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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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关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分包单位包括: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施设备分包或者租赁等。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京许可或者备案;
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分包单位不得签定经济合同。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时,对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人委托书资格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应随合同一起备案。
第七条分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要求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凡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专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实行“三统一、一建立”,即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建立培训档案。
总承包单位还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其教育培训资料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定期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召集各分包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明确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每次例会后必须向各分包单位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负责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划定责任区域,明确区域负责人;分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材料码放、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等。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对分包单位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并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限期整改反馈。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区域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对分包单位施工区域内所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和临边防护等)和临时用电设备一并办理交接手续。
分包单位在进行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件2),要求分包单位加强施工用电管理,实行三相五线制和逐级漏电保护,机械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提供电源。
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件3),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分包单位需明火作业时必须到总承包单位办理用火手续。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严禁隐瞒事故。
总承包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责成分包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
事故发生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各自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北京建工集团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承包形式:
劳务专业承包□
其他专业承包□
乙方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总数人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
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
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
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
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
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
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
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
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北京建工集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3、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B级配电箱。
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6、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甲方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问题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
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
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4、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5、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
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6、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乙方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三、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若达不到一致意见时,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执行。
四、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总包单位:
(盖章)分包单位:
(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北京建工集团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甲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甲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等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性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
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栋号、分包、外包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和各区域、层段等各级别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对重点工种人员如:
电气焊人员、防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用火操作前对乙方电气焊工作业人员以班组或分包为单位进行用火操作交底,填写《用火申请审批表》,有甲方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字(有效期10天),并开具当天用火证,才准许动火操作。
开具用火证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有书面委托;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必须要求乙方和有关作业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有防水施工和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5、负责对乙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
做到工程内不设置宿舍和住人,不做仓库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7、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有针对性的部署做好防水施工、聚苯保温材料进场存放安装、冷却塔、贵重机器设备(电梯、冷水机组、空调机等)安装以及装修等各阶段的防火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施工现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
8、要求乙方提供施工作业和生活住宿方面的消防应急预案。
9、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调用乙方的相关人员及物资。
10、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的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施工区域、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在本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
3、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操作前,必须到甲方用火审批部门办理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在操作中应确保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对电气焊割产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挡和封堵措施,并避免与防水施工、冷却塔安装等易燃危险性作业同时交叉进行;要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设专人看火监护。
禁止非焊工电气焊操作。
4、负责对本单位在施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教育;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消防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5、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甲方指令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和库房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割和围挡。
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等)电热器具;使用液化石油气应经甲方批准,经审批有合格证后才准许使用。
乙方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和登记,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准许使用和存储。
6、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并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指令。
7、经常进行自我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甲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消除消防隐患。
8、积极配合、服从各级消防机关、部门及甲方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查出的防火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甲方备案。
9、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事后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生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10、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和经济损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与与经济合同同时签定,并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
(章)乙方单位:
(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二、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突发性急性职业性中毒发生,以及在急性职业性中毒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急性职业性中毒给企业和从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制定总公司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预案。
第二条总公司所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资、控股企业,应遵照此预案编制本企业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合资或者参股企业应依法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企业必须遵照本预案制定、实施本单位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张文龙
副组长:
田振郁、刘丽臣、张立元、丁传波、冯跃、石萌。
成员:
李家魁、唐伟、张显来、李国亮、孔怀、张利、齐志敏、郑玉朋。
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由安全监管部部长唐伟兼任常务办公室主任。
各企业也必须建立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应急救援组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技术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行政卫生部门、公关宣传部门、工会和办公室参与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及相关事务。
第五条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设应急救援组织,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其中包括:
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行政卫生和工会负责人,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通风设备、机械设备等专业操作人员。
第六条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第七条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记录等(参见附件1~5)。
第三章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程序
第八条建筑安装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根据公司安全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并保证24小时由管理人员值班。
值班室要明示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讯联系的人员和电话等。
第九条急性职业性中毒现场报告程序:
职业病(参见附件6)危害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现场值班室——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单位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条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报告程序:
单位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公司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区(县)、市级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体系有关部门。
急性职业性中毒报告程序流程图
第十一条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程序: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按事故组织抢救——疏导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简况及伤亡人员情况——向上级报告。
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程序流程图
第四章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企业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本单位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建筑安装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项目工程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特点进行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一)急性职业性中毒应急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区救援车辆行走和人员疏散路线。
现场应用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