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餐饮业法规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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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餐饮业法规复习资料
第1章我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1.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各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
3.法的制定:
简称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4.法的实施:
法律实施也称法律的运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实施原则:
依法办事。
5.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个最主要的特征:
(1)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6.法律责任:
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领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1~3年)和刑事责任:
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7.法律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
8.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10个部门:
宪政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
9.法的制定的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法律公布。
10.我国法律实施的原则:
依法办事。
11.法与政策的区别:
法与政策虽然在本质上和基本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由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中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因此,法与政策又有明显的区别:
(1)法与政策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统治手段。
(2)法与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同,法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形式出现,政策表现为一种纲领、原则和方向。
(3)法与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
(4)法与政策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12.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条件:
一是抽象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二是具体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且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13.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力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论个人还是团体,只有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从出生时起开始是,直到其死亡时才终止。
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主要包括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要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毒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要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得、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3个显著特征: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行政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通常由法人最高行政负责人担任。
法人的实质变更是指其主体资格的变更,主要包括法人的分立和合并两种。
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分立的,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由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新法人对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法人合并的,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宝代理、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其主要包括3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二是越权代理;三是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是排他权。
(3)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等民事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某一项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5.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受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
依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人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而利益受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一种法定根据。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取得利益。
(2)造成他人损失。
(3)须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失有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则负有偿还义务。
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一种法定根据。
6.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a)有损害事实存在。
(b)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c)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
(2)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既有财产责任也有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判、赔偿损失等;非财产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7.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宝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请求权、起诉权并不消灭,其依法丧失的只是胜诉权。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要求义务人改选其义务;义务人自愿改选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义务人改选义务后,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殊诉讼时效,长或短于2年;《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不超过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其时效期间断绝计算,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该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第3章餐饮业法律关系
1.餐饮业经营者的含义: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从事餐饮业经营,为餐饮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
2.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包括消费服务关系和合同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
3.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餐饮业的发展政策规定。
(1)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3)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4)2000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还发布了《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4.餐饮业行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
(1)国务院于1992年6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决定》提出:
第三产业的加快发展是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2)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0月10日发布了《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
第4章餐饮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及运行
5.企业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3种。
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商务服务的经济组织。
6.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个人独资餐饮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
(1)提交各项设立文件申请。
(2)登记机关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局面答复,并具体说明理由。
责任承担规定: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合伙制餐饮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程序:
(1)提交各项设立文件申请。
(2)登记机关30日内对符合该法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具体说明理由。
责任承担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制餐饮企业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50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50人,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订立章程。
(3)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4)验资。
(5)登记注册。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尽收眼底;
b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公司章程;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f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依据的文件以及
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g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h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尽收眼底;
i公司依据证明。
4)股份有限制餐饮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5人以上且有过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程序:
(1)确定公司发起人。
(2)报经审批。
(3)订立公司章程。
(4)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5)建立公司机构。
(6)办理设立登记。
5)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这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以上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的,企业当解散。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餐饮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自己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管理: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人和共有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全体合伙人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8.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公司权力机构;
(2)董事会、经理。
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13人;
(3)监事会、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权力机构;
(2)董事会、经理。
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2~3人;(3)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转让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
股份一经发行,原则上即可自由转让。
10.各类企业的解散原因及财产、债务处理。
1)合伙制餐饮企业的解散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宝人数时,合伙企业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6)合伙企业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财产、债务处理:
清缴所欠税款;合伙企业有招用职工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务人的偿债责任归于消灭。
2)公司制餐饮企业解散的解散
自愿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强制解散原因:
(1)公司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2)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财产、债务处理:
去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第5章餐饮企业连锁经营法律制度
1.餐饮企业连锁和企业集团的概念、规模经济与餐饮企业连锁化。
餐饮企业连锁的竞争性优势和弱点。
1)餐饮连锁经营划分为3种形式:
标准连锁形式、自愿连锁形式、特许连锁形式。
标准连锁经营:
也称直营连锁,即餐饮集团直接设立或投资设立连锁店。
规模经济:
标准连锁经营具有资产一体化的特征,即每一家连锁分店的所有权都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或每一家连锁分店的股权皆被同一主体所控制。
自愿连锁经营:
指保留单个联合体内各自独立所有权的联合。
规模经济:
成员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财务核算都是独立的,可以使用成员店各自的店名商标;总店或主导企业与成员店之间并不存在经营权的买卖关系,他们主要是靠合同和商业信誉建立一种互助互利关系,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总店与成员店之间是协商和服务的关系。
特许连锁经营:
指以经营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为核心的连锁经营,即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企业象征的使用及经营技术、营业场合或区域等),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和营业权。
规模经济:
特许连锁具有决策珠特征;特许连锁实行独立核算;特许连锁总店与其授权成立的特许店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2)餐饮企业连锁经营的主要优势:
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
(1)实行科学管理,推行统一的标准化的经营和管理办法。
(2)统一的服务系统和网络。
(3)统一的人才培训。
(4)统一的市场调查与分析。
(5)统一的标志。
弱点:
(1)企业内部联系问题。
内部联系复杂,易产生误会冲突,丧失经营良机,经连锁集团带来损失。
(2)机制问题。
统一性优势比较明显,但往往会使各连锁店丧失自主经营权,不易完全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
(3)管理费用问题。
机构庞杂、费用开支较大。
2.餐饮企业连锁经营的主要法律形式。
两种形式:
一是连锁餐饮集团(即总公司)通过直接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建立连锁分店;
二是连锁餐饮集团通过直接投资设立或与他人合资或购入其他餐饮公司的股权等形式建立连锁分店。
3.餐饮企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鉴于条款。
(2)餐饮企业建设条款。
(3)管理期限条款。
(4)餐饮企业的使用管理条款。
(5)管理费及所有权人利润条款。
(6)税前利润条款。
(7)管理人与所有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8)企业的维修、改选条款。
(9)合同的终止条款。
(10)争议的解决。
4.特许权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
(2)特许权的内容。
(3)特许权的转让费和服务费。
(4)特许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义务及其关系。
(5)特许权转让人的保证和声明。
(6)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7)保密责任。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办法。
5.有关特许权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
(1)合同中连锁集团的名称、标识的法律问题。
(2)合同中连锁集团的计算机软件、文字资料及录像资料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3)合同中连锁集团的有关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方案、计划、情报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6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专家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为经营者。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客体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
(1)伪冒行为。
(2)虚假广告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促销行为。
(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7)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8)强制交易行为。
(9)滥用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
(10)串通投标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为经营者。
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作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这些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是指政府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即国家各级政府的有关管理机关依靠行政权力。
通过强制性行政命令及其他行政管理手段,分别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察、检查和督导的活动。
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7章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1.食品,指各种供人信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目的的物品。
与食品相关的食品还包括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君营养需要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人们通常无食用习惯的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君食用,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功效,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食品卫生法》的立法原则:
(1)保障人民健康的原则产。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尊重国情与科学的原则。
适用范围:
《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意义:
《食品卫生法》把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方针、政策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各有关方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把关系人民群众食用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置于国家和广大群众的严格监督下,促使食品生产经营部门严把“进口”关,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改革技术,发送设备,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对于有效地发送食品卫生善,预防减少疾病,制约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各族人民身体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3.食品卫生,是指为预防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威胁人体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防止食品污染,提高食品的卫生质量,保障食用者健康与安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
(1)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化工、轻工、石油、林业、水产、医学等主管部门指定工厂生产。
(2)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管理办法和规定;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产品和非指定工厂生产的产品。
食品加工经营的卫生要求:
(1)对餐饮业食品加工场所和人员的卫生要求:
a.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b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c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
(2)对餐饮业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a.工作前及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b.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c.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d.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e.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3)对餐饮业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a.食品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b.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c.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d.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e.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