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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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SDLQ)QB-CWB-10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部及与财务相关的单位、部门和员工。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
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4)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5)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7)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现行制度的规定分为七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公司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报经公司批准封存暂时(连续半年以上)停止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不再使用,报经公司批准等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6.土地:
指过去按照规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经批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机器设备。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企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更新、处置、清查、报废、清理、核算管理。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帐务处理,负责新购固定资产的批复,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和报废作价处理。
公司各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修理等管理、报批工作,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一十条各单位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管理人员要与资产管理核算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1)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使用资产。
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的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送财务部审核,按资产用途报相对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接受。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上报公司财务部,按照资产用途分别上报公司企管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一十一条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各单位之间调拨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务部和企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各单位内部调拨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并报企管部备案。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一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一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捐赠申报单》并附相应材料,报经财务部和企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或以公司名义捐赠。
财务部同时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一十四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应报企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一十五条 原则上不租用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一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公司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清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并报相对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2)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向公司企管部和财务部汇报,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第一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公司批准。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同时根据其用途报企管部和财务部。
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公司企管部就其管理的资产申报的盘盈、盘亏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组织鉴定审查,由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组织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一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以及国家明文规定淘汰使用的设备,又无修理配件来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无技改、修复使用价值的;
(3)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4)由于生产建设、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必须拆除又无法再用的;
(5)无法修复的危房及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毁损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6)设备腐蚀、磨损程度严重,虽可修复利用,但修复费用较大,利用价值低的;
(7)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一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本着严肃、慎重、认真负责的原则,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
即使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但在两年内进行过大修理的固定资产不准报废(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除外)。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企管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原值在0.2~3万元的由企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批准;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企管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原值在0.2~1万元的由企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通过清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企管部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可先由生产部门鉴定拆除更新后补办报废手续。
补办报废手续时,须写出详细情况并附报生产部门拆除时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企管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各单位申请的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鉴定审查,然后由财务部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审批。
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的范围:
经批准允许转让、捐赠、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立即注销,转入清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1)各单位要将应清理的固定资产,按资产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同时将卡片抽出单独保管。
(2)转让、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须持批准手续、明细表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3)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报“固定资产清理申报单”,按资产用途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产生处置方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毁损、报废的机动车辆、生产用大型设备、电视机、录放机、摄象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以及单台件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报废设备,由企管部统一处理并报财务部。
2、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单台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报废设备,由企管部统一处理并报财务部。
3、他毁损、报废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处理并报财务部。
(4)各单位每半年将清理情况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更新的依据和条件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更新必须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和清理审批手续为依据,同时结合本资产部门的实际需要,列出更新计划上报公司相应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更新的审批
(1)各单位对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的,编列年度更新计划逐级上报,经公司相应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更新项目计划。
(2)各单位必须依据公司批准的年度更新项目计划购建固定资产。
对计划外项目财务部一律不予结算、核销、转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3)审批权限:
5万元(含)以上的生产设备,1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设备由财务部会企管部提出初审意见,报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审批;5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1万元以下的非生产设备由财务部会企管部初审,报分管副总审批。
计划外购建固定资产,由财务部和企管部审核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修理的范围:
固定资产修理分为大修和日常维修,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因为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可以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预提修理费用
(1)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2)闲置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3)待报废、待处理的资产;
(4)单列账的土地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机动车辆在接近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时,严禁安排大修理。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折旧的计提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所有在账的房屋和建筑物;
(2)生产和非生产用的各类机器设备、工器具等;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
(5)租出固定资产;
(6)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租赁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应视同提取的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闲置的固定资产;
(3)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的固定资产;
(4)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道路、广场、地坪等。
(5)已满规定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即净值等于原值3%)的固定资产及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连续停工(不包括大修理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装置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的设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
停提或减半提取折旧。
(7)视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今后不再计提折旧。
(8)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9)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第三十三条折旧的计提
集团公司采用工作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一)工作量法下提取折旧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二)平均年限法下提取折旧,折旧率采用分类折旧率。
全部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初各类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分别为:
办公用设备5年,办公用车辆、运输设备10年,施工机械8-10年,仪器和试验设备5-10年,房屋建筑物30年,宿舍及服务设施20年,其他固定资产(如利津黄河大桥)以经营期为折旧年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选择经济有效期和融资租赁期较短的期限,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土地不提折旧。
序号
设备类别
折旧年限
折旧率
备注
1
办公设备
5
20%
2
办公车辆水平运输机械
10
10%
3
施工机械
3.1
土石方机械
10
10%
拖拉机等小型设备按照8年折旧
3.2
路面工程机械
10
10%
3.3
混凝土机械
10
10%
3.4
水平运输机械
10
10%
3.5
起重及垂直运输机械
8
12.5%
3.6
打桩及钻孔机械
10
10%
3.7
泵类机械
8
12.5%
3.8
金属木加工机械
8
12.5%
3.9
动力机械
8
12.5%
3.10
沥青拌和设备
根据工作量
原来的仍按照10%计提,以后新购置的按照工作量计提,
3.11
水泥砼拌和站
根据工作量
3.12
其他施工机械
10
10%
4
仪器及实验设备
4.1
单价低于3万元
5
20%
4.2
单价高于3万元
10
10%
5
房屋建筑物
30
3.33%
6
宿舍及服务设施
20
5%
7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x
1/x
X=经济有效期和融资租赁期较短的期限
8
其他固定资产
x
1/x
X=经营期
(三)固定资应当按月计提折旧,每月月末以前计提。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于下月开始停提折旧。
(四)待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当年的通知要求,累计折旧计算到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的时间,同时停提折旧,如果批准报废,则注销资产,转入清理库。
如果不同意报废,则按如下情况处理:
1、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是处在停用中(或属于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不再补提折旧,直接转回资产库。
2、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则处在使用中(不含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对停提的月份进行补提折旧后,转回资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