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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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
附件1
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采矿许可证号:
4100000730539
2007.09—2017.09;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豫)MK安许证字[2010]020104Y,2016.01.22—2019.01.21;
营业执照:
91410185580340094H
2011.06.27—2021.06.26
主要负责人于2017年3月任职,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法人未变更。
联系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变更
2
机构
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成立有五科一室五队,分别是:
生产技术科(4人)、地测防治水科(3人)、通风防突科(4)人,、机电运输科(4人)、安全监察科(3人)、综合调度室(5人)其中3名监测监控人员、3名监控维护人员)、财务经营科、物资供销科、综合办公室、职业卫生办公室。
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机电运输队、抽探队。
无
无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成立有地测防治水科,技术人员1名,有经纬仪、水准仪各一台,能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有规章制度,配备有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无
无
4
责任
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井建立有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并按要求进行了落实
无
无
5
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建立有各项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矿井管理制度未按照新安全规程及新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修订
修改完善制度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我矿属于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煤矿,由郑煤集团郑新公司进行管理。
无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编制有2017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矿井2017年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修订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与登封市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签订有培训协议,并进行全员培训;由于矿井长期停工人员流失过大特种作业人员不足;安全管理人员均考核合格。
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提升机司机缺6人,井下电气作业缺4人,监测监控作业缺2人,防突工缺5人,安全、瓦检工缺6人,瓦斯抽采作业缺5人,探放水工缺8人,平地高压电工缺2人,掘进机司机缺3人,金属焊接工缺1人
联系有资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
9
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按照郑煤集团规定(70元/吨)提取安全费用,并在规定范围进行使用。
无
无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工伤保险正常缴纳中,最近一次2月28日
无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按照郑新公司要求制定有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不存在“三超”现象。
无
无。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认真吸取近段时间以来各地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完善防范措施,深入学习党和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精神;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警示教育无记录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我矿2014年3月委托河南煤田地质局二队编制有生产矿井地质报告
无
无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我矿2014年7月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2014年9月13日由郑煤集团嵩阳公司〔2014〕21号文批复
无
无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我矿11061工作面编制有回采地质说明书、11051掘进工作面编制有掘进地质说明书
无
无
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矿井绘制有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无
无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采掘作业均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无超层越界开采。
无
无
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能够满足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无
无
19
矿井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通风、排水等系统完整。
无
无
20
安全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矿井有副井和风井两个安全出口,两井筒间距130m。
无
无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矿井井田只布置一个采区。
无
无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11061采煤工作面上付巷通往专回下山,下付巷通往副斜井(进风巷)。
11061工作面上安全出口高度不够
按照要求清理采高
23
采区
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矿井井田内只有一个中央采区,采区内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
下山采区通风、排水系统已形成。
无
无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大部分巷道净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装检修等需要。
无
无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
无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矿井井田内只有一个11采区,采区开采前按照矿井初步设计施工。
无
无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井下没有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
无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
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没有编制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无
无
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采掘作业前均编制有作业规程。
且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11061工作面上段有片帮现象
及时闭帮
30
制度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编制有专项措施。
无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没有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
无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设有护栏、栅栏网。
无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矿井制定有井巷维修制度。
无
无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报废的巷道按要求进行封闭
无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报废的井巷已在图纸上标明并归档。
无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矿井总进风:
3475m3/min;总排风:
3624m3/min;11012工作面:
424m3/min;11061工作面851m3/min;11051工作面501m3/min。
2014年11月20日委托河南理工大学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2016年8月委托河南理工大学进行了通风能力核定。
无
无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绘制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5月份已更新
无
无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回采采煤工作面有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设置有专用回风巷,
无
无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采掘工作面均实现独立通风,不存在串联通风现象。
无
无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全负压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
无
41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上行通风
无
无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我矿井下无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矿井采区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无
无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副斜井:
3.66m/s,主皮带巷:
2.4m/s,主井三联巷:
0.68m/s,总回风:
7.75m/s,11061工作面:
1.42m/s,11012工作面:
1.32m/s,11051上副巷:
1.02m/s。
无
无
44
通风
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构筑可靠。
工作面回风侧无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1、二平巷轨回联巷、四平巷轨回联巷、六平巷联巷、移动抽放泵站、11051上付巷、11061上付巷、采区泵房风门变形,11012工作面下付巷挡风墙漏风2、所有设施未编号建档
1、重新构筑风门,维修挡风墙2、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矿井2015年三月委托河南理工大学进行了通风阻力测定,进风段、用风段、回风段的阻力分别为53%、16%、31%。
1、主皮带巷采区变电所口以下约100m巷道断面小于8㎡。
2、专回2-4巷断面小于8㎡。
造成矿井进风段和回风段阻力较大
对断面小的巷道安排扩修
46
矿井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有记录并写在了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矿井1月份、2月份、3月份放假未按照规定测风
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测风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无
无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矿井1月份、2月份、3月份放假未按测风,其它月份均按照规定测风,有报表和记录。
有高、中、低风表两套,3月份和5月份进行了检验。
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按要求检验;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坏
及时送厂家维修
49
通风
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地面安装有两台FBCDZ-NO19/2×110KW主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和主要通风机按时检查,有记录。
2016年6月进行了风机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井下无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无
无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2017年5月进行了反风演习,反风率为52%,大于规程规定的40%。
无
无
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没有布置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符合要求。
无
无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不涉及
无
无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有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按规定已更新。
无
无
54
瓦斯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我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突出矿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无
无
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我矿按要求2016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瓦斯绝对涌出量5.26m3/min,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3.73m3/min。
无
无
56
瓦斯
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矿井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矿井制定有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并严格落实。
1、无便携仪发放记录。
2、没有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1、按规定建立便携仪发放记录;2、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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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矿井制定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2016年无排放瓦斯掘进工作面;没有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