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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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版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诺
1.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总则
1.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4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1.7标准与规范:
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3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14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5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6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9造价咨询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造价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1.21工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计划开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1.23实际开工日期:
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4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1.25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确定。
1.1.26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27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8小时或天:
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29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1.30合同价款:
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成本费用:
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32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1.33质量保证金:
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4合同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5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1.36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1.37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1.38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9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40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1.4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42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1.43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1.44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1.45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1.46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合同文件及解释
1.2.1标注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1.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16.1条规定处理。
1.3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4.1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1.4.2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