌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输液泵、紫外线灯、血糖仪、常用处置器械、储存柜、器械柜、保护性约束带、洗涤设备。

6.5.1.7与开展精神科诊疗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6.5.2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与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相同。

6.6诊疗科目应至少设立普通精神科、临床心理科、康复科和老年精神科。

6.7实施技术项目应至少包括药物、物理、康复、心理治疗。

6.8设备与环境安全

6.8.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使用具有国家合格证的设备。

如使用自制设备,应保证使用安全。

6.8.2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制定健全的设备管理档案与环境安全责任制度。

6.9规章制度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及技术操作规范。

6.10服务设施及过程管理服务设施应满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务过程应不断优化,持续改进。

6.11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

 

 

参考文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卫生部令第35号.

[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卫医发[1994]第30

号.

[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

[5]《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2009年.

[6]《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基本要求》(送审稿)2011年.

[7]《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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