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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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版

目录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4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0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巴州煤矿三号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7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7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1

巴州煤矿三号井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60

巴州煤矿三号井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度68

巴州煤矿三号井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70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75

巴州煤矿三号井事故分析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77

巴州煤矿三号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86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9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01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举报制度108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11

巴州煤矿三号井员工考勤及入井签到制度124

巴州煤矿三号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128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每周五下午15:

30召开

二、会议地点:

二楼大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矿长

四、参加人员

(一)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部分班组长;

(三)办公室秘书及相关科(队)室会议记录人员。

五、会议程序及内容

(一)通报矿井上一月度安全工作情况;

(二)传达矿井下月度安全工作意见;

(三)通报“红黄牌”科队和“三违”情况等;

(四)书记对党委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矿井党委下月全面工作;

(五)矿长对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月全面工作。

六、现场安全办公会

(一)矿每周二召开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办公会。

(二)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办公会的人员:

矿领导班子成员、安通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基层科队等的主要负责人。

凡规定参加的人员必须参加(公出的除外),有事指派他人参加的,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的人员,罚款50元/次,由安通部考核。

七、其它要求

(一)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二)严格会议请销假制度。

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待批准后,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参加。

(三)严肃签到制度。

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杜绝迟到、早退现象。

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

(四)与会人员要提前进入会场,在指定地点就座,开会期间不得交头接耳、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接打手机。

(五)办公室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

对缺席、迟到、早退及违反会议纪律人员予以通报,对违反本制度人员进行至少50元罚款。

(六)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由基层单位负责通知,安通部派人参加。

(七)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安通部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不认真贯彻安全办公会议和现场安全办公会精神、不认真解决安全问题的人员进行50元至200元罚款,因此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安全奖惩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

为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

为了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升企业安全文化,矿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矿井应根据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全员职工素质,分阶段地制定一年、三年、五年等阶段安全目标。

第二条 年度安全目标的制定

安全目标必须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和矿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 矿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

由安通部征求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提出安全目标建议,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四条安全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阶段安全目标

阶段安全目标一经制定,即成为矿安全奋斗的目标,必须加强管理去实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新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在上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

(二)年度安全目标管理

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

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

2.工业生产百万吨死亡率;

3.千人重伤率;

4.千人负伤率;

5.重大非人身事故;

6.职业安全卫生状况;

7.其它安全指标。

第五条 安全目标的分解:

矿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各单位分解到各科队,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六条安全目标检查制度

1、月度安全大检查

2、动态安全检查

3、重点项目专项安全检查

4、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5、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

6、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7、安全包保督察

第七条 保证措施

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基层科队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与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八条考核奖惩

(一)安全目标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二)在月度、季度内考核合格,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给予罚款。

超出安全目标的给予重罚,并落实到事故责任人、基层科队和领导干部。

(三)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所属单位安全奖,若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扣除该单位部分安全奖。

(四)安全目标考核与全矿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由安通部等科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进行单项考核,由人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兑现。

(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内各种评先资格。

(六)对不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的人员进行50元至200元罚款,或按有关考核办法追究有关科室、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资金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建[2005]280号)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生产矿井安全专项费用、维简费的提取由矿财务科按吨煤提取标准(8元/吨)统一从成本中提取。

第三条安全专项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变动的,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公司和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矿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根据矿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安全资金投入范围

第六条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第七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第八条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第九条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第十条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第十一条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二条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三条完善和改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四条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

第十五条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第十七条安全奖励支出;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支出;

第十九条其它与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矿应当编制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矿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

第二十三条矿总工程师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并负责组织计划编制及落实工作;财务科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它业务部门参与矿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矿物资供应科负责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

第二十四条总工程师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的审查、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矿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矿财务科审批。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

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

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科不得付款。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矿批准后执行。

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矿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

矿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二十九条 矿安通部、机电科、生产科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不按计划落实安全费用计划的,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因违反程序或验收把关不严影响安全使用的按安全奖罚等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

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一条矿长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计划、指导与实施。

其他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分管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

第二条生产技术部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总体规划、考核评比办法,协调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标准化建设的规划、资料汇总、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通部、等分别负责分管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宣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

1、生产技术部负责采煤、掘进、机运三个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机运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知道、考核管理工作。

2、安通部负责负责井下所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安通部负责通防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并对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安装工程、特种设备、租赁设备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考核管理工作。

5、调度室负责调度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考核管理工作。

6、人力部门根据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和和业务科室提供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成绩兑现奖惩。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负技术责任。

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施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负责,职工对本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人生产作业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部分保障措施

第五条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并将目标逐项分解,层层落实。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将检查考核结果同生产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经济收入、绩效考核挂钩。

第七条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严格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第九条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十条加强科学技术管理,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建立创新奖惩机制,鼓励“小改小革”等科技项目相关人员,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

第三部分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检验评级标准: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文件。

2、矿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八个专业。

每个专业分别按单位、生产施工地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机电安装工程、生产系统等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应每旬一次,每月最低不少于两次,月底汇总评级。

检查结果报人资部门兑现工资,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生产施工的采、掘、修、安装工程指定专人每班进行检查验收,对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检修。

各生产班组对本班组生产施工中的每项工作、工程按规定及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

上一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科队、班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有检查验收人员和班组长等确认签字,并按规定上交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检查验收、考核评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漏报,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第十八条坚持一工程一验收原则,有关工程设计、施工措施、工程材料检验资料、工程业务联系书等、验收报告书等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各专业(单位)根据上级和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质量问题分析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在巷道掘进、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含维修)、巷道修复等工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投入使用后服务期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要组织设计人员、生产施工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及时进行分析,属施工质量问题的,追究施工负责人、有关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属施工材料问题的,追究材料检验人员及供应单位的责任;属设备质量问题的,追究包机人员及其维修、验收人员的责任;属于设计问题的,追究设计及其审查、审批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上述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查出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对检验工作全面负责,对发现的局部质量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分析问题所在,研究预防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

第五部分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结果直接进入各单位、班组工资奖金的分配结构制度,占工资奖金总额的30%。

并纳入对年薪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专业)达不到目标值的采、掘工作面或单位,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标准检查验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100元至2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质量工作不负责,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有关负责人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性质严重或出现质量事故的,按照安全奖罚制度给予处罚、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矿所属各单位。

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外包队伍等。

第三条 矿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1、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

2、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

其它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第九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会、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负责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专职教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兼职教师由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聘任上岗。

第十一条 矿所属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巴州煤矿三号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矿井的生产现场、装备与设施、技术管理失误、安全管理失职出现的、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危险源。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矿井的生产现场、装备与设施、技术管理失误、安全管理失职出现的、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内容见附表

(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见附表

(2)。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A、B、C三级:

A级:

治理难度大、危害严重、工程量大,矿难以解决的,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需由公司协同矿解决的隐患;

B级:

治理难度较大,危害比较严重、有一定工程量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科队解决不了的,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危害较轻或者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工程量较小,需由科队、业务科室限期解决的隐患。

第六条矿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生产业务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管理工作;

矿总工程师对B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负责,业务科室、基层科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科队技术人员编制C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安通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填报、上报、资料管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

第七条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管理情况、采掘情况、瓦斯治理情况、顶板管理情况、井下防治水情况、机电管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情况、防灭火管理情况、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情况、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第八条每月在23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进行事故隐患分析排查,事故隐患等级确认。

事故隐患每月逐级上报,B级事故隐患上报矿,A级事故隐患上报公司。

第九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15天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事故整改完成。

在每月25日之前,报告本月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条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

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上报给公司,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编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科队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在公司的协调、监督下,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B级事故隐患治理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实施;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科队、业务科室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应及时告知受威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通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跟踪管理,并将责任明确到人。

建立事故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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