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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础教育统计指标解释

中国基础教育统计指标解释

1、学年

1.1、学年

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每年的九月一日到第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年初”指第一学期开学时,“学年末”指第二学期结束时。

2、学校

2.1、学校

学校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招收适龄人口实施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

设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学校所在地分类,各类学校可分为城市、县镇、农村。

城市包括市区和市的近郊区;县镇包括县及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包括县镇以下和城市远郊区。

按学校办别分类,小学、普通中学、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工读学校可分为教育部门和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三类:

(1)教育部门办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校;集体办

是指校舍、师资、经费等主要由乡(镇)、村、街道集体

单位负担(辅以财政专项补贴)的学校;

(2)民办学校,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其他部门办是指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

2.2、学前教育(幼儿园和学前班)

幼儿园是指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寓教于动。

设立幼儿园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并予备案。

学前班是指在部分不能满足学龄前幼儿三年入园的地区,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学前班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城市弥补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

按学校办别分类,幼儿园、学前班可分为教育部门、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四类:

(1)教育部门办:

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2)集体办:

指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3)民办

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公民个人、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4)其他部门办:

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或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2.3、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国家和社会要提供条件使每个儿童和少年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家长也要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通过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育来实现。

2.4、规定年制

规定年制是指当地政府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时间年限。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主要有两种年制,五.四制和六.三制。

五.四制是指小学规定年制为五年,初中规定年制为四年;六.三制是指小学规定年制为六年,初中规定年制为三年。

2.5、规定入学年龄

规定入学年龄是指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少年的实际入学年龄。

各地小学规定入学年龄和初中规定入学年龄要相互衔接。

如实行六.三制义务教育的地区,若小学规定入学年龄是6周岁,则其初中规定入学年龄就是12周岁。

2.6、普通中学(普通高中、普通初中)

普通中学分为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两个阶段。

(1)普通初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小学毕业的适龄人口进行初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

(2)普通高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

(3)完全中学是指普通初、高中合设的教育机构。

(4)一贯制学校是指在一所学校连续实施中小学教育的机构。

其中包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实施高中教育的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2.7、职业初中

职业初中是指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招收小学毕业生实施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机构。

职业初中按学校性质类别可分为:

(1)独立设置的职业初中。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职业初中

(2)普通中学、其他单位附设的职业初中部。

2.8、初等教育(小学)

小学是指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学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教学机构。

小学教学点是指为方便学龄儿童就近入学,在小学校本部以外设置的教学单位(含巡回点和下伸点)。

2.9、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

是指由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举办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挽救教育的教学机构。

2.10、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

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盲聋哑和智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普通或职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机构。

2.11、少数民族学校

少数民族学校:

是指专门为汉族以外的民族独立设置的学校。

包括民族自治地区举办的学生大部分是少数民族的普通学校。

3、教学班

3.1、教学班

教学班是指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3.2、复式班

复式班是指因各年级学生人数太少,不能单独组成一个教学班,而将几个年级的学生组成一个教学班,实施不同年级教学计划的教学班。

统计时复式班只作一个班统计。

3.3、班额

班额是指每个教学班实有的学生数。

4、学生数

4.1、毕业生数

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实际毕业的学生数。

不包括结业生和肄业生。

4.2、结业生数

结业生数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其他方面不合格未予毕业而发给结业证明的学生数。

4.3、招生数

招生数是指新学年开始时,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不包括重读生和复学生。

4.4、重读生

重读生是指接受过某年级教育后,在同年级再次接受教育的学生,不包括已经毕业补习重读的学生。

4.5、在校生数

在校生数是指本学年初,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总数。

4.6、毕业班学生数

毕业班学生数是指本学年初相应学制最高年级的在校学生数。

4.7、华侨

华侨是指本人是华侨的学生或教职工,不包括华侨的子女。

4.8、普通(职业)中学特教生

普通(职业)中学特教生是指在普通(职业)中学接受普通(职业)初、中等教育的盲聋哑和弱智学生。

4.9、幼儿园(学前班)离园人数

幼儿园(学前班)离园人数是指完成学前教育,离开幼儿园(学前班)的幼儿人数。

4.10、休学

休学是指经学校同意,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的学生。

4.11、复学

复学是指因故休学的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休学期满又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

4.12、退学

退学是指因故放弃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包括办理退学手续和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4.13、转学

转学是指经学校同意,因故由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4.14、学龄人口

学龄人口是指达到小学、初中、高中规定入学年龄的人口。

学龄人口总数,是指进入学校与未进入学校的学龄人口数之和。

学龄人口数的计算要与当地学制年限相一致。

如当地小学学制为六年,规定入学年龄为6岁,小学学龄人口就为6—11岁;初中学龄人口的计算,一方面要与当地小学学龄相衔接,另一方面要与初中学制相一致。

如当地小学入学年龄为6岁,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则初中学龄人口为12—14岁。

如一个地区的不同县学制不一,小学既有五年制又有六年制,则学龄人口应分别与学制相一致。

汇总时应将两种学制的学龄人口数字相加。

5、教职工

5.1、教职工

教职工是指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聘任教师)。

教职工按工作性质可分为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5.2、教师

教师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调去帮助做其他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5.3、行政人员

行政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学校行政和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5.4、教学辅助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为教学服务的人员。

如图书馆的管理员、资料室的资料员、实验室的实验员、以及绘图员、摄影员、仪器修理员等技术人员。

5.5、工勤人员

工勤人员是指校本部的工人和勤杂人员,不包括由校办工厂、农场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

5.6、兼任教师

兼任教师是指由学校聘请校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做教学工作,承担教学任务,时间在一年以上比较固定的教师。

5.7、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按照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正式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

“未评级”是指未取得任何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5.8、录用毕业生

录用毕业生是指上学年内从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中录用到学校当教师的人员。

5.9、自然减员

自然减员是指已经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而不在编的人员及因故死亡的教师。

5.10、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专任教师因产、病假等,而聘请执教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5.11、不任课教师

不任课教师是指教师总数中本学年内不安排教学工作的人员。

5.12、保健员

保健员是指固定从事幼儿医护工作的人员。

5.13、高中阶段教职工

高中阶段教职工是指最高学历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的教职工。

5.14、校内变动

校内变动是指专任教师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岗位变动。

6、办学条件及其他

6.1、校舍建筑面积

校舍建筑面积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使用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

6.2、危房面积

危房面积是指年久失修、结构构件受到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经房管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面积。

6.3、当年新增面积

当年新增面积是指当年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

6.4、学校占地面积

学校占地面积是指学校校园内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及校办工厂等的土地面积。

学校占地面积的计算单位是“平方米”,而不是“亩”。

民办学校(办学点)的办学条件,占地面积和校舍包括自有的和租用的,其他各类办学条件只填自有的。

6.5、生活用房

生活用房是指产权归学校(办学点)所有,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生活服务的用房,不包括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的房屋面积。

6.6、仪器设备配备达标类型

仪器设备配备达标类型是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达标标准,学校(办学点)达到的标准类型。

理科仪器设备配备、音乐仪器设备配备、体育器材设备配备、美术器材设备配备等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

6.7、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是指学校(办学点)内操场、跑道、器械场地、球类场地及室内场(馆)面积。

6.8、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是指由梁和柱组成的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荷载的结构称为框架结构。

框架按所用材料分为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等。

6.9、砖混结构

砖混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木、石或砌块砌体建造,楼盖和屋盖等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或其他材料建造的房屋称为砌体结构房屋,也称为混合结构或砖混结构。

6.10、砖木结构

砖木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土、石或砌块砌体建造,楼盖和屋盖等水平承重构件采用木结构的房屋,称为砖木结构。

6.11、土木结构

土木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土建造(如夯土墙、土坯墙等),楼盖和屋盖采用木结构的房屋,称为土木结构。

6.12、图书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馆存的正式出版的书本的数量。

6.13、电子图书

电子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馆存的正式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以册为计量单位)。

6.14、校园网

校园网是指以多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为学校学习、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服务的校园内局域网络环境。

校园网一般包括综合布线、网络交换机、计算机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和办公系统、教学资源、教学平台等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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